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2
文号:黑政办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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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3〕2号               2023-06-2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政银企融资对接专项行动,开展黑龙江省“提信心、促发展、助增长”银企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创新推出普惠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就业。〔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人社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五)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完善重大项目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开展“就业专员对接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就业服务专员队伍,点对点对接联系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精准化用工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计划,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带动就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能龙江行动,适应“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持续推进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等重点行业、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大规模开展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鼓励规上企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规定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重点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评价服务。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以及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市(地)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30%。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举办省市县三级联动大型招聘会及“小精专”系列专场招聘活动,聚焦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创新服务举措,依托“就业地图”“来活儿零工平台”“抖音带岗直播”“王科长热线”等线上线下新型就业服务平台,打造“智慧就业、暖心服务”龙江特色公共就业服务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平台,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精准匹配。〔省人社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培树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品牌建设,围绕地域优势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定期举办劳务品牌专项竞赛,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特色劳务品牌体系,不断扩大劳务品牌促就业规模。推动劳务品牌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返乡创业、技能培训等紧密结合,着力打造“龙江护工”“龙江家服”等特色鲜明的劳务品牌矩阵,带动新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从业人员收入持续提高,优先吸纳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省人社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深入实施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开展黑龙江网上年货节、“名县优品”县域直播电商节、“中国主播龙江行”等系列活动,推动全省网络零售额增长,支持电商带动更多灵活就业。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推动主要网约车和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降低平台过高的抽成比例或者会员费上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水平。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体系,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推进零工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搭建“线上+线下”多元化零工平台,提升灵活就业服务保障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

  (十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推动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持续开展社区工作者和专职网格员招聘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办“社区家政小店”,加强标准化、商业化辅导,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执行相应高定工资政策,同时按规定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稳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继续面向国内“双一流”高校和省内其他高校招录选调生,搭建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联考,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2023年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见习岗位。深入推进高校就业缓冲区建设,对高校提供就业缓冲区见习岗位且毕业生在岗见习满1年的给予招生计划奖励。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大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建设力度,组织职业指导师进校园系列活动,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择业就业观引导、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等专题活动,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服务专员包联机制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人一策”服务措施,为每名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2023年6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自行调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适时适度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临时救助“全省通办”,临时遇困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直接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后补手续”。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市(地)可适当降低启动条件、扩大保障范围。〔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推进数字赋能。推动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行,优化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援助管理、公共就业服务等功能模块,推动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就业监测。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规模性裁员报告制度,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坚决防止规模性失业风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宣传落实。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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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