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字[202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1
文号:沪府办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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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字〔2023〕5号            2023-0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各项工作的起步之年。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全市中心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逐步推动政务公开从管理驱动向需求驱动转变,从注重公开数量向注重公开质量和深度转变,从“公开即上网”向“公开即服务”转变。到2023年底,贯通市、区、街镇三级的全市主动公开公文库初步建成,政策文件数字化归集和推送机制基本形成,全流程优化政策公开服务工作机制趋于完善,公开信息实用性不断增强,政民互动效果进一步显现,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信息公开

  (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有关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三大任务”推进、“五个中心”功能升级、双向开放“三大平台”建设等的政策法规、工作方案、典型案例、创新成果,做好标志性项目落地、重大政策创新等关键节点的集中宣传推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信息发布的地区联动机制,加强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等领域信息公开。

  (四)城市空间格局优化提升情况信息公开。加大“五个新城”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品质提升,宝山吴淞和南大地区、金山滨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建设进展信息。做好美丽乡村、美丽街区、美丽家园、精品道路等环境提升工程进展信息披露,强化成果推介。

  (五)扩大有效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发布并解读新一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做好产业行业扶持政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内容公开制度。提升营商环境专栏信息覆盖面和集成度,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集中公开,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等制度措施精准推介和适用性解读,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强化信息公开

  (六)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碳普惠制度和绿色降碳改造措施宣传解读。加大环境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七)住房保障、改造和招生入学信息公开。继续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发布,及时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相关信息。集中公开“两旧一村”改造相关信息,规范公开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旧住房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公示,并加强宣传解释。继续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办学校划片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信息公开。

  (八)就业、养老、托育和民生保障待遇信息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切实做好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等政策及服务信息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和推送力度。动态更新新建养老床位、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食堂、普惠性托育点等养老托幼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养老、失业、工伤、医保、低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信息及时发布。

  (九)公共文化活动和促进消费信息公开。做好公共文化服务能级提升、重要惠民活动、城市新空间打造等信息公开。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和标准。加强“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市民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宣传推广。深化“浦江游览”“建筑可阅读”“海派城市考古”等品牌内涵挖掘,及时发布精品项目和服务体验信息。

  四、围绕实现高效能治理强化信息公开

  (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加强防汛防台、雨雪冰冻、燃气、消防、交通等应急预案公开和预警提示,提高突发情况信息发布时效性。及时更新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以及易积水小区、道路积水点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完善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信息公开。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信息公开。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要素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事项,通过分配结果公示与存档备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监督。

  (十二)财政和审计整改信息公开。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项目预决算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深化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试点。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做好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情况公开。优化“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集中发布直达资金相关重要政策、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推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公共服务和投诉集中领域监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持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等领域监管信息披露,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和消费预警提示。探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单位信用监管信息公开。

  五、围绕政策获取便利度完善政策发布和推送机制

  (十四)完善政策公开源头管理。制定优化政策服务的工作办法,明确政策酝酿、制定、发布、解读、推送、回应、兑现、评价等政策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制度性要求,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制定政策文件标签目录,实施政策文件标签化管理,建立以需求侧为视角的政策文件标签体系。文件制定单位在政策出台时,按照标签目录明确政策文件的标签分类,为数字化归集和推送夯实基础。

  (十五)推进政策集中发布。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善本市政府规章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梳理核校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显著标识有效性或有效期。建立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归集和动态更新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主动公开公文库,对市、区、街镇主动公开公文实施集中归集,实现统一入口、分类展示、一键查询。制定入库公文标准和分类体系,确保入库公文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

  选取部分市民企业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文件体量大的领域,开展跨层级、跨部门政策集成式发布试点工作,着力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适用难等问题。

  (十六)扩大政策精准推送覆盖面。继续依托“一网通办”个人主页、企业专属网页开展重要政策及解读的线上精准推送,持续优化“两页”推送中台系统功能。结合“千人(企)千面”和多行业“一业一档”建设,持续完善群体“画像”,持续提升推送范围准确性和推送内容可用性,探索提供主题政策订阅推送等增值服务。打造“政府+”政策推送“接力”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常态化协作机制。文件制定单位出台相关政策时,根据政策适用范围,将有关材料通过“随申办·企业云”和“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主动推送给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由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根据行业和园区内企业实际需求,跑好政策推送“最后一公里”。

  六、围绕政策实施落地率优化政策解读、沟通和咨询

  (十七)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坚持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同步”,做到“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材料应聚焦核心概念、关键词、适用范围、办事指引、操作方法、执行口径、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提供政策落地指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公开征集意见的政策草案同步开展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初衷和内涵,更好引导公众发表意见建议。政策出台后针对市民企业咨询集中的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动态跟踪解读。

  出台政策解读工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文件解读要素和技术规范。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评选全市政策解读优秀案例。

  (十八)探索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文件制定单位要通过制作辅导课件等可复用形式,加强对政策申请和适用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针对性辅导。打造“政策公开讲”品牌,强化惠民利企政策辅导培训。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政策宣传辅导。健全与企业的机制化沟通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分行业、分地域的政策沟通会等形式,宣讲国家和本市重要市场准入政策、行业优惠政策等,加强涉外重要政策外文版供给和宣讲,持续推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政策咨询和办理服务。政策发布页面统一规范设置政策留言板,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线上咨询。文件制定单位要加强对留言板的动态维护,及时回应和解答相关问题。对咨询量较大的问题,要形成常见问题解答清单,在同一页面发布,方便市民企业查询。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打通政策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可直接点击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阅后即办”。

  (二十)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和知识库建设。持续提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窗口咨询服务水平。对与市民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提炼常见问题问答,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咨询窗口推送。各咨询窗口对超出知识库范围的集中咨询问题,应该及时反馈文件制定单位,通过前后台互动,不断丰富和优化政策咨询知识库内容。政策咨询知识库与其他各类政务知识库实行共建、共享、共用。

  七、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政民互动和公众参与

  (二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探索建立市民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政策需求征集。继续推进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工作,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少于4次。优化代表遴选方式,推动更多市民代表、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列席。

  (二十二)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鼓励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事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一并公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集成度,以事项目录超链接等方式,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二十三)持续优化政民互动主渠道建设。统筹做好热线电话、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咨询等政民互动渠道的日常维护,强化结果分析应用。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规范做好留言选登。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通率和响应速度,优化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反馈,推动市民诉求解决可视可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办理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办件回访、评价和典型案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压实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时限,确保回复质量。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征询平台,实现决策草案意见征集、人民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实事项目征集、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征集等政务工作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一口归集,提高公众参与的集中显示度。

  (二十四)不断扩大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继续打响“政府开放月”品牌,每年8月集中组织开展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为主体,以民心工程、实事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下开放活动。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活动主题和场次。活动期间安排答疑、座谈、活动体验、问卷调查等环节,加强与参与公众互动。结合各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围绕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

  八、围绕公开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防泄密和相关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的,实行定点、定向公开。把握好政策发布的时度效,合理引导社会和市场预期。

  (二十六)巩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完善和动态更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标准目录与业务系统、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直接融合应用,强化标准化成果运用,加快开发市民企业喜闻乐见的公开产品。做好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更新,确保基层群众关心的各类信息公开到位。

  (二十七)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政府网站和各类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规范政府网站各公开栏目内容保障,理顺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分类发布相关信息。持续优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标准,按照“去重互补”的原则,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整合。加强内容衔接,确保其他平台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

  (二十八)高质量办好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专区。切实发挥政府公报权威标准文本作用,高标准做好编撰和赠阅工作。同步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丰富政府公报内容,将重要政策解读材料和部门重要文件纳入选编范围。加强政务公开专区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场查阅、集中受理等基础服务,做强现场解读、政策咨询等功能,实现线下公开和办事顺畅对接。

  (二十九)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办理质效。依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善依申请件全量管理,确保接收、登记、答复、邮寄、办结归档、复议诉讼报备等关键节点全程留痕、可追溯。优化依申请办理平台功能,增设典型案例推送、同类申请智能呈现、时限管理等辅助办理功能,提升办理质量与效率。推动依申请办理系统与行政复议系统数据对接和共享。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强化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定期组织依申请办理工作业务交流,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新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合法、规范、统一的答复口径。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提示、警示作用,以案促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降低纠错率、败诉率。

  九、工作指导监督和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发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工作汇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责任机构要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机构)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三十一)强化指导培训。压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沉,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适时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抓好集成式发布试点、公文库建设、政策公开服务等重点专项工作的过程推进。加大对各区、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案例和成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新进公务人员政务公开通识培训。

  (三十二)强化激励考核。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评价实际工作效果为导向,优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大重点专项工作考核权重,提高考核区分度。

  (三十三)优化外部支撑和监督。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组建政务公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研究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依申请办理政策口径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围绕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公文库建设等重点专项开展独立评估。

  (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特点,于本工作要点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跟踪督查,视情开展工作情况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将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一、企业群众公开需求如何研究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工作要点》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明确了11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收集和研究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2022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围绕市民企业“希望政府公开哪些信息、提供哪些公开服务”等问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各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以公开的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与50余家企业进行了座谈和访谈,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高校毕业生和老年人等群体进行了抽样访谈,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500余条。结合此前网民留言、依申请公开办理中反映出的信息公开需求,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汇总、梳理、分类,并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将企业群众的公开需求转化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二、在方便企业群众获取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主要采取四方面举措,提高政策“可见度”:一是建设主动公开公文库,以数字化方式归集市、区、街镇三级的主动公开文件,实现“一网通查”。二是试点政策集成式发布,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实施集成,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的问题。三是政社合作开展精准推送,除继续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开展基于市民企业“数据画像”的政策精准推送外,畅通政策发布部门与协会、联合会、产业园区、居村委等的数字化政策推送渠道,交好政策精准化推送的“接力棒”,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更加贴近企业群众需求的优势。四是拓展政策公开的移动端渠道。

  三、什么是政策集成式发布?它可以帮企业群众解决哪些问题?

  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企业群众反映,有些政策涉及国家、市、区、街镇等多个层级,或者横跨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比较分散,想要完整了解某个方面的政策内容,查找困难。政策集成式发布就是从企业群众希望了解“一件事”“一类事”政策的视角,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领域,对国家、市、区、街镇同一主题政策做归集整理,实现一窗展示、同步更新,重点解决政出多级、多门情况下的查找难等问题,方便企业群众便利获取相关主题的全量信息。

  今年上半年,首批拟上线7个主题政策库,分别为营商环境、惠企服务、招生入学、基本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生产活动、住房保障和人口发展。拟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开设专栏集中展示。政策集成产品上线后,将线上收集广大用户的意见反馈,动态优化产品效能。首批主题政策库上线后,还将根据企业群众需求滚动推出其他集成式发布产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

  四、《工作要点》在政策公开渠道方面有什么便利性举措?

  除继续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和线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公开渠道外,为更好适应企业群众政策浏览习惯的变化,《工作要点》将打造政策公开的移动端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政务新媒体方面,聚焦政策文件的多端发布与多元解读,深化“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政策类信息的同步发布,加强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力度,同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运用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发布与宣传功能,推动政策公开更便利;二是“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方面,拟同步开设政策集成式发布专栏,提升政策信息移动端获取的便利度,并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社区居村委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入驻“随申办·企业云”,同步纳入政策推送范畴,推动实现“政社合作”机制中“政府侧政策供给”的高效传导,全面提升政策精准推送、落地触达的服务能级。

  五、在便于企业群众理解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把加强政策解读、沟通和辅导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一是在开展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政策解读制作指南,指导各区、各部门以受众视角不断增强政策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政策解读的发布界面试点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政策解读优秀案例,遴选一批企业群众真正“喜闻乐见”的解读范例,形成示范效应。三是推广跟踪解读,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发布后,持续跟踪企业群众的反映、反馈,对关注度高、咨询集中的事项开展二次解读、三次解读。四是在政策的沟通和辅导方面,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宣传辅导,探索形成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

  六、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有什么考虑?

  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提出了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的设想。“阅办联动”是打通政策公开和政务服务两个平台,凡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用户直接点击“办”字图标就可以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看到政策”到“用到政策”的无缝衔接。

  七、如何报名参加“政府开放月”活动?

  每年8月为本市的“政府开放月”,届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将线上、线下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开放活动,包括座谈、答疑、参观、竞赛、体验等互动项目。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名参与:

  1、门户网站。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府开放专栏(https://www.shanghai.gov.cn/zfkf/index.html)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网站,了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活动信息和报名方式。

  2、政务新媒体。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区、相关部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账号等,及时获取政府开放活动的推送消息,或者搜索“政府开放”关键词查找活动信息。

  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

  当前,全市各区、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均已建成“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可以通过访问专栏了解相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工作要点》聚焦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的公开,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一站式”获悉政府决策的全流程。此外,市人民政府、各区、各部门还将邀请部分市民和企业代表,列席部分决策事项的政府决策会议,现场了解决策过程,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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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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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