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3]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1
文号:晋政办发[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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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28号              2023-05-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服务业稳定恢复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提振微观主体信心,加快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在更广范围激发市场活力;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在更高水平上支撑制造业转型;进一步帮助服务业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

  (一)商贸服务

  1.加速“烟火气”回归。持续开展“晋情消费·品质生活”系列促消费活动,支持商贸零售、住宿餐饮等重点领域消费,促进汽车、家电、家居、油品等大宗商品消费。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修订完善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打造文化特色更加鲜明的夜间消费场景。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各类“烟火气”空间场所,持续推进便民经营点优化设置和规范管理,简化夜间活动审批程序,探索实行包容审慎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夜间消费营商环境。借力电商平台技术、流量、场景和资源优势,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提升“人气”口碑。(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住宿餐饮恢复发展。继续开展“品鉴山西美食·晋享山西味道”餐饮品牌推广活动,举办中国山西面食文化节,制作山西美食大全,打造山西美食旅游路线。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广“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经营模式。以旅游、会展等活动为契机,完善服务供应链条,拉动餐饮业和住宿业市场需求。(省商务厅负责)

  3.加快推进消费场景和平台创建。支持太原、大同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太原市钟楼街、忻州古城步行街创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加快中正天街、长治市城隍庙等省级步行街提升品质。在全省开展步行街(商圈)促消费活动,发挥9条省级步行街(商圈)的消费主阵地作用,激发城市消费新活力。抓好晋中、忻州、朔州等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省商务厅负责)

  4.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补齐商品市场短板,支持20个县(市、区)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新建或改造乡镇商贸中心10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0个,推进公益性大型农贸市场建设。引导邮快、交快、快快深度合作,推动100个乡村e镇全部建成运营,构建“产业+电商+配套”生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体系贯通发展。(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持续开展“家政兴农”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家政服务领域助企纾困政策,做好家政服务脱贫和返贫风险人员稳岗返岗。提升家政服务业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强化家政服务业企业的品牌建设、标准化推广、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二)文化旅游体育

  6.提振文旅市场。持续实施“好邻居多走动”活动,深化与重点客源地交流,积极融入京津冀“朋友圈”,在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地区打响山西文旅品牌。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开展“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依据旅行社接引游客数量、游客参观景区数量及留晋天数分梯次兑现奖金,引导旅行社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接引游客能力。(省文旅厅负责)

  7.加快景区提质升级。深入实施龙头景区梯次打造培育计划,推动A级景区倍增。支持晋祠天龙山、关帝庙、王莽岭景区按序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支持乔家大院复牌5A级旅游景区。推进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化智慧化旅游景区。(省文旅厅负责)

  8.推动文旅业态融合创新发展。扎实推进文旅康养旅游,集中打造10个文旅康养集聚区,集聚一批星级酒店、精品民宿、特色文创、旅游服务、康养等市场主体。办好大同康养峰会和晋城康养大会,打响“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持续发展休闲旅游,推进文化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建,打造新型旅游消费业态。全面发展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多种业态,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提升文旅产品品质,形成更多新增长点、增长极。(省文旅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实施旅游安全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三提升”行动。强化A级景区动态管理,加强对星级饭店、旅游民宿的引导和管理,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行为。实施导游素质提升工程,畅通旅游投诉渠道。推动山西文旅综合管理智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满意在山西”工程,营造良好旅游氛围。(省文旅厅负责)

  10.丰富体育健身活动。围绕重要节庆和时间节点,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打造群众身边体育健身圈行动,加快实施54个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工程乡镇、街道项目和20个社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省体育局负责)

  (三)养老服务

  11.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出台省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各市出台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抓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省民政厅负责)

  12.实施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实施100个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鼓励同步实施市、县级幸福工程,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补建改造一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社区食堂、老年餐厅。继续开展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壮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态,培育养老服务品牌。(省民政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针对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推动各地开展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积极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省民政厅负责)

  (四)托育服务

  14.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深入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将托育服务纳入全省民生实事项目大力推进,每个县建设1所80-150个托位的示范性公办综合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持续开展托育服务试点示范活动。深入推进托育服务试点示范活动,积极推进全省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2023年争取新增10个省级托育服务示范机构,打造1-2个“山西品牌”托育机构,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省卫健委负责)

  (五)房地产业

  16.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政策工具,加强专项借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协调金融机构跟进配套融资,落实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及时建设交付,稳妥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因城施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的首套刚性住房需求,鼓励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等改善性住房消费,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企稳回暖。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省住建厅负责)

  三、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

  (六)交通运输

  18.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做好能源物资公路运输保障,提升“公转铁”承接能力,培育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积极开发公铁多式联运产品,强化大宗货物输出能力。持续促进网络货运健康发展,推进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网络货运车、货平台交易比重,2023年末网络货运营业额达到1200亿元。(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促进航空运输发展。打造连接国内主要枢纽机场间的空中快线,有效提升并沪快线服务功能。盘活基地航空公司市场份额。努力开辟国际航线,精准把握太原机场国际货运市场方向,稳步开拓国际货运航线。(省交通厅负责)

  20.优化现代物流体系。围绕提质、降本、增效目标,着力提升枢纽网络服务能级和物流主体竞争力,加快物流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化改造。大力发展专业化物流、跨境物流、冷链物流、电商物流、供应链物流、应急物流等重点行业,推动发展无人配送、分时配送、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开展农村寄递物流服务全覆盖提质工程,持续构建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金融业

  21.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促进贷款合理增长,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用好各类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碳减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用好现有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融资配套机制,为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运输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增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发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作用,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挂牌上市。落实上市后备企业分片入企服务机制,做好上市后备资源挖掘和培育工作,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持续推动资本市场县域工程强基扩面,引导金融资源向县域下沉。大力支持优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低碳债等特色品种债券,提升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服务创新转型、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基金合作交流。推动省级天使投资基金、上市倍增基金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投早投小优势,孵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推动补齐风投创投短板,落实好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吸引优质基金管理人来晋创业,提高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效率。建立年度省级投资基金项目库,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山西金控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服务

  25.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全力推进怀柔实验室山西基地加快建设,积极承接国家实验室任务,探索新型举国体制山西路径。新建2-3家省实验室,加大现有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力度。依托现有5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2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取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2-3家。(省科技厅负责)

  26.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快推进智创城产城融合、功能提升,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引进高水平“双创”运营团队,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双创”全链条培育体系。(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完善质量基础设施,逐步搭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积极在计量检定校准、医疗器械产品检测、特种设备检验等领域扩充检测范围,发展一站式服务,增强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公信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抽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8.培育壮大创新企业。开展省属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行动,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00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新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50家。(省科技厅负责)

  29.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促进产学研用有效对接。加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持续推动我省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认定一批省级科技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九)信息服务

  30.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持续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山西软件园、清控创新基地和中北软件园快速发展。用好数字经济专项资金,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深化业务应用,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应用软件发展。开展优秀工业软件产品推广,争取1-2件我省工业软件优秀产品跻身全国工业软件优秀产品行列。(省工信厅负责)

  31.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实融合、数智赋能,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数字融合应用新场景。聚焦教育、能源、交通、金融、制造、通信等重点领域,推动开展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试点。支持吕梁、晋城发展壮大数据标注产业,推动大同和太原智能算力、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数据流量、晋中数字农谷、阳泉智能车联网等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示范园区,辐射带动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省工信厅负责)

  (十)高端商务服务

  32.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兴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标准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阳泉、晋城产业园,支持运城创建省级产业园,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服务品牌。支持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网络招聘、人才培训、高级人才寻访和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省人社厅负责)

  33.培育壮大会展品牌。继续支持举办中国杏花村国际酒业博览会、平遥国际摄影展、山西(运城)国际果品交易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充分发挥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作用,重点打造5-10个具有国家影响力的本土会展品牌,鼓励引进1-2个品牌会展活动。积极支持企业打造线上展会平台,探索线下线上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省商务厅负责)

  34.大力发展商务咨询等服务。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优化配置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业建设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会计审计、税务服务、咨询评估等商务服务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商务服务机构和品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节能环保服务

  35.加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完善节能环保重点领域省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布局。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开采、新能源与大规模储能、氢能等重点领域,谋划布局一批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升我省节能环保领域科技创新水平。(省科技厅负责)

  36.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管理模式。扎实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深入分析环境服务业发展现状,及时研究解决环境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等领域,探索开展“环保管家”综合治理模式研究,对环保疑难杂症进行科学会诊,及时提出预警和针对性措施,在降低企业治污成本的同时,提升企业的治污能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37.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重要服务方式,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小农户的农业作业环节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扩大托管服务覆盖面。2023年,力争全省托管面积达3300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完善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服务主体延伸产业链条,提供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中耕种防收、产后贮藏加工销售,构建完整完备的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全产业链服务。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扩增服务内容。(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培育农业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发挥优势和功能,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特”“优”农业转型。评定20个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组织实施好3个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5个创新试点服务组织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非营利性服务业

  40.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城镇低收入群体增收。开展年度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公布重点行业(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市场对标依据。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明确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幅。(省人社厅负责)

  41.保障工资支付。在预算安排、执行和资金拨付上,优先保障工资支出。县级工资预算纳入“三保”预算审核范围,指导县级优先足额保障工资支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障监测预警,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在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上加大倾斜力度,确保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动能

  42.强化数字化赋能。推广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仿真、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发展在线研发、数字金融、智慧物流、在线检测等在线新经济。探索开展无人智慧配送试点推广工作。积极争取数字人民币试点。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晋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加快在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源产品等领域打造若干大型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主体培育工程,引导骨干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网络零售。培育电商直播产业生态,开展省级电商直播基地创建,发展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等营销新模式。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发展动漫产业,推进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数字化建设,打造云端电影院、云端博物馆、数字文化街区等。(省工信厅、省科技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推动融合化发展。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共享制造、供应链管理等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创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企业、项目、平台。引导农业生产向生产、服务一体化转型,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涉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机租赁等为农服务产业。(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4.促进集群集聚发展。各市持续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立足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努力创建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结构合理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资源要素集聚发展,重点在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45.推进标准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行动,推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促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提升。支持和指导各市加快区域品牌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持续扩大服务业品牌综合影响力,开展地域品牌、老字号系列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重点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品牌日”等重大品牌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服务业提质增效支撑保障

  46.持续推进助企纾困。落实好国家及我省稳经济、促消费一系列政策举措,落实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对商贸流通、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持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需要延期的政策措施要延期,保持支持力度。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增强政策的操作性和实效性。鼓励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等手段,帮扶重点领域服务业市场主体活下来、稳定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7.深入开展十大行动。推动加快消费回暖升级、乡村e镇培育、网络货运发展、金融服务业提质增效、房地产市场稳投资扩消费促转型、数字化场景拓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文旅体高质量发展、养老惠民提升、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十大行动开展,制定实施方案,以精准有力举措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纵深发展。(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8.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聚焦商贸、文旅、康养、交通、科技、信息等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龙头企业。加大潜力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快速成长,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提升开放平台功能,加强太原武宿综保区建设,推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制定加快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工作方案,推动太原、大同、运城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建设,壮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积极申建山西自贸试验区,不断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负责)

  50.健全机制强化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将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强化调度机制,压实目标责任。各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常态化月调度各项工作。服务业各工作专班要发挥好行业领域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调度分析,细化行动举措,加强行业指导。各市、各专班要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时间节点上,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远近结合,精准施策,重点解决好制约服务业恢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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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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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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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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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