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2号 2023-02-2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与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联动作用,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打造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经市政府、市中级法院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动”机制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工作,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市场出清;研究政策支持的广度和深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僵尸企业”处置速度,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二)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并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
(三)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加强招商引资,鼓励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拍卖,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五)加强金融支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提供融资便利,为破产重整企业重生提供必要资金。
(六)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以及企业财产查询、强制措施解除、工商登记、税务注销等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破产企业职工民生权益保障。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按规定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清偿核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依法实现破产管理人便利查询破产企业社保相关信息。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工作,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参与)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人民法院应督促破产管理人及时通知欠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海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进行税收债权申报。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为破产重整期间重整所得及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完善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等相关制度,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市税务局牵头,青岛海关、市中级法院参与)
(三)及时解除破产企业财产有关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应依法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并及时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措施解除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强制措施、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市中级法院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参与)
(四)妥善处理涉破产企业厂房、土地问题。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解除破产企业不动产强制措施。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解决破产企业所涉续建、权证办理、用地规划及调整、验收等问题,以及权利瑕疵土地、房产处置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参与)
(五)提供破产重整企业所需金融政策支持及信用修复。依法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决策流转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组织银行依法及时配合办理破产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业务,完善开立账户相关制度;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防范“逃废债”问题,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可能涉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参与)
(六)加大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先期自行清算,解决职工分流、资产与债务梳理等事务性问题;再对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及时处置国有资产,释放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加大对破产企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资产以及剥离提留资产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银保监局、市中级法院参与)
(七)做好破产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围绕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财产变现处置、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等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满足条件的破产资产处置、投资人招募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击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协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参与)
(九)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保护。完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指导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推动协会规范管理和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强制措施,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支持管理人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掌握企业涉诉、涉执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管理人为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市司法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一)完善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完善青岛市破产专项基金使用决策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使用公开、透明、廉洁。(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和特定领域具体问题。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中级法院)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2020年9月24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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