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提升服务质效,经与省人社部门商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展全省(除大连)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800元/年、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沈阳市4000元/年、5000元/年、6000元/年和阜新市5000元/年、6500元/年)为普通群体使用档次。
100元/年(除沈阳、营口、盘锦外),为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专有档次,可享受政府代缴。
二、缴费方式
参保人通过以下缴费方式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如特殊群体人员有意向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需自行补齐剩余缴费金额。特殊群体人员应于2023年9月1日前选择缴费档次,超期未选择的,系统将默认按照100元/年由政府代缴。
(一)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2.辽宁移动办税APP
3.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二)办税服务厅
各地办税服务厅于2023年4月1日起对外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服务。
(三)政府政务服务平台
辽事通APP--“社保缴费”功能模块
(四)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2021年第4号)。
(五)签约扣款
我们鼓励广大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自主缴费。同时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本年度可继续通过签约扣款方式缴纳费款,缴费人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确认;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开展签约扣款业务的地市,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款时间为每月17-21日,请广大签约扣款缴费人在扣款期内避免进行查缴操作,以免造成扣款失败。
三、缴费到账
缴费人完成缴费后,税务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费款上解、入库等信息反馈至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做记账处理。费款到账后,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辽宁移动办税APP、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获取缴费凭证。
四、职责分工及政策解读
缴费人新参保、修改参保信息、补缴往期费款核定等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受理,申报缴费业务由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缴费政策由各级人社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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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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