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小型微利,税收优惠选哪个
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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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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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不需纠结,就选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因其实非常简单——


  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无论是选择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还是高新技术优惠政策,都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言而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优惠。


  因此,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或者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思考:小微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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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当中几大认识误区

和大家讨论高新认定有关话题总能发现一些新大陆,有些是我不甚了解经多方求证最后确定的,比如试制品入库、出库问题,有些则确实存在一些误解。为此,笔者整理出一些比较容易误解的知识点。


  误区一:有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申请认定时一年内”指的是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即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册注册日期与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间隔必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常见误解:企业2020年申请认定,其注册时间需要在2019年1月1日以前;企业2020年申请,其销售开始时间必须是2019年1月1日以前。


  误区二、知识产权取得必须是自主研发产生的要求


  有部分认为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来源于企业自主研发。


  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主要是对技术先进程度、在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获得方式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等情况进行考核,这个指标并没有排斥外购、受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其成果来源包括了自有技术、受让技术、输出技术、合作转化,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等五方面。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一个是开端,一个是终点;一个是定量指标,一个是定性指标。


  误区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有效性,存在以下误解:认为拿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能申请认定,认为只有拿到专利证书才能认定,认为取得专利证书后无须缴纳年费。


  专利等知识产权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年费每年都要缴纳,有效期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期限届满会终止。缴费收据为载有“年”费标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黄色联),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等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确认其缴费状态。企业务必要要确保参与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以免影响认定指标评价。


  误区四、评定看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要求


  申请高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关键看主要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当中的那一项,而不是看技术产出的产品属于《领域》。所以,有些传统行业,比如,冷冻奶,建筑业,经营范围上看似不适合申请高企,但如其提供产品(服务)采用的技术过硬,一样有可能符合认定申请的资格。


  误区五、企业只做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没有资格申请高企认定


  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就有申请认定资格的可能。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需要看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误区六、科技人员占比是评定前提条件,外聘人员不满183天人工费不得记入研发费用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评审认定要求标注科技人员工资岗位,来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岗位填写可按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样品测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比如,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


  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该占比按照全年月平均计算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比例不低于10%;统计时,外聘科技人员累计不满183天将被剔除出去。而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误区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每年都要达标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比如,某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568.2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营业收入为506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满足第二档4%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必每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也是近三年同期总额比值。


  误区八、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混淆


  实务当中,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经常混淆,很难划清。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设计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注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必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必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但是,归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当新租赁准则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会有影响?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扩大范围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实施了一年了,各位水友该享受的也“尽量”去享受了吧。本期木水并不是专门分享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而是想谈一谈一个新的会计准则——租赁。


  财政部规定,新的租赁准则,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对于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


  也就是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新租赁准则了。


  那么这个准则,对税务处理有什么影响呢?木水不是一直吹税的吗?什么时候改吹会计了?木水当然不会无的放矢啊,如果不影响税务处理的,木水说来干嘛呢?


  新租赁准则木水认为最大的影响之一,就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而这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费负担的。


  我们先回顾一下小型微企业的标准吧。


  法条速递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影响就出在资产总额这个规定上,资产总额这个指标,是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的,而季度平均值,则是按照每个季度的季初和季末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数确定的。


  那么今天的主角就来了,新租赁准则。尤其是对于承租方,影响会比较大。


  在旧准则下,承租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不动产或重大生产设备用于经营,本来是属于“轻资产”模式经营,经营租入的资产是不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这样,资产总额就一般比较不容易超过5000万元的限额,其他条件符合的话,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但如果执行了新租赁准则,就不一样了,会由原来报表上的“轻资产”模式,变为“重资产”模式。为什么?我们看看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规定。


  准则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第一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解释


  在新租赁准则下,只要承租人租入了资产,且不符合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情形的,不论是否融资租赁,均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中单独列报。在旧准则下,由于经营租入的资产和负债均不在报表中列报,只是在附注中披露,这样对债权人直接利用报表列报的信息进行偿债能力指标的测算会有影响,尤其是对于存在大量租赁的“轻资产”模式企业,其表外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太大,所以债权人无法通过列报的信息计算的指标精确评估其偿债能力,造成决策失误。所以,新准则下,要求无论什么性质的租赁,承租人均应将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报表中单独列报,这样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作出经营决策。


  但是,问题又来了,根据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指标是以资产总额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之一的,如果企业执行了新准则,那么报表上的资产总额就会多了一项使用权资产项目,直接增加了资产总额,有可能让企业超过了资产总额的指标的。这种情形,对于做“二房东”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影响尤其大。


  众所周知,很多商业地产公司,都会配套自己的物业管理或者商业管理公司,用于对自有物业出租、提供物业服务、安保等的业务。而由于大家都懂的原因,一般商业地产公司是不会直接对商户出租物业的,而是先打包整体出租给旗下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再由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出租给商户。


  举个栗子


  例好人有限公司是一家境内的商业地产开发公司,持有某一线城市某地标商场用于经营,好人有限公司下属一家全资子公司好极商管公司,好极商管公司向好人有限公司整体承租商场,对外转租给商户赚取租金差价,并向商户提供物业管理、商场清洁、安保等服务。而且为了保持承租价格的稳定并兼顾市场的变化,好人有限公司与好极商管公司每隔三年重新签署一次租赁合同并确定新的租赁金额。


  在旧准则下,由于这是经营租赁,好极商管公司在报表上并未列报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属于轻资产企业,只要能够把控得好,全年季度平均资产总额是可以不超过5000万元的,如果其他指标都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那么好极商管公司是很可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但是,新准则下,承租人必须在账上确认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报表上单独列报,除非属于短期租赁或者低价值资产租赁。根据上例中的情形,每次租赁期限均为三年,超过12个月,所以不可能是短期租赁。而且新准则明确规定,用于转租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所以好极商管公司应当确认该笔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中列报。而众所周知,对于一线城市地标商业物业的租金不会低到哪里去,而租赁应付款额又是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好极商管公司在新准则下确认和列报的使用权资产可能金额会比较重大,极有可能会造成其全年季度平均资产总额就超过了5000万元,从而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可能有水友会说,那我压低这个租金,使得使用权资产金额不重大不就行了?一线城市地标商业物业对价出租的公允价值一般都比较高的,如果这个内部租赁的租金太低,首先会被税务机关认为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本身就存在被调整的风险;其次,如果承租和转租的租金金额相差太大,那么好极商管公司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大超过300万元,也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啊。


  所以说,新租赁准则的执行,不但会影响会计核算,如果税务总局没有相应调整小微企业指标的计算方法,那么还会影响到某些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这可是实实在在的影响税费负担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