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3]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青政办字[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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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4号            2023-03-14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强省、数字青岛规划,推动城市全方位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标杆实践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数字政府场景变革创新工程

  (一)打造“双12”服务标杆场景

  1.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重点打造社保参保、无感认证、智慧社区、托育服务、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等流程性、并联式服务场景,深化一个入口、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网集成、一事联办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2.城市运行“一个场景”改革。重点打造出行服务、养老服务、安全生产、数据运营、智慧急救、农机管理等系统性、一体化服务场景,深化全数据共享、全场景整合、全业务协同、全方位互联、全系统接入、全行业统筹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打造统建共用政务设施创新场景

  3.“空天地网”政务设施。统筹智慧低空、物联感知一体化共享平台建设,深化视频资源综合治理,探索低空数据、视频数据、物联感知数据等深度融合利用的立体化城市管理模式。做好山东省政务网络区域骨干(青岛)节点建设,推动胶东地区网络高速互联。强化微服务、云原生等技术应用,健全覆盖平台、数据、应用等各层级的全栈服务体系,完善数字政府“一朵云”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通用平台政务设施。完善“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市级平台,推动“城市云脑”实现整体协同、一体联动。实施标准规范完善、资源汇聚融合、重点领域赋能等专项行动,制定城市云脑通用服务能力管理制度,新增各类资源总量不少于1000项,打造5个以上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的综合应用。开展城市云脑创新大赛,遴选标杆应用场景。提升城市云脑通用能力服务平台(UCS)效能,推动形成“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的生态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基于城市云脑打造领导驾驶舱,加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共享复用,持续完善CIM平台数据和CIM+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打造高效便捷政务服务场景

  5.一网通办。推动全市网上政务服务事项从“能办、好办”向“标准办、主动办、智能办”迭代升级,以“爱山东”为服务品牌,强化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等全流程应用支撑体系,统一全市事项线上申报渠道,实现标准统一、服务同质;全面拓展免审即享、无感审批、智能审批等事项范围。组织在5个以上便民高频场景创新开展“视频办”,试点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新技术在网上政务中的应用。建设高水平“掌上办事之城”,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可办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扩能升级“青岛政策通”,依法依规加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数据资源汇聚和监测,助推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智慧民营及数字中小平台“一站式”管理。(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加快推动不动产一码关联、项目图纸、仲裁、耕地保护、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信访等业务“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青岛仲裁办、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智慧统计”平台应用,探索搭建区(市)级“经济运行一张图”。进一步扩大企业统计报表“最多报一次”服务效能,争取参与企业达到2000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6.无证明城市。实施个人事项“免提交免填写”、企业事项“一照通办”、申请材料“应减尽减”、历史数据电子化等专项行动。推动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化场景全面应用,政务服务表格(表单)字段共享率、证明材料共享率分别达到60%、70%,电子证照用证事项覆盖80%以上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聚焦交通出行、医疗保障、金融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无证明场景深度应用,新增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场景不少于40个。升级优化市级“居民码”,围绕个人出生、教育、就业、就医、养老等全生命周期社会化场景与领域,实现民生服务办事“一码通行”,推进“一码通城”社会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四)打造协同化政府运行场景

  7.数字机关。加快“山东通”推广应用,实现非涉密业务移动办公全覆盖,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疫情防控、综合治理、机关服务等领域,创新打造不少于20个跨领域、跨层级的服务场景。推进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运行、协同化联动、智慧化监管和便捷化体验的数字机关建设,推行“集成式”和“套餐式”的数字机关服务,全面推广20个机关运转高频应用,打造不少于12个机关协同业务事项“一件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加快数字组工、数字统战、数字人大、数字政协等专项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缴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智慧法治。深化政府法治一张网改革,构建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线上法治政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提升电子卷宗、司法审判、破产处置、检察监督等效率。(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推动智慧公安提档升级,完善部门、警种、派出所和街面警务站协作机制,打造一批智慧巡防体系示范。建设公共安全防控一张网,实现公共安全防患提前发现、违法犯罪案件快速侦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智慧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络运行系统”“通用移动检查系统”监管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深化政府职能运行智能监管e平台建设,探索“无感化”职能运行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委编办)依托市场监管一张图,推动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检验等数据的流通、整合,探索推行“检验+政务服务”“检验+行政监管”,提高“三品一械”全流程的实验室信息化检验平台应用和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打造建设工程一张图,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国资监管、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营商环境监测等数字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数字化运行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10.一网统管。深化城市管理一张网建设,打造“一部手机知城管家底”“一个平台统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标杆场景,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燃气供热、综合执法等领域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事件部件问题处置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深化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进一步整合网格资源并深化场景应用,构建“上面千条线、基层一张网”的新型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加大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深化生态环境一张网建设,建立森林、湿地等监测预警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建设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一张网,实现特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感知、预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二、实施数字社会服务变革创新工程

  (五)打造底线民生服务样板

  11.智慧民政。建设民政待遇资格“无感认证服务一件事”平台,构建服务场景进入、退出、在册动态管理规则,实现特殊群体待遇资格认证全流程无感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智慧社(医)保。构建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就业关联业务协同服务体系,实现社保参保一件事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加快推动国家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建设医保基金支付平台,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面向医疗机构提供各类救助基金和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对账、清算和支付服务,实现医保基金支付一件事。优化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探索“视频办”新模式。深化医疗费用报销一件事改革,推动信用就医结算,加快推广“诊间支付”“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3.智慧养老。着力“老有所养”场景建设,建设养老机构监管一张网,整合养老机构注册审批、食品安全监管等业务,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效率和闭环监管力度。深化时间银行、养老地图等应用,实现养老服务需求“掌上办”“指尖办”。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普及智慧助餐“岛城通”应用,实现“全城通用、优惠通享”。推广“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模式,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学服务。梳理智慧养老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探索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加快青岛西海岸新区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六)打造基本民生服务样板

  14.智慧教育。深化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开展教学资源一张网、学校情况一张图、教育服务一号通等场景改革。实施“云上教育”行动,深化“全市一个教育平台”建设,探索学校、教师、学生的画像服务。实施人工智能教育普及行动,建成20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校、200个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室、1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5.智慧医疗。深化“全市一家医院”改革,建设“健康云脑”,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学影像信息共享和互认互通的医院数量达40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保持80%。推广“互联网+护理”“智能随访管理”等服务,开展线上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数量达到50家。推动急救调度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等部门及医疗机构一体化联动,进一步提高急救服务效率。推动用血管理、医疗机构院感、远程超声等领域数字化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智慧托育。着力“幼有所育”场景建设,构建政府部门、托育机构和家庭多方融合的智慧托育一体化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构建完整的地方托育生态链。推动托育场所智能化升级,加强智能看护、健康监测等场景应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七)打造质量民生服务样板

  17.智慧出行。推动出行即服务(MaaS)支撑平台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构建交通一体化出行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上线运行“全市一个停车场”管理服务平台及“青岛停车”应用,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优化智能交通系统,提升道路交通运行健康指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8.智慧文旅。深化“一部手机游青岛”应用,接入旅游资源数量达13万个。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冬季旅游”“夜间消费”等新消费场景,逐步构建全域、全季、全时发展旅游新格局。大力发展元宇宙、数字创意、沉浸式演艺、网红直播等文化新业态、文化消费新模式,建设山东省数字版权交易中心。引导旅游景区设施和体验智能化升级,打造5个智慧示范景区。发展智慧体育,拓展智慧场馆、数字办赛、在线健身、青少年体育、数字体育传媒等应用场景,力争公共体育场馆中智慧场馆覆盖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体育局)

  19.智慧社区。实施智慧社区提质扩面行动,新建智慧社区100个。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促进数字资源基层治理智慧化应用。深化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分级分类在居民小区、重点部位安装应用周界防护、电子巡查等智能感知设备。(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20.智慧街区。推动街区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探索利用元宇宙、无人驾驶等技术打造未来街区示范。打造“规范管理、高效运营、优化服务”的智慧商圈,构建从进场、游玩消费到离场的一体化场景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

  21.数字乡村。完善升级乡村基础设施,深化千兆宽带、5G网络建设,行政村5G通达率达80%以上。加快农村电网、水利等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效能,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数字文化等服务向乡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2.数字家庭。深入开展城阳区国家数字家庭试点建设,加快部署社区和住宅智能感知终端,推动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与智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平台等对接,探索数字家庭建设经验模式。(责任单位:城阳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数字经济模式变革创新工程

  (八)打造数字产业化新模式

  23.数字经济产业链。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速”行动,突破发展5G、大数据、元宇宙、区块链等数字产业,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0%以上。高水平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加快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产业链建设,力争每个产业链引进20亿元以上或行业引领性项目不少于2个。高水平规划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园区,加快虚拟现实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集成电路产业园、新型显示产业园等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数字化经济生态体系。重点培育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智慧医疗健康、数字文旅、智能体育、数字农业、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民生服务等十大平台经济生态体系,打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金融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打造产业数字化新模式

  25.工业数字化转型。争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及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引领建设国家(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深化“工赋青岛”专项行动,新上线智能装备、集成电路、新型建材等10家以上特色型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发布1000个以上工业赋能场景。推动100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新建80个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的企业比例达到671%。依托工业大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加快人工智能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开展省级“晨星工厂”和“数据赋能”优秀产品征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26.农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推动数字技术与大田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深度融合应用,培育众筹农业、特色定制农业、共享农业、创意农业等多元化新业态,培育1个数字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机管理一张网,全面提升农机化政策实施支撑、农业生产管理和行业服务效能。推动农产品“产运销”电子商务一体化,升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发展直播电商、跨境电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7.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贸易,依托光谷软件园、天安数码城、上合国际物流港等数字经济园区推动数字服务出口,建设离岸贸易示范基地和开放式新型数字化易货贸易平台。支持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精准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新场景。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一件事改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发展数字仓库,加快形成数字仓储、数字贸易、数字金融三位一体的新型大宗商品贸易生态体系。(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打造多元化金融科技业态,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支付清算、跨境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的应用。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区块链+区域股权交易”区块链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展数字文娱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在动画动漫、数字化内容制作等领域多样化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8.海洋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海洋数字装备,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推动海洋信息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培育壮大水下机器人、水下智能设备、深水探测等新型海洋装备研发和生产规模。发展智慧海洋牧场,建设智慧渔业超大型养殖工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29.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开展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以建设全过程BIM技术应用为核心,开展全环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智能工厂、监管服务智慧化建设,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5个以上智能化工厂、50个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动20个以上建筑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先进制造、公益服务等重点行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建设。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研究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指数,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标杆,“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4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打造数字科创新模式

  31.数字科创。前瞻布局数字科创技术,发展先进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信息、元宇宙、先进计算、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支持前沿领域颠覆性创新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建设山东空天大数据应用创新中心、智慧海洋大数据平台等载体,力争电子信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发展改革委)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化验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数字基础设施韧性变革创新工程

  (十一)建设高速信息基础设施

  32.高速通信基础设施。着力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网络体系,推动面向城市应用、全面覆盖的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共享,构建立体、韧性高速信息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升级公安卫星通信网,深化通信、导航、遥感等卫星技术在公安领域融合应用,打造天地一体、全域可达、全时可用、全程可通的卫星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加快推进城市“1ms时延圈”建设,加快发展第五代固定网络(F5G),推动万兆无源光网络(10G—PON)规模部署。加快5G网络全面深度覆盖,推进5G专网建设,5G基站数达335万个。发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集聚辐射效应,加快石老人海底光缆登陆站建设,争设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打造国际通信枢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33.一体化算力基础设施。围绕“全市算力一张网”总体布局,统筹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新一代超算、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45万个。持续推进重点大型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创建国家级大型数据中心。推动超算平台融入国家算力枢纽网络,支持国家超算互联网、“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建设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加快实现城市任意地点的企业1ms算力可得。构建上合算力联盟,打造上合组织国家大数据合作创新先行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胶州市政府)

  34.物联感知基础设施。依托全市统一的物联感知共享平台,汇聚各级各类城市物联感知终端,提升公安、交通、环保、应急、海域、城管等行业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推广“多表合一”,开展水、电、天然气计量器具智慧升级改造,加强数据一体化采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十二)建设韧性融合基础设施

  35.交通融合基础设施。加快构建海陆空铁一体化智慧交通运行服务体系。发展智慧物流,统筹推进跨境智慧物流配套供应链、智慧物流园等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升级智慧港口,开展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推广干散货全流程自动化作业,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口。发展智慧道路,构建支持自动驾驶的车城协同环境,开展自动驾驶通勤出行、智能物流配送、智能环卫等场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6.能源融合基础设施。优化智慧电网,结合城市更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开展城市配电网扩容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和具备条件地区架空线入地,推动设备状态环境全息感知、故障主动研判自愈,提高电网韧性、可靠性。加快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能源互联网示范区建设。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9000个以上。探索“虚拟电厂+储能”项目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7.水务融合基础设施。深化水务管理一张网建设,构建含雨情、水情、工情、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信息的天空地一体化水利物联感知体系,推动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供排水等多维智能应用。加快水务资产数字化,增强水务数据对内支撑对外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38.海洋融合基础设施。完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提升近海海域、岸线、海岛监管覆盖范围。推进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智能航运科学实验设施等建设,加快形成一流的海洋科技基础设施群。(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局)

  39.市政融合基础设施。推广“多杆合一、多牌合一、多井合一、多箱合一”,新建智慧灯杆500个。深化“CIM+市政设施”应用,构建市政设施部件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照明、通信、暖气、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数据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纳入城市空间规划、城市更新建设等体系,促进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十三)建设技术创新基础设施

  40.新技术创新基础设施。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开源平台,孵化一批基础性、前瞻性开源项目,加快构建开源软件生态。加快推动卫星互联网等项目建设,探索研究卫星互联网与地面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崂山实验室、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海洋科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培育新型“算力+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五、实施数字生态机制变革创新工程

  (十四)打造数据开放机制

  41.数基行动。深化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推动海洋、交通、工业等行业数据平台与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2.数链行动。实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三年行动,研究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探索建立数据运营产业创新基金。推动数据全流程一体化治理,提升数据供给能力。培育一批数据要素标杆企业和行业领域“数字实验室”。探索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源利用新模式,逐步构建数据供应商、运营商、服务商、应用商多元一体的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十五)打造数据应用生态

  43.数效行动。开展数据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公共数据管理能力分类分级标准。加强数据清单化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对外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数据开放广泛性、精准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力争形成不少于100个具有影响力的数据创新应用成果。(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4.数融行动。加快“公共数据运营一个平台”建设,构建数据规则体系和市场运营体系,推动金融、商贸、海洋、工业、交通、医疗、文旅等领域数据有序流通和融合应用。加快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5.数信行动。建成公共信用信息“1+N”目录体系,实现信用数据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合规率、及时率达100%。加强信用数据应用,依法依规扩大涉企信息共享服务,全面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现更有深度的数据挖掘。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创新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和信用预警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管”数据和行业领域信用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探索在停车领域、医疗领域等代表性应用场景推行“先享后付”新业态,推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实施综合保障体制变革创新工程

  46.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数字青岛建设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规划、项目、数据、行业、应用,强化数字青岛建设评估、督导、考核,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项目统筹,强化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评估,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维服务绩效评价。加强数据统筹,将全国、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加强行业统筹,组织各级各部门制定行业数字化转型方案及改革清单、场景清单。加强应用统筹,对重点应用建立“一张改革清单、一个改革流程图、一张改革对比表”制度,探索建立全生命流程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47.人才保障。成立数字青岛改革建设专家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机制。培育一批智慧城市领军人才,推行政务数据首席代表制度。推动数据要素与人才要素有机结合、数据应用与人才培养双向联合、数据运营与人才队伍深度融合,探索建设政校企一体、产学研协同的数据要素实验、实训、实习基地。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

  48.要素保障。鼓励社会化资本参与数字青岛建设,市级财政对评审纳入规划计划的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经费保障,鼓励区(市)设立数字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相关基金,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按照程序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数字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强化重大数字化平台、项目建设中的能耗、土地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49.安全保障。加强骨干网络、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灾备中心、重要网络平台等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商用密码应用,加强安全审查管理、评估和保密技术检查监管。坚决落实信创工作要求,严格信创产品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安全可控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分级分类、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落实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公众数据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建立数据安全工作推进、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

  50.发展环境保障。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依法依规简化现有涉及数字经济、数字基础设施等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数字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51.宣传推广。广泛宣传数字化转型新理念、新做法,总结推广一批做法经验、典型模式,吸引各类企业和人才参与数字青岛建设。举办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峰会,打造全国智慧城市建设领域高端峰会品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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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