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3]2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1
文号:中税协发[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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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3〕28号                2023-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修订后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已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六届十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6月21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登记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对会员的服务水平,推动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中税协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根据税务师会员执业状态,税务师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工作的税务师会员,非执业会员是指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工作的税务师会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和税务师个人会员。非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和非税务师个人会员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会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会员登记相关制度,建设和维护会员信息系统,并提供会员信息查询等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办理本地区会员登记及信息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是指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会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登记程序包括信息填报及信息核实。

  (一)信息填报。符合入会登记规定的申请人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二)信息核实。申请人完成信息填报后,地方税协5个工作日对信息核实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入会手续。

  (三)领取会员证。入会手续办结后,会员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

  第七条 入会登记信息:

  (一)税务师事务所入会填报信息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3.税务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其他资料。

  (二)税务师入会填报信息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

  2.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3.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会员证是会员身份和享受协会服务的凭证,由中税协统一设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共同加盖证书印章。

  纸质会员证和电子会员证实行一年过渡期。

  2023年登记的会员可选择到地方税协领取纸质会员证或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

  2024年及以后年度登记的会员应在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不再发放纸质会员证。

  2025年12月31日前,纸质会员证与电子会员证具有同等效力。

  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纸质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转会的,待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手续后,经所在地方税协确认后,向转入地方税协申请办理。

  执业会员在同一地方税协辖区内转所的,变更信息经双方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执业会员跨辖区转所的,变更信息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和所在地方税协确认后,向转入地方税协申请办理。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变更信息经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

  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变更信息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地方税协注销其会员登记:

  (一)自愿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不履行《章程》规定会员义务,经通知仍拒不履行的;

  (四)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由地方税协注销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会员登记及会员证的发放,结合当地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税协发〔2021〕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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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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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