沈政办发[2022]2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沈政办发[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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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29号           2022-12-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争先机、促经济,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放新春消费券。2023年一季度,围绕汽车、家电、商超、餐饮等领域,向在沈消费者发放1亿元新春消费券,组织开展配套促销活动,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开展新春购物节活动。2023年一季度,以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为重点,围绕“节庆、购物、餐饮、网络、娱乐”等元素,推出年货大集、餐饮、家电、汽车、电商等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主题活动,鼓励各商贸企业开展主题营销活动,有效拉动消费快速增长。(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三、实施汽车更新补贴行动。2023年,个人消费者依法报废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同一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来沈开设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五、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2023年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1000万元,筹办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创、影院、景区等文旅行业恢复发展。(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六、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2023年,推行住房“以租换购”,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申请将存量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长租住房的,并经房源审核认定后,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长租住房管理。该房源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在我市限购区域内新增购买1套商品住房。原则上1个家庭只核减1套。实施“卖旧买新”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引导和支持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部门:市国资委、房产局、机关事务局)

  八、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提供投资基金支持。支持市投资基金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基金。2023年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该基金保本经营,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成本参考央行LPR,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九、对小微企业首贷给予贷款贴息。对2023年从沈阳辖内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发展局)

  十、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发展局)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2023年至2025年,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整体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四、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2023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2023年上半年,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企业技术、产品、业态等方面创新情况综合评价后,排名前20的,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3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支持出口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给予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30%。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3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十七、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

  十八、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至3%,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为1年。(责任部门:沈阳公积金中心)

  十九、多渠道支持稳岗就业。利用“盛事通”App、沈阳业市、沈阳人才网等平台,为企业免费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市内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1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1000元。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条款由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工作。当前,沈阳正处于蓄势腾飞的新时期,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增长。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20条,主要内容有:

  第1条向在沈消费者发放1亿元新春消费券,重点面向汽车、家电、商超、餐饮等领域,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

  第2条开展新春购物节活动,以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为重点,围绕“节庆、购物、餐饮、网络、娱乐”等元素,推出主题促消费活动,拉动消费快速增长。

  第3条实施汽车更新补贴行动,对符合条件的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

  第4条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资金奖励。

  第5条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1000万元,推动文创、影院、景区等文旅行业恢复发展。

  第6条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实施“以租换购”、“卖旧买新”、“带押过户”等措施,活跃房地产市场。

  第7条减免房屋租金,引导和支持房屋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第8条市投资基金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

  第9条给予小微企业首贷贴息,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第10条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第11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2条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13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对企业技术交易额、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14条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15条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经评估后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16条支持出口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按照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

  第17条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

  第18条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至3%,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19条多渠道支持稳岗就业,对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1000元。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贴息。

  第20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8月31日。

  三、保障工作

  政策中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按照责任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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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