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务发[2023]11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渝商务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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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3〕11号           2023-02-23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税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精神和《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流通发〔2022〕107号)等文件要求,稳定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着力“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特制定《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调动整合资源,压实各方责任,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请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工作推动落实情况及成效于 12月 10日前书面报市商务委。联系人:王旭;联系电话:62663239;邮箱:cqswwxfc@163.com。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3年2月23日

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

  家电消费是传统消费的重要支撑,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长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工作要求,稳定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激活全市家电市场消费动力,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升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着力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一)加强换新推广。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和家电生产、流通、回收企业等各方面作用,鼓励企业联合住房、金融、线上平台等多方资源,加大绿色智能家电换新推广力度,采取换新补贴、换新消费券、满减打折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全面促进智能冰箱洗衣机空调、超高清电视、手机以及智慧厨卫、智能安防、智能办公、智慧康养等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家电销售、流通企业与家装行业合作,为居民提供老房翻新的家装家电整合服务。鼓励家电企业探索推进一键估值、送新拖旧、免费拆洗等便民服务,推进绿色智能家电更新换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撑。鼓励家电行业协会、家电企业及品牌商进乡镇、进社区、进小区开展知识宣讲、免费拆装、上门回收、定制服务等活动,对利用公共场地展示展销及车辆进社区给予支

  持保障,便利居民交售废旧家电。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家电“以旧换新”给予政策支持,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丰富消费者选择。根据市场形势适时推出财政补贴政策,引导市民扩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企业积极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对实施效果好、销售额增长明显的重点家电企业择优给予资金奖补。(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一)完善家电下乡流通服务网点。统筹利用市区(县)两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激励引导家电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鼓励家电企业加大与具备物流、仓储优势的企业合作,切实为乡村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品与服务。引导探索创新,培育家电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鼓励家电企业推出适应农村市场特点和老年人消费需求的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产品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家电企业开展需求调研,推进产品定制、大单统购等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结合重庆城乡消费特点,区分不同价格区间或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精准开展家电下乡系列促销活动,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推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落地见效。(经济信息、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场景新模式

  (一)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空间。支持举办“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季、家电网购节、空调节等特色家电惠民促销活动。鼓励家电企业跨界合作,开展家电新品首发首秀体验活动,打造个性化、主题化和沉浸式、体验式、一站式家电消费新场景。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构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体验新空间。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家电公益宣传行动,普及超期使用家电危害知识,传播绿色智能、安全健康消费新理念。(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模式。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和安全性,鼓励配置基本必要的绿色智能家电产品。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新产品试用及家电租赁业务,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消费需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供给

  (一)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服务配套。支持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消费,完善绿色智能家电标准,加快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等地方标准研制。推行绿色家电、智能家电、物联网等高端品质认证,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提供指引。深入实施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支持企业、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参与推进智能家电产品及插头、充电器、遥控器等配件标准开放融合、相互兼容、互联互通。鼓励发展柔性化生产和智能制造。(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经济信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全屋数字智能家电应用供给。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挖潜全屋数字化智能家电家居市场增长潜力,专注物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持续优化智能冰箱洗衣机空调、超高清电视、手机以及智慧厨卫、智能安防、智能办公、智慧康养等智能家电产品互联互通,推进全屋数字智能家电场景应用,升级家电品质消费。(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招引培育优质家电消费品牌。用好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要平台,加强招引对接,推动更多国内外优质家电经销企业来渝发展,拓展在渝家电卖场的品质家电品牌,升级市民品质消费。(商务部门牵头负责)

  五、提升家电售后服务能级和水平

  支持家电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完善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标准,推动全链条服务标准化。培育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售后维修人员服务水平。推动售后维修服务进商场、进平台、进社区、进乡镇,引导家电生产、销售、服务企业加强通过设立便民网店、预约上门、巡回服务、远程诊断等方式,不断提升城乡家电售后服务能级。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不同家电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售后流程,从客户维保反馈、故障判断、服务过程、维修过程等多个环节优化流程、形成闭环,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制度,引导商家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

  鼓励家电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重庆地区《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服务规范标准》,引导市民消费习惯,规范企业操作行为,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家电回收企业建立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布局家电回收网点、绿色分拣中心,提升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能力和水平。(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绿色智能家电应用基础

  加大用网保障,全面实施千兆光纤网络部署工程,深入推进5G(第五代移动通讯)应用“扬帆”行动计划,夯实智能家电应用网络基础。加快推进高清超高清智能机顶盒普及应用,丰富电视内容供给,提升网络传输能力。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力保障城镇老旧小区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大用电用水用气保障。(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积极财税金融政策

  (一)落实绿色家电财税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家电流通企业资金压力。严格对照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实施节能、节水、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税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相关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支持。倡导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保险。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

  (略)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家电消费是传统消费的重要支撑,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长的重要抓手。家电产品一般安全使用年限为8-10年,2023年是国家“家电下乡”第15个年头,不少市民家中使用的家电已经超期服役,线路老化、耗能高、品质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应该大力倡导广大市民家电以旧换新,使用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同时,近些年我市在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家电回收、家电维修服务等方面还无比较健全的政策制度,家电市场发展还需进一步规范引导,强化政策支撑。因此,为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振家电市场消费信心,挖掘家电消费市场潜能,出台相关规定措施势在必行。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2022年7月28日,商务部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流通发〔2022〕107号),要求各省市补齐家电市场短板弱项,打通家电消费堵点,满足人民群众对低碳、绿色、智能、时尚家电消费升级需求,拉动家电及上下游关联产业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2.2022年8月18日,商务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216号),要求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支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升级。

  3.2022年8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222号)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引导电商平台和家电生产、流通、回收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为要求,以稳定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激活全市家电市场消费动力,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升级为目标,文件共有14条,其中着力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包含加强换新推广、加强政策支撑等共2条;引导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包含完善家电下乡流通服务网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等共2条;培育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场景新模式包含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空间、探索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模式等共2条;增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供给包含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服务配套、增加全屋数字智能家电应用供给、招引培育优质家电消费品牌等共3条;提升家电售后服务能级和水平1条;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1条;夯实绿色智能家电应用基础1条;实施积极财税金融政策包含落实绿色家电财税政策、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等共2条。《若干措施》核心突出提振消费信心,扩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绿色家电。指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高效节能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对人体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在报废后还可以回收利用的家电产品。

  (二)5G(第五代移动通讯)应用“扬帆”行动计划。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5G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制订的计划。2021年7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以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发布通知,公布《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贯彻落实。

  (三)留抵退税。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五、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一)核心条款1

  标题:加强换新推广

  内容: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和家电生产、流通、回收企业等各方面作用,鼓励企业联合住房、金融、线上平台等多方资源,加大绿色智能家电换新推广力度,采取换新补贴、换新消费券、满减打折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全面促进智能冰箱洗衣机空调、超高清电视、手机以及智慧厨卫、智能安防、智能办公、智慧康养等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家电销售、流通企业与家装行业合作,为居民提供老房翻新的家装家电整合服务。鼓励家电企业探索推进一键估值、送新拖旧、免费拆洗等便民服务,推进绿色智能家电更新换代。

  问:为什么要向市民推广家电“以旧换新”?

  答:超期使用的老旧电器容易因线路老化导致能效下降,增加耗电量,造成能源浪费。对消费者来说,在夏天用电高峰季,老旧空调等家电的长时间运转让电费增加,支出不必要的生活成本。另外,从安全角度来看,老旧家电在使用过程中偶有短路、断电等情况发生,这也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与生活质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有利于消费者收获新科技家电带来的良好消费体验,满足消费者高品质生活升级的需求。通过产品迭代,帮助消费者实现生活品质的提升,同时能以更优惠的价格让其享受更优质的产品和一站式到位的服务。

  问:2023年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家电以旧换新?

  答: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23年将从三个方面入手推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一是拉近家电产品和老百姓的距离。积极支持家电企业、品牌商开展家电进社区、进乡镇等促销活动,采取知识宣讲、免费清洗、定制服务等形式,帮助广大老百姓认识家电超期服役的危害性,引导老百姓及时更新家电,乐享品质生活;二是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商务发展资金,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开展好的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络媒体及轨道交通等渠道大力开展以旧换新宣传活动,浓厚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氛围。

  (二)核心条款2

  标题: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空间

  内容:支持举办“爱尚重庆”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季、家电网购节、空调节等特色家电惠民促销活动。鼓励家电企业跨界合作,开展家电新品首发首秀体验活动,打造个性化、主题化和沉浸式、体验式、一站式家电消费新场景。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构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体验新空间。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家电公益宣传行动,普及超期使用家电危害知识,传播绿色智能、安全健康消费新理念。

  问:2023年怎样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扩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从2023年3月1日起,统筹一定财政资金,对购买一级能耗的绿色智能家电,按照支付额10%,最高不超过1000元资金补贴,鼓励广大市民购买绿色智能家电,政策资金使用完毕则活动截止;二是浓厚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氛围,鼓励家电联合会联动家电企业和品牌商组织开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节、空调节等促销活动,活跃家电消费市场;三是打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新场景。鼓励家电企业跨界合作,开展家电新品首发首秀体验活动,打造个性化、主题化和沉浸式、体验式、一站式家电消费新场景。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构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体验新空间。

  (三)核心条款3

  标题: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服务配套。

  内容:支持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消费,完善绿色智能家电标准,加快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等地方标准研制。推行绿色家电、智能家电、物联网等高端品质认证,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提供指引。深入实施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参与推进智能家电产品及插头、充电器、遥控器等配件标准开放融合、相互兼容、互联互通。鼓励发展柔性化生产和智能制造。

  问:2023年如何强化绿色智能家电产品配套服务?

  答:2023年将鼓励家电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围绕家电开发新技术、培育新产品、拓展家电消费空间,提升家电配送、安装、维修服务等方面研究制定重庆本地实际的地方标准。除此,联动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绿色家电认证,不断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对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视机、手机等家电产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四)核心条款4

  标题: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

  内容:鼓励家电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重庆地区《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服务规范标准》,引导市民消费习惯,规范企业操作行为,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家电回收企业建立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布局家电回收网点、绿色分拣中心,提升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能力和水平。

  问:如何有效解决废旧家电回收难题?

  答: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管理,完善回收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打造废旧家电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链,规范回收渠道,提高回收处理能力,降低回收处理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创新技术和模式,增强回收处理能力和附加值,提升废旧家电资源回收利用效益,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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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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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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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