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西新管发[2023]8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71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2
文号:青西新管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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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71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3〕8号            2023-02-22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新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新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经管委区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3.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8.实施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减免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58098197)、区人社局(86882653)、区农业农村局(88181322)

  9.2022年4月26日起,经青岛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10.实施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符合补贴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灵活就业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补贴一次。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132379)

  11.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执行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8688010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12.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010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13.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六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其中,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14.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纳统限上住宿业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奖励2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文旅局(85176201)

  15.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月领取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年领取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5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年领取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16.延续认可“个转企”企业转型前获得的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延续至转型企业。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

  /689765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17.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转移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自然资源局(66075300/66075200)

  18.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转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19.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可以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2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月全额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量留抵税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58098197)、区人社局(86882653)、区农业农村局(88181322)

  2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 (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25.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120)、区医保局(86166186)、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6.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等级进行补贴。执行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91905)

  2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财政局(86887231)

  28.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72)、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9.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青岛市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或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新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5161573)

  30.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全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小微企业,青岛市按其年度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66)

  31.对申请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奖补的企业,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营绩效,青岛市每年遴选不超过100家,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申请“云上研发中心”奖补的企业,根据“云上研发中心”运营绩效,青岛市每年遴选不超过500家,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32.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住建局(86766808)

  33.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专业贸易类展会,实际展览面积每5000平方米,扶持5万元;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实际展览面积每5000平方米,扶持2万元。单个展会每届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34.在新区酒店或会议中心举办的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会期2天及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活动,酒店住宿5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5万元扶持;酒店住宿10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10万元扶持;酒店住宿20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20万元扶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35.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36.对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新上榜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上榜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37.青岛市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新区对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知名区域公用品牌或农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瑯琊榜”农业品牌或年内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8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农业农村局(88195195)

  四、支持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

  38.对当年实现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和专业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纳统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其他“四上”企业(包括纳入“四上”企业联网直报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及除批零住餐、交通运输以外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奖励2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8895)、区发改局(85166068)、区交通运输局(68976591)、区商务局(85162720)、区住建局(86998126)、区文旅局(85176201)

  39.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品牌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50亿元、8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8895)

  40.对符合新区制造业发展规划的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6%给予支持,其中对属于新区“5+3”产业的技改项目,按1.2倍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技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且当年度增幅超过100%、50%、30%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1.对经核定当年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增量排序居全区前200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给予最高5%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42.支持新区“四上”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自完成股份制改造第一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其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2%的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9353)

  43.对获评国家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青岛市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青岛市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青岛市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发改局(86989508)

  44.青岛市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新区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5.青岛市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新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6.支持零售企业做大规模。青岛市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青岛市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5162720)

  47.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采取新建、兼并、重组等方式,成立人力资源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等,提升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水平,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根据年度营业额增幅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0月18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132326)

  48.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纳统的规上会展企业,在纳统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经营业绩奖励。已纳统在库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10%及以上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经营业绩奖励。降低会展企业融资成本,给予规上会展企业专项贷款利息30%的贴息,贷款贴息每年申请一次,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三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五、支持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49.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新区对新引进或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给予10万元奖励,新区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有成长性的青岛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50.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2.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3.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青岛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青岛市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2339/85161795)

  54.新区对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备案建设的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中心,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2339/85161795)

  55.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或股权并购方式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对在新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给予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人民币。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6989309)

  56.支持科技型企业争取股权投资。对新区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二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9353)

  六、支持企业升级为“专精特新”“民营百强”企业

  57.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青岛市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66)

  58.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可通过纯信用方式,申请专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85BP(不超过4.55%),最快1个周完成审批。执行期限至2024年3月23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821)、区民发局(8698887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32)

  59.支持“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6989397)、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32)

  60.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青岛市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青岛民营100强的企业,新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77)

  七、培育企业上市

  6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700万元。其中:签订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补助100万元,完成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注册制为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材料补助4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700万元补助。企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后,奖励企业家3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180万元;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700万元(含以上新三板挂牌补助18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3.对“四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给予补助40万元。其中:给予中介费用补助20万元,由区财政负担;首次股权融资最高补助20万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标准核算,由区财政负担。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4.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发行可转债融资)的,按融资额度给予相应奖补。其中,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青岛市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青岛市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青岛市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5161573)

  八、给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65.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无需固定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可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的方式登记注册,解决初创企业“选址难”“成本高”问题。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各镇街

  66.推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安排,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人社局(86882120)

  67.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新区法律服务超市”作用,整合律师、公证、鉴定、调解等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多元化”法律服务。深化律师进企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面向企业、行业协会的系统性合规服务,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管理。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拖欠账款案件。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司法局(85139677/86160306)、区人民法院(18563901279)

  68.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依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推动市场主体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山东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省长、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获中国、省长质量奖提名的,按50%比例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0月29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市场监管局(86996628/86976280)

  69.建立联系服务企业长效工作机制。在巩固前期走访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我与企业一起成长”联系服务企业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新区全量企业专人联系数据库,保持机关干部与企业“一对一”联系长期固定,彻底打通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86989267)、区行政审批局、区工信局(86986596)、财政局(85167613)

  70.推行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新模式。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动态调整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四新经济”企业1-3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司法局(86116162)、区市场监管局(86111886)、各行政执法部门

  71.激发商会活力。研究制定新区星级商会管理办法,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得分情况评出“五星商会”1名,“四星商会”2名,“三星商会”3名,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向国家、省、市推荐“四好商会”和“优秀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在各项荣誉评选、媒体宣传、培训学习等方面向星级商会倾斜。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77)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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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