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务发[2023]11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渝商务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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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3〕11号           2023-02-23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税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精神和《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流通发〔2022〕107号)等文件要求,稳定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着力“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特制定《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调动整合资源,压实各方责任,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请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工作推动落实情况及成效于 12月 10日前书面报市商务委。联系人:王旭;联系电话:62663239;邮箱:cqswwxfc@163.com。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3年2月23日

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

  家电消费是传统消费的重要支撑,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长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工作要求,稳定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激活全市家电市场消费动力,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升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着力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一)加强换新推广。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和家电生产、流通、回收企业等各方面作用,鼓励企业联合住房、金融、线上平台等多方资源,加大绿色智能家电换新推广力度,采取换新补贴、换新消费券、满减打折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全面促进智能冰箱洗衣机空调、超高清电视、手机以及智慧厨卫、智能安防、智能办公、智慧康养等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家电销售、流通企业与家装行业合作,为居民提供老房翻新的家装家电整合服务。鼓励家电企业探索推进一键估值、送新拖旧、免费拆洗等便民服务,推进绿色智能家电更新换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撑。鼓励家电行业协会、家电企业及品牌商进乡镇、进社区、进小区开展知识宣讲、免费拆装、上门回收、定制服务等活动,对利用公共场地展示展销及车辆进社区给予支

  持保障,便利居民交售废旧家电。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家电“以旧换新”给予政策支持,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丰富消费者选择。根据市场形势适时推出财政补贴政策,引导市民扩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企业积极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对实施效果好、销售额增长明显的重点家电企业择优给予资金奖补。(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一)完善家电下乡流通服务网点。统筹利用市区(县)两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激励引导家电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鼓励家电企业加大与具备物流、仓储优势的企业合作,切实为乡村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品与服务。引导探索创新,培育家电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鼓励家电企业推出适应农村市场特点和老年人消费需求的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产品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家电企业开展需求调研,推进产品定制、大单统购等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结合重庆城乡消费特点,区分不同价格区间或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精准开展家电下乡系列促销活动,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推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落地见效。(经济信息、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场景新模式

  (一)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空间。支持举办“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季、家电网购节、空调节等特色家电惠民促销活动。鼓励家电企业跨界合作,开展家电新品首发首秀体验活动,打造个性化、主题化和沉浸式、体验式、一站式家电消费新场景。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构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体验新空间。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家电公益宣传行动,普及超期使用家电危害知识,传播绿色智能、安全健康消费新理念。(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模式。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和安全性,鼓励配置基本必要的绿色智能家电产品。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新产品试用及家电租赁业务,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消费需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供给

  (一)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服务配套。支持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消费,完善绿色智能家电标准,加快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等地方标准研制。推行绿色家电、智能家电、物联网等高端品质认证,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提供指引。深入实施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支持企业、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参与推进智能家电产品及插头、充电器、遥控器等配件标准开放融合、相互兼容、互联互通。鼓励发展柔性化生产和智能制造。(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经济信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全屋数字智能家电应用供给。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挖潜全屋数字化智能家电家居市场增长潜力,专注物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持续优化智能冰箱洗衣机空调、超高清电视、手机以及智慧厨卫、智能安防、智能办公、智慧康养等智能家电产品互联互通,推进全屋数字智能家电场景应用,升级家电品质消费。(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招引培育优质家电消费品牌。用好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要平台,加强招引对接,推动更多国内外优质家电经销企业来渝发展,拓展在渝家电卖场的品质家电品牌,升级市民品质消费。(商务部门牵头负责)

  五、提升家电售后服务能级和水平

  支持家电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完善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标准,推动全链条服务标准化。培育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售后维修人员服务水平。推动售后维修服务进商场、进平台、进社区、进乡镇,引导家电生产、销售、服务企业加强通过设立便民网店、预约上门、巡回服务、远程诊断等方式,不断提升城乡家电售后服务能级。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不同家电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售后流程,从客户维保反馈、故障判断、服务过程、维修过程等多个环节优化流程、形成闭环,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制度,引导商家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

  鼓励家电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重庆地区《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服务规范标准》,引导市民消费习惯,规范企业操作行为,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家电回收企业建立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布局家电回收网点、绿色分拣中心,提升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能力和水平。(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绿色智能家电应用基础

  加大用网保障,全面实施千兆光纤网络部署工程,深入推进5G(第五代移动通讯)应用“扬帆”行动计划,夯实智能家电应用网络基础。加快推进高清超高清智能机顶盒普及应用,丰富电视内容供给,提升网络传输能力。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力保障城镇老旧小区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大用电用水用气保障。(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积极财税金融政策

  (一)落实绿色家电财税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家电流通企业资金压力。严格对照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实施节能、节水、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税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相关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支持。倡导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保险。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略)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家电消费是传统消费的重要支撑,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长的重要抓手。家电产品一般安全使用年限为8-10年,2023年是国家“家电下乡”第15个年头,不少市民家中使用的家电已经超期服役,线路老化、耗能高、品质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应该大力倡导广大市民家电以旧换新,使用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同时,近些年我市在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家电回收、家电维修服务等方面还无比较健全的政策制度,家电市场发展还需进一步规范引导,强化政策支撑。因此,为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振家电市场消费信心,挖掘家电消费市场潜能,出台相关规定措施势在必行。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2022年7月28日,商务部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流通发〔2022〕107号),要求各省市补齐家电市场短板弱项,打通家电消费堵点,满足人民群众对低碳、绿色、智能、时尚家电消费升级需求,拉动家电及上下游关联产业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2.2022年8月18日,商务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216号),要求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支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升级。

  3.2022年8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222号)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引导电商平台和家电生产、流通、回收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为要求,以稳定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激活全市家电市场消费动力,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升级为目标,文件共有14条,其中着力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包含加强换新推广、加强政策支撑等共2条;引导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包含完善家电下乡流通服务网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等共2条;培育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场景新模式包含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空间、探索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模式等共2条;增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供给包含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服务配套、增加全屋数字智能家电应用供给、招引培育优质家电消费品牌等共3条;提升家电售后服务能级和水平1条;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1条;夯实绿色智能家电应用基础1条;实施积极财税金融政策包含落实绿色家电财税政策、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等共2条。《若干措施》核心突出提振消费信心,扩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绿色家电。指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高效节能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对人体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在报废后还可以回收利用的家电产品。

  (二)5G(第五代移动通讯)应用“扬帆”行动计划。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5G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制订的计划。2021年7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以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发布通知,公布《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贯彻落实。

  (三)留抵退税。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五、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一)核心条款1

  标题:加强换新推广

  内容: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和家电生产、流通、回收企业等各方面作用,鼓励企业联合住房、金融、线上平台等多方资源,加大绿色智能家电换新推广力度,采取换新补贴、换新消费券、满减打折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全面促进智能冰箱洗衣机空调、超高清电视、手机以及智慧厨卫、智能安防、智能办公、智慧康养等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家电销售、流通企业与家装行业合作,为居民提供老房翻新的家装家电整合服务。鼓励家电企业探索推进一键估值、送新拖旧、免费拆洗等便民服务,推进绿色智能家电更新换代。

  问:为什么要向市民推广家电“以旧换新”?

  答:超期使用的老旧电器容易因线路老化导致能效下降,增加耗电量,造成能源浪费。对消费者来说,在夏天用电高峰季,老旧空调等家电的长时间运转让电费增加,支出不必要的生活成本。另外,从安全角度来看,老旧家电在使用过程中偶有短路、断电等情况发生,这也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与生活质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有利于消费者收获新科技家电带来的良好消费体验,满足消费者高品质生活升级的需求。通过产品迭代,帮助消费者实现生活品质的提升,同时能以更优惠的价格让其享受更优质的产品和一站式到位的服务。

  问:2023年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家电以旧换新?

  答: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23年将从三个方面入手推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一是拉近家电产品和老百姓的距离。积极支持家电企业、品牌商开展家电进社区、进乡镇等促销活动,采取知识宣讲、免费清洗、定制服务等形式,帮助广大老百姓认识家电超期服役的危害性,引导老百姓及时更新家电,乐享品质生活;二是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商务发展资金,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开展好的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络媒体及轨道交通等渠道大力开展以旧换新宣传活动,浓厚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氛围。

  (二)核心条款2

  标题: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空间

  内容:支持举办“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季、家电网购节、空调节等特色家电惠民促销活动。鼓励家电企业跨界合作,开展家电新品首发首秀体验活动,打造个性化、主题化和沉浸式、体验式、一站式家电消费新场景。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构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体验新空间。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家电公益宣传行动,普及超期使用家电危害知识,传播绿色智能、安全健康消费新理念。

  问:2023年怎样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扩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从2023年3月1日起,统筹一定财政资金,对购买一级能耗的绿色智能家电,按照支付额10%,最高不超过1000元资金补贴,鼓励广大市民购买绿色智能家电,政策资金使用完毕则活动截止;二是浓厚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氛围,鼓励家电联合会联动家电企业和品牌商组织开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节、空调节等促销活动,活跃家电消费市场;三是打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场景。鼓励家电企业跨界合作,开展家电新品首发首秀体验活动,打造个性化、主题化和沉浸式、体验式、一站式家电消费新场景。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构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体验新空间。

  (三)核心条款3

  标题: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服务配套。

  内容:支持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消费,完善绿色智能家电标准,加快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等地方标准研制。推行绿色家电、智能家电、物联网等高端品质认证,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提供指引。深入实施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参与推进智能家电产品及插头、充电器、遥控器等配件标准开放融合、相互兼容、互联互通。鼓励发展柔性化生产和智能制造。

  问:2023年如何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配套服务?

  答:2023年将鼓励家电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围绕家电开发新技术、培育新产品、拓展家电消费空间,提升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等方面研究制定重庆本地实际的地方标准。除此,联动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绿色家电认证,不断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对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视机、手机等家电产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四)核心条款4

  标题: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

  内容:鼓励家电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重庆地区《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服务规范标准》,引导市民消费习惯,规范企业操作行为,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家电回收企业建立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布局家电回收网点、绿色分拣中心,提升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能力和水平。

  问:如何有效解决废旧家电回收难题?

  答: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管理,完善回收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打造废旧家电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链,规范回收渠道,提高回收处理能力,降低回收处理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创新技术和模式,增强回收处理能力和附加值,提升废旧家电资源回收利用效益,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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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