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字[202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1
文号:沪府办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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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字〔2023〕5号            2023-0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各项工作的起步之年。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全市中心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逐步推动政务公开从管理驱动向需求驱动转变,从注重公开数量向注重公开质量和深度转变,从“公开即上网”向“公开即服务”转变。到2023年底,贯通市、区、街镇三级的全市主动公开公文库初步建成,政策文件数字化归集和推送机制基本形成,全流程优化政策公开服务工作机制趋于完善,公开信息实用性不断增强,政民互动效果进一步显现,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信息公开

  (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有关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三大任务”推进、“五个中心”功能升级、双向开放“三大平台”建设等的政策法规、工作方案、典型案例、创新成果,做好标志性项目落地、重大政策创新等关键节点的集中宣传推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信息发布的地区联动机制,加强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等领域信息公开。

  (四)城市空间格局优化提升情况信息公开。加大“五个新城”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品质提升,宝山吴淞和南大地区、金山滨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建设进展信息。做好美丽乡村、美丽街区、美丽家园、精品道路等环境提升工程进展信息披露,强化成果推介。

  (五)扩大有效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发布并解读新一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做好产业行业扶持政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内容公开制度。提升营商环境专栏信息覆盖面和集成度,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集中公开,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等制度措施精准推介和适用性解读,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强化信息公开

  (六)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碳普惠制度和绿色降碳改造措施宣传解读。加大环境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七)住房保障、改造和招生入学信息公开。继续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发布,及时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相关信息。集中公开“两旧一村”改造相关信息,规范公开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旧住房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公示,并加强宣传解释。继续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办学校划片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信息公开。

  (八)就业、养老、托育和民生保障待遇信息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切实做好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等政策及服务信息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和推送力度。动态更新新建养老床位、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食堂、普惠性托育点等养老托幼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养老、失业、工伤、医保、低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信息及时发布。

  (九)公共文化活动和促进消费信息公开。做好公共文化服务能级提升、重要惠民活动、城市新空间打造等信息公开。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和标准。加强“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市民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宣传推广。深化“浦江游览”“建筑可阅读”“海派城市考古”等品牌内涵挖掘,及时发布精品项目和服务体验信息。

  四、围绕实现高效能治理强化信息公开

  (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加强防汛防台、雨雪冰冻、燃气、消防、交通等应急预案公开和预警提示,提高突发情况信息发布时效性。及时更新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以及易积水小区、道路积水点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完善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信息公开。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信息公开。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要素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事项,通过分配结果公示与存档备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监督。

  (十二)财政和审计整改信息公开。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项目预决算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深化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试点。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做好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情况公开。优化“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集中发布直达资金相关重要政策、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推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公共服务和投诉集中领域监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持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等领域监管信息披露,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和消费预警提示。探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单位信用监管信息公开。

  五、围绕政策获取便利度完善政策发布和推送机制

  (十四)完善政策公开源头管理。制定优化政策服务的工作办法,明确政策酝酿、制定、发布、解读、推送、回应、兑现、评价等政策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制度性要求,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制定政策文件标签目录,实施政策文件标签化管理,建立以需求侧为视角的政策文件标签体系。文件制定单位在政策出台时,按照标签目录明确政策文件的标签分类,为数字化归集和推送夯实基础。

  (十五)推进政策集中发布。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善本市政府规章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梳理核校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显著标识有效性或有效期。建立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归集和动态更新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主动公开公文库,对市、区、街镇主动公开公文实施集中归集,实现统一入口、分类展示、一键查询。制定入库公文标准和分类体系,确保入库公文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

  选取部分市民企业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文件体量大的领域,开展跨层级、跨部门政策集成式发布试点工作,着力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适用难等问题。

  (十六)扩大政策精准推送覆盖面。继续依托“一网通办”个人主页、企业专属网页开展重要政策及解读的线上精准推送,持续优化“两页”推送中台系统功能。结合“千人(企)千面”和多行业“一业一档”建设,持续完善群体“画像”,持续提升推送范围准确性和推送内容可用性,探索提供主题政策订阅推送等增值服务。打造“政府+”政策推送“接力”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常态化协作机制。文件制定单位出台相关政策时,根据政策适用范围,将有关材料通过“随申办·企业云”和“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主动推送给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由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根据行业和园区内企业实际需求,跑好政策推送“最后一公里”。

  六、围绕政策实施落地率优化政策解读、沟通和咨询

  (十七)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坚持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同步”,做到“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材料应聚焦核心概念、关键词、适用范围、办事指引、操作方法、执行口径、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提供政策落地指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公开征集意见的政策草案同步开展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初衷和内涵,更好引导公众发表意见建议。政策出台后针对市民企业咨询集中的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动态跟踪解读。

  出台政策解读工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文件解读要素和技术规范。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评选全市政策解读优秀案例。

  (十八)探索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文件制定单位要通过制作辅导课件等可复用形式,加强对政策申请和适用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针对性辅导。打造“政策公开讲”品牌,强化惠民利企政策辅导培训。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政策宣传辅导。健全与企业的机制化沟通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分行业、分地域的政策沟通会等形式,宣讲国家和本市重要市场准入政策、行业优惠政策等,加强涉外重要政策外文版供给和宣讲,持续推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政策咨询和办理服务。政策发布页面统一规范设置政策留言板,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线上咨询。文件制定单位要加强对留言板的动态维护,及时回应和解答相关问题。对咨询量较大的问题,要形成常见问题解答清单,在同一页面发布,方便市民企业查询。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打通政策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可直接点击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阅后即办”。

  (二十)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和知识库建设。持续提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窗口咨询服务水平。对与市民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提炼常见问题问答,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咨询窗口推送。各咨询窗口对超出知识库范围的集中咨询问题,应该及时反馈文件制定单位,通过前后台互动,不断丰富和优化政策咨询知识库内容。政策咨询知识库与其他各类政务知识库实行共建、共享、共用。

  七、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政民互动和公众参与

  (二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探索建立市民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政策需求征集。继续推进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工作,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少于4次。优化代表遴选方式,推动更多市民代表、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列席。

  (二十二)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鼓励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事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一并公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集成度,以事项目录超链接等方式,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二十三)持续优化政民互动主渠道建设。统筹做好热线电话、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咨询等政民互动渠道的日常维护,强化结果分析应用。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规范做好留言选登。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通率和响应速度,优化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反馈,推动市民诉求解决可视可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办理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办件回访、评价和典型案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压实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时限,确保回复质量。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征询平台,实现决策草案意见征集、人民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实事项目征集、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征集等政务工作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一口归集,提高公众参与的集中显示度。

  (二十四)不断扩大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继续打响“政府开放月”品牌,每年8月集中组织开展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为主体,以民心工程、实事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下开放活动。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活动主题和场次。活动期间安排答疑、座谈、活动体验、问卷调查等环节,加强与参与公众互动。结合各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围绕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

  八、围绕公开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防泄密和相关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的,实行定点、定向公开。把握好政策发布的时度效,合理引导社会和市场预期。

  (二十六)巩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完善和动态更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标准目录与业务系统、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直接融合应用,强化标准化成果运用,加快开发市民企业喜闻乐见的公开产品。做好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更新,确保基层群众关心的各类信息公开到位。

  (二十七)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政府网站和各类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规范政府网站各公开栏目内容保障,理顺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分类发布相关信息。持续优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标准,按照“去重互补”的原则,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整合。加强内容衔接,确保其他平台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

  (二十八)高质量办好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专区。切实发挥政府公报权威标准文本作用,高标准做好编撰和赠阅工作。同步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丰富政府公报内容,将重要政策解读材料和部门重要文件纳入选编范围。加强政务公开专区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场查阅、集中受理等基础服务,做强现场解读、政策咨询等功能,实现线下公开和办事顺畅对接。

  (二十九)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办理质效。依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善依申请件全量管理,确保接收、登记、答复、邮寄、办结归档、复议诉讼报备等关键节点全程留痕、可追溯。优化依申请办理平台功能,增设典型案例推送、同类申请智能呈现、时限管理等辅助办理功能,提升办理质量与效率。推动依申请办理系统与行政复议系统数据对接和共享。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强化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定期组织依申请办理工作业务交流,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新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合法、规范、统一的答复口径。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提示、警示作用,以案促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降低纠错率、败诉率。

  九、工作指导监督和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发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工作汇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责任机构要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机构)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三十一)强化指导培训。压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沉,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适时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抓好集成式发布试点、公文库建设、政策公开服务等重点专项工作的过程推进。加大对各区、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案例和成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新进公务人员政务公开通识培训。

  (三十二)强化激励考核。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评价实际工作效果为导向,优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大重点专项工作考核权重,提高考核区分度。

  (三十三)优化外部支撑和监督。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组建政务公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研究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依申请办理政策口径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围绕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公文库建设等重点专项开展独立评估。

  (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特点,于本工作要点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跟踪督查,视情开展工作情况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将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一、企业群众公开需求如何研究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工作要点》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明确了11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收集和研究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2022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围绕市民企业“希望政府公开哪些信息、提供哪些公开服务”等问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各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以公开的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与50余家企业进行了座谈和访谈,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高校毕业生和老年人等群体进行了抽样访谈,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500余条。结合此前网民留言、依申请公开办理中反映出的信息公开需求,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汇总、梳理、分类,并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将企业群众的公开需求转化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二、在方便企业群众获取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主要采取四方面举措,提高政策“可见度”:一是建设主动公开公文库,以数字化方式归集市、区、街镇三级的主动公开文件,实现“一网通查”。二是试点政策集成式发布,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实施集成,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的问题。三是政社合作开展精准推送,除继续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开展基于市民企业“数据画像”的政策精准推送外,畅通政策发布部门与协会、联合会、产业园区、居村委等的数字化政策推送渠道,交好政策精准化推送的“接力棒”,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更加贴近企业群众需求的优势。四是拓展政策公开的移动端渠道。

  三、什么是政策集成式发布?它可以帮企业群众解决哪些问题?

  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企业群众反映,有些政策涉及国家、市、区、街镇等多个层级,或者横跨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比较分散,想要完整了解某个方面的政策内容,查找困难。政策集成式发布就是从企业群众希望了解“一件事”“一类事”政策的视角,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领域,对国家、市、区、街镇同一主题政策做归集整理,实现一窗展示、同步更新,重点解决政出多级、多门情况下的查找难等问题,方便企业群众便利获取相关主题的全量信息。

  今年上半年,首批拟上线7个主题政策库,分别为营商环境、惠企服务、招生入学、基本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生产活动、住房保障和人口发展。拟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开设专栏集中展示。政策集成产品上线后,将线上收集广大用户的意见反馈,动态优化产品效能。首批主题政策库上线后,还将根据企业群众需求滚动推出其他集成式发布产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

  四、《工作要点》在政策公开渠道方面有什么便利性举措?

  除继续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和线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公开渠道外,为更好适应企业群众政策浏览习惯的变化,《工作要点》将打造政策公开的移动端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政务新媒体方面,聚焦政策文件的多端发布与多元解读,深化“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政策类信息的同步发布,加强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力度,同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运用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发布与宣传功能,推动政策公开更便利;二是“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方面,拟同步开设政策集成式发布专栏,提升政策信息移动端获取的便利度,并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社区居村委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入驻“随申办·企业云”,同步纳入政策推送范畴,推动实现“政社合作”机制中“政府侧政策供给”的高效传导,全面提升政策精准推送、落地触达的服务能级。

  五、在便于企业群众理解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把加强政策解读、沟通和辅导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一是在开展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政策解读制作指南,指导各区、各部门以受众视角不断增强政策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政策解读的发布界面试点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政策解读优秀案例,遴选一批企业群众真正“喜闻乐见”的解读范例,形成示范效应。三是推广跟踪解读,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发布后,持续跟踪企业群众的反映、反馈,对关注度高、咨询集中的事项开展二次解读、三次解读。四是在政策的沟通和辅导方面,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宣传辅导,探索形成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

  六、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有什么考虑?

  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提出了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的设想。“阅办联动”是打通政策公开和政务服务两个平台,凡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用户直接点击“办”字图标就可以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看到政策”到“用到政策”的无缝衔接。

  七、如何报名参加“政府开放月”活动?

  每年8月为本市的“政府开放月”,届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将线上、线下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开放活动,包括座谈、答疑、参观、竞赛、体验等互动项目。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名参与:

  1、门户网站。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府开放专栏(https://www.shanghai.gov.cn/zfkf/index.html)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网站,了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活动信息和报名方式。

  2、政务新媒体。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区、相关部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账号等,及时获取政府开放活动的推送消息,或者搜索“政府开放”关键词查找活动信息。

  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

  当前,全市各区、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均已建成“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可以通过访问专栏了解相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工作要点》聚焦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的公开,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一站式”获悉政府决策的全流程。此外,市人民政府、各区、各部门还将邀请部分市民和企业代表,列席部分决策事项的政府决策会议,现场了解决策过程,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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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