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3]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云政办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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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12号           2023-03-0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有关部署,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国市监质发〔2022〕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聚焦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堵点、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消费领域质量痛点,一个一个行业、一类一类产品抓,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更好支撑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有效扩大中高端产品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新产品、新业态蓬勃发展,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改善,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到96%,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民生消费产品提档升级

  1.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质量优势。以绿色生态为引领,加快培育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培育“农业精品品牌”,全面提升“绿色云品”影响力。推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绿色种养循环、土壤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全国重要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奶牛产业绿色化发展,发挥乳品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乳品企业现代化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农产品“三品一标”),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及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着力提高农产品绿色化、有机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构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和溯源体系,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防控。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肉类食品、酒及饮料、精制茶、果蔬、坚果、烘焙食品、乳制品、制糖、谷物及粮油产品质量。加强大宗粮油产品和蔬菜、果品、木本油料质量保障,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推进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保持冷链食品严管态势,严防脱冷变质的冷藏冷冻食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昆明海关)

  3.强化优质特色消费品供给能力。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以满足和适应消费升级需求为核心,加快优化消费品制造业布局,促进消费品制造业创新创业升级。引导企业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改造提升造纸和纸制品、橡塑制造、印刷包装等传统行业,支持纺织服装、日化用品等行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生产线,提高智能化生产能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具有个性化、时尚化的民族民间工艺品、蚕桑丝绸、木竹制品及家具等消费品,培育一批文化底蕴深厚、民族特色鲜明、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的消费品自主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

  4.增强特殊消费品安全性适配性。围绕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发展需求,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加大人体功效基础研究,加快特殊人群消费品基础创新和产品服务迭代升级,推动适老化产品研发、升级,拓展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应用及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扎实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提高校服、玩具、文具和婴童用居家防护、运动防护、助行骑乘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防疫用品和应急物资质量监管,提高药品、疫苗、口罩、消毒液、防护服及帐篷、被服等产品的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5.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节能、无障碍、适老化性能。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以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内容的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状况评估和标准化创建。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探索推进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质量监督、主体责任、建筑材料、工程验收和备案、质量承诺、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等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绿色建材、抗震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政府和国有为主的投资项目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使用绿色建材。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开展重点领域电线电缆、水泥等监督抽查,督促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及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提高产业基础质量保障水平

  6.优化高质量基础件通用件供给。深入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推动绿色能源、新型材料、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质量攻关、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精益性。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应用产业,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创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软件产品,打造重点行业数字应用示范。突出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充分运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应用和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研究,构建现代测量体系,提升测量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局)

  7.提高新材料质量竞争能力。实施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冶金、化工、纺织、建材、林产工业等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高纯金属、贵金属催化剂、第三代半导体及显示材料、集成电路材料等关键新材料技术,加强协同攻关,加快新材料研制、生产、验证及应用。推动有色金属产业由原料型向材料型转变,不断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水平。聚焦建筑结构、交通轻量化、包装容器、电力电子、耐用消费品等领域,不断丰富铝深加工产品品种。加快推动钢铁产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进一步延伸铜锡铅锌下游产业链,提升钛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持续推进“稀贵金属材料基因工程”,做精贵金属新材料。加快液态金属电子浆料、液态金属热界面材料、液态金属导电胶、液态金属导热膏等功能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水泥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积极支持发展光伏玻璃、超白玻璃、超薄玻璃、电子玻璃、特种玻璃等产品,满足高端建筑和家电、光伏、电子等产业对玻璃产品的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国防科工局)

  8.推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落实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依托国家科技专项、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实施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先进农机装备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攻关,加快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增强高端装备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提升装备产品质量可靠性。加快培育壮大电子设备、节能环保等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进高原型变压器、节能电机、智能开关成套设备、风电光伏装备等研发生产。推动中高端数控镗铣床、数控卧式车床、光机和精密中小件等优势产品提质增效。全方位提高自动化物流装备、铁路养护装备、农机装备、内燃机等特色领域优势企业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水平。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加强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运维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9.提高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质量。鼓励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基于用户交互信息的大数据应用,发展质量控制与全产业链追溯、个性化定制、产品差异化创新、线上销售和服务等新模式,提高生产管控集成、柔性制造和敏捷服务能力。加快推动5G、千兆光纤网络、IPv6、时间敏感网络(TSN)、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网络技术在各行业领域深度应用。加快培育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解决方案供应商、运营商,推进标识解析服务在重点行业规模应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10.推动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实施5G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推动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智能制造、5G智慧工厂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能工厂(车间),加快带动行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面向重点行业打造制造业全业务数字化标杆,培育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调、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新业态。围绕提质增效、绿色降碳、安全生产三大主题,聚焦制造业关键生产过程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制造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推广,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示范或产业聚集区共享协同应用示范。围绕新材料、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数字技术等前沿领域推进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深入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和验证。(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1.提升平台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消费数字化升级行动,围绕促进消费、直播电商、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加强与知名平台企业合作,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挖掘线上新型消费潜力,提高我省数字商务发展质量。推动传统商贸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商务市场主体培育,支持直播电商、虚拟产业园等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数字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孵化众创空间等产业载体,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积极推进“数商兴农”行动,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开发培育适合电子商务销售的特色农产品。组织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充分发挥“云品乐购专区”作用,助力“云品出滇”。强化网络交易活动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治理义务和协助监管义务,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务质量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保护等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着力提升服务品质

  12.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多样化升级。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完整社区试点和老旧街区改造等,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和活力街区。创新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推动家政服务业扩容提质,鼓励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开展“家政兴农”,在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推行电梯“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有效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推动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以传统滇菜、民族特色菜肴和特色小吃等为突破口,加快完善产业链、强化供应链、升级消费链,大力发展云南预制菜产业,推广“中央厨房+服务配送”新模式,推进餐饮服务等级评定,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家居服务市场监管,推行标准化家装设计、家装服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提升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多种模式推进“快递进村”,提升快递“最后一公里”投递服务能力。推进“旅游+”、“+旅游”,因地制宜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打造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等精品旅游项目,纵深推进“旅游革命”,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和游客满意度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

  13.推动生产流通服务专业化融合化发展。持续加大财政金融支农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加大对冷链物流、绿色货运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全省政银企保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优化服务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加快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流网络化一体化发展。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奖补等政策,持续补齐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培育一批冷链物流骨干企业。推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与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协同衔接。加快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专利商标申请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14.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加强公共服务业领域质量满意度测评,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实施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和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工程,加强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发展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培育打造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基层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医疗质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医疗质控网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资费标准等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公示内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五)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

  15.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围绕科学前沿、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各类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和相互支撑,高水平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构建科研成果中试、产品创制试制和模拟应用场景等成果工程化应用平台,支持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协同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加快构建从双创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到科技领军企业全过程的政策与服务链,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强化基础研究、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提升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质量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和实现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16.联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充分发挥中央驻滇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能源、先进制造、高原特色农业、现代食品与特色消费、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瓶颈”问题。积极推广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深化“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现场管理”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围绕提质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快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和质量管理联动,积极应用食品农产品追溯码、物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17.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效能。加强质量基础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在高原特色农产品、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等领域规划建设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有机融合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要素资源,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强云南省标准化信息传递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标准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判应对和信息服务,加大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优化出口商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昆明海关)

  18.加强云南品牌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推动建立以质量和诚信为核心的云南品牌文化。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提升云南品牌影响力。加强“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培育保护,促进“老字号”品牌传承创新发展,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深入实施农业品牌建设工程和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健全“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名品名企宣传推广,培育农业品牌精品。加强工业质量标杆遴选活动,组织实施一批工业质量品牌提升重点项目,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大质量品牌投入,提升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积极培育家政服务行业领域品牌,塑造“生态、健康、时尚”云南旅游品牌。加强品牌保护和海外维权,指导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推动企业国际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打造一批代表云南产业形象、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19.持续提升劳动者质量素养。推动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质量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青年人才”、“首席技师”,开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质量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质量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质量管理创新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旅游、家政、养老、育幼、康养、医疗护理、工程建设等领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管理能力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金融政策保障。各地要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健全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质量提升活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认真落实国家质量统计监测有关要求,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服务承诺兑现和消费争议解决,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平行进口车“三包”责任相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落实质量分级、披露等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工业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网络市场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测工作的效能。积极推进质量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和各类消费者组织等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及其负责人质量责任,分类引导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推动企业实施质量和服务承诺及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严格履行缺陷召回、质量担保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团体标准“领先者”行动,广泛开展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先进典型,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创新激励举措,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组织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常态化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活动。加强质量工作考核和督查激励,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督查内容和全省综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强质量提升成效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好“质量月”等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作为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和质量奖励、示范、督查激励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附件:重要指标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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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