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3]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08
文号:粤府[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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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府〔2023〕47号       2023-06-0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统筹数字政府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促进政府履职协同高效为主线,以数据资源要素为核心驱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深化“数字政府2.0”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的引领作用,特别是对实体经济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数字政府2.0”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数字政府体制机制日益健全,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水平持续增强,数据资源要素的驱动作用充分显现,“粤系列”品牌更加深入人心,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运行“一网协同”实现融合发展,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显著提升,打造全国数字政府建设标杆。

  到2025年,“智领粤政、善治为民”的“数字政府2.0”全面建成,政府治理流程模式不断再造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省域治理能力、政府运行效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实现全国领先,数字政府引领驱动全面数字化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带动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实现协同发展,打造数字中国创新发展高地。

  到2035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深化“三网”融合发展,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优化业务流程,创新协同方式,推动“一网统管”“一网通办”“一网协同”相互促进、融合发展,不断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效能。

  (一)以“一网统管”开创省域治理新格局。

  1. 提升经济数字化治理水平。深化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金融、税务等行业部门信息化建设,为本行业及跨行业业务开展和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全面构建经济治理指标体系,强化经济治理数据汇聚治理和共享应用。搭建全省协同的经济态势感知研判平台,探索运用各类经济分析研判算法模型,提升覆盖经济运行全周期的趋势研判和宏观调度能力。依托广东省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动态监测、统一管理。促进各经济领域业务系统融合,实现经济政策有效衔接。加强对实体经济政策和重大决策落实效果的监测分析,持续提升经济调节政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2.强化市场智慧化监管能力。强化食品安全、“两品一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数字化监管。建设完善市场监管大数据专区,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提高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深化“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进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检验鉴定结果互认。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智慧监管。强化以网管网,加强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与新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3.创新社会智能化管理模式。深化智慧信访建设,构建集分析、研判、预警、指挥于一体的决策指挥平台。推进“雪亮工程”和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指挥决策、反恐维稳、打击犯罪、治安防控、民生警务等警务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通信网和全域风险感知网,深化综合监测预警、社会动员防控、智能监管执法、应急救援处置、智慧辅助决策等数字化业务应用。推进“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建设,深化综合网格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态势分析决策等应用。加快“数字住建”一体化应用体系建设,打造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加快交通运输一体化数字平台建设应用。

  4.加强公共服务数字化管理。增强教育、医疗、人社、民政、法律服务等行业数字化管理能力,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构建教育大资源服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赋能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智慧医院建设,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完善公共卫生智能化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疫情防控信息化支撑。升级改造广东省智慧人社中心,建立重点领域风险监管预警系统。深化民政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应用,提高资金管理、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治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社工等业务监督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加强法律服务数据分析研判。推进文化旅游体育监管智慧化建设,加强景区运行监测和文旅市场监管。

  5.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化水平。构建生态环境天、空、地一体化智能立体监测监控体系,加快智慧生态云平台建设,推动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气候变化、核与辐射等业务协同互联。推进智慧自然资源建设,强化自然资源数据采集汇聚、协同关联、智能分析,全面提升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要素的调查监测、资产管理、审批监管和时空数据管控能力。推进水利工程智慧化建设,完善广东智慧水利综合应用平台,探索构建数字孪生试点流域,推动水利业务管理流程数字化全覆盖。

  6.提升“一网统管”综合支撑能力。升级完善“粤治慧”省域治理数字化总平台,打造城市操作系统。推进治理事项标准化,整合基层、群诉、行业治理入口,打造全省一体化协同联动中心,建立健全协同共治工作机制,为构建纵向联通、横向协同、智能管理、多级闭环的多元社会治理模式提供有力支撑。完善指挥调度体系,提供平战结合、融合指挥、全域资源快速调度能力。搭建监督管理体系,提供任务管理和指标管理能力。建立赋码管理体系,构建物、事二维码编码规范和标识体系,打造全省一体化赋码管理平台。加快构建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应用场景,不断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以“一网通办”打造政务服务新高地。

  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编制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村级证明事项标准化、电子化改革。升级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实行同源管理、地市二次统筹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政务服务领域标准编制和修订。

  2.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统筹整合各类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从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完善线下服务渠道,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推动标杆政务服务中心创建,持续提升政务服务环境。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深化政务服务监督平台建设,开展政务服务常态化监测。

  3.加快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推出高频“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不断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升级优化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加大与国垂系统、省级自建业务系统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力度,支持各地自建业务系统与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对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建立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机制,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统筹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不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建设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视频办”“云窗口”智慧政务服务等创新应用模式。

  4.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企业开办全环节、全链条审批联动,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深化“一照通行”和“一证多址”改革。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和电水气网市政公用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提供工程建设类项目全程免费帮办代办服务。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数字政府助企纾困,建设完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市场主体诉求提交、分办、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

  5.深化“粤系列”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拓展“粤省事”平台服务事项覆盖范围,推进市场主体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支持各地各部门新进驻服务一次开发、多端复用。增强“粤商通”一站式服务能力,健全“一企一码”的“粤商码”体系,建设全省统一、功能完备的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平台,鼓励大型企业入驻“粤商通”提供市场服务。深化“粤省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应用,建立健全对企业群众诉求高效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基层全覆盖,上线更多高频服务事项。推进“粤优行”车载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深化“粤公平”推广应用,强化全流程交易服务集成、交易数据资源汇聚和交易协同监管。

  (三)以“一网协同”构建数字机关运行新模式。

  1.优化政府内部办事流程。全面梳理政府内部高频事项,探索“内部一件事”集成应用,推动机关内部非涉密服务事项线上集成化办理,实现内部办事“少跑动、零跑动”。以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推动政府运行更加协同高效。

  2.完善一体化协同办公体系。强化“粤政易”平台开放集成能力,打通行政协同数据流和业务流,支撑横向纵向全方位政务办公协同。加快“粤视会”系统纵向五级全覆盖、横向全联通,推动“粤视会”向融合移动视讯方向拓展。推进“粤系列”融合互通,构建数字政府统一平台。建设智慧机关事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共性办公应用水平。探索政务智能(GI)系统建设应用,推动依托GI系统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问题,提升辅助决策能力。

  3.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推进法治广东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构建依法治省一体化平台。强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深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推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建设行政权力运行管理平台,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深入推进“互联网+督查”,构建线上收集线索、线下核查线索的督查模式,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升级优化政务公开平台,推进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和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重大政策解读回应,充分整合各类政策资源,打造集智能化政策问答、政策服务热线咨询答复、线下政策窗口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政策咨询综合服务平台,提高政务公开实效。

  5.赋能各类党政机关数字化发展。赋能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数字化建设,推动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推动省内各级党政机关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业务高效协同。

  三、强化安全自主可控,筑牢数字政府网络安全防线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数字政府发展和安全,全面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全方位安全防护体系,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切实守住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底线。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厘清安全监管部门、系统主管单位、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的安全工作职责,强化国安、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网络安全协同联动。健全数字政府安全评估、责任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项目外包流程控制,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

  (二)完善安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脱敏、风险评估、检测认证、安全审计、问题通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摸清现有信息资产现状,落实保护工作部门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及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和人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粤盾”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攻防演练,发布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指数标准及评估报告。

  (三)强化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全省数字政府一体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构建数字政府本质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密码应用,研究制定密码应用支撑能力清单,探索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服务目录。加强政务外网IP、网络、系统、网站、数据、主机、设备等信息化资产的收集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统一安全运营支撑平台,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闭环管理、态势感知、预警通报和应急响应能力,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全时在线、平稳运行,高效响应服务需求。

  (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加快数字政府建设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建立完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保障服务体系,拓展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全省政务领域应用的广度深度。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建立健全对算法的备案、审核、运用、监督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四、优化数字政府体制机制,健全制度规则体系

  优化“政企合作、管运分离”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模式,加强系统工程设计和总规控制,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健全数字政府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和理论研究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和创新试点示范,释放改革发展新活力。

  (一)优化建设运营模式。推动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聚焦基础设施、政务大数据、公共支撑等基础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建设运营和安全保障,构建服务能保障、质量能稳定、效益能测算的一体化支撑体系。积极探索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1+N”模式,加强资源整合,组建部门(领域)分中心(子中心)。强化对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的指导监督。

  (二)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构建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内部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创新。优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调会商机制,构建项目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强化项目实施效果跟踪评价。完善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软件代码管理。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推进各级各类移动政务应用和资源整合。健全政务信息化咨询、监理、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体系。

  (三)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数据领域立法,加快出台广东省数据条例,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交易等基础制度。推进政务服务领域立法,推动出台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制度规范。明确运用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积极探索数字化治理相关立法。健全数字政府配套制度,清理不适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数字政府标准规范体系,发布数字政府标准规范目录,加快数字政府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研制。加强标准规范应用实施,强化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测。争取创建数字政府领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五)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数字政府前瞻理论、政策机制、评估监测等专业研究,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数字政府建设理论体系。充分发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撑作用,支持各地设立本级专家委员会。加强数字政府专业咨询机构能力建设,整合各类研究资源,建设数字政府行业智库。

  (六)构建区域协同机制。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数字政府建设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数字政府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全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加大公共平台省级统建力度,构建省数字政府公共能力清单。完善“省统、市建、共推”机制,打造“粤复用”数字政府应用超市,实现“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七)推进创新试点示范。积极争取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国家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点,为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贡献更多“广东经验”。开展特色政务服务试点,推动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试点示范,加快形成行业标志性成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

  五、坚持集约高效建设,夯实数字政府基础支撑底座

  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云网端”一体化管理,提升公共支撑和共性应用能力,打造数字政府新型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粤基座”,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加快构建全省“一片云”。完善全省政务云“1+N+M”总体架构,推动政务云升级扩容,推动全省政务应用迁移上云。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提升云资源平均利用率。创新政务云购买服务建设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目录。构建省、市政务云分级管理体系,打造“两地四中心”的灾备体系,推动政务云由单边管理转为多方共管。

  (二)优化升级全省“一张网”。创新政务外网管理、业务、服务三个“1+N”新型运作架构,提升“一网多平面”网络综合承载能力。推动网络建设模式向购买服务转变,实现网络服务“按需下单、按量计费、按质结算”。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推动政务网络集约化、标准化建设,加快IPv6规模部署和5G无线政务专网应用,打造“有韧性、全融合、广覆盖”的新一代电子政务外网。有序推进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数据安全交换。

  (三)强化数字基础设施统筹管理。推动全省数据采集智慧感知“神经元”系统化部署,加强各类感知设备终端统筹管理。强化视频和感知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能力,构建省市县“两级平台、三级管理”的物联感知数据共享体系,形成“一中心多节点”的省市一体化物联感知总体布局。系统摸查全省融合通信、行业专网、城市部件等基础能力,推动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一家建设、全省共用”。统筹优化布局先进算力资源。

  (四)健全公共支撑能力体系。依托“粤治慧”建设数字政府应用开发平台,提供通用技术和业务能力组件库,支撑各类应用便捷组装构建和快速上线。加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建设,创新认证服务和身份核验方式。加强可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加强省电子印章平台建设,完善应用支撑服务保障体系。促进电子文件管理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建设数字档案资源体系。

  (五)加强共性应用平台建设。加快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验。深化非税支付平台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办理的非税缴费直接与非税支付平台对接。完善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功能,构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评价、监管闭环体系。加快“粤政图”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地图数据统一支撑服务能力,打造全省统一的时空信息服务应用。

  六、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

  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和基础制度,加快构建数据资源“一网共享”体系,深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释放数据价值,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健全数据管理机制。

  1.强化公共数据管理。全省推广首席数据官(CDO)制度,强化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统筹协调。完善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持续提升政府数据管理能力。

  2.推进社会数据管理。加强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统筹管理,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资源汇聚、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水平。推进社会数据“统采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社会数据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提高应急状态下数据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

  (二)推进数据资源“一网共享”。

  1.健全省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完善省、市两级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按需推进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立足应用场景,选取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块数据”的汇聚共享落地,赋能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等方面。规划建设数据储存专用场所,实现政府核心数据物理隔离。加快建设省级隐私计算和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探索在特定区域发展建立国际大数据服务和离岸数据中心。

  2.加强数据治理。持续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构建省、市、县(市、区)联动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探索将企业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明确数据责任部门、数据源头、更新机制、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基本属性,形成统一权威的“数源”目录。开展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确保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加强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公共数据脱敏规范,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推动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异地容灾备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3.推进数据高效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数据共享通道、机制和流程,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建设完善省市一体化“一网共享”技术体系,推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构建面向场景的数据服务,推动数据精准高效共享。全面推进国垂、省垂系统数据回流,按照数据资源的行政区划将数据回流相关地市,探索高频数据服务“整体授权”模式。

  4.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以市场主体应用需求为导向,分批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推动重点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构建公共数据开放超市。引导企业开放数据,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

  (三)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1.加快数据运营和交易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运营规则,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省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设,创新公共数据开发运营模式,有序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评估、统计报告、合规性审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两大数据交易所的枢纽作用,完善数据交易模式,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规范有序、配置高效公平。

  2.推进数据资产化管理。探索制定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和价值评估试点。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探索推进重点行业数据资产登记。建设完善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支撑数据资产凭证发布、流通、溯源、监管等各环节应用。探索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和企业会计核算试点。

  3.促进数据流通利用。探索推进数据综合业务网建设,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运营体系。完善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通过“粤省事”“粤商通”等平台对外提供可信授权访问服务,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拓宽基于数字空间和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模式的数据要素流通和场景应用。引导市场主体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国范围有序流动,引导市场主体进场交易,释放数据价值,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要素新动能。加快发展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管理制度。

  4.强化数据流通监管。探索构建数据流通监管体系,研究制定数据交易和监管规则。建立数据交易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托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建立“数据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跨境流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

  七、加强数字政府引领,驱动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以数字政府建设带动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协同发展,推动广东全面数字化发展。

  (一)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创新基于新技术手段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软硬件产品自主研发和技术应用创新突破,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应用解决方案开发适配和落地应用,打造全国领先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生态。支持数据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数据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数据要素集聚发展区。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释放数据价值,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促进数字文化发展。加大数字阅读、微视频、艺术慕课等数字资源建设力度,建立广东省地方特色数字资源总库,打造全省“一站式”综合性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全省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整合各级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实施“粤读通”数字证卡服务计划,实现“一次办证、全省通用”。发展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美术馆、云剧场等,探索基于5G等新技术应用的数字服务类型,拓宽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

  (三)引领数字社会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拓展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数字化公共服务,推进全民健康平台、“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城乡社区治理服务平台等建设应用。推动数字普惠,推进公共服务应用适老化、适残化、无障碍改造,按需保留非数字化供给方式,消除地区间和群体间数字鸿沟。深化智慧城市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打造韧性城市。系统部署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增强数据感知、边缘计算和智能分析能力。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打造多元融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向乡村延伸,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构建智慧社区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社区生活服务、社区治理及公共服务、智能小区等服务,打造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

  (四)赋能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行动,加快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传统行业绿色化转型。建设智慧能源系统,推进传统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构建碳排放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打造一批低碳智慧建筑和低碳智慧城市,提升社区水资源、垃圾、电力等智慧化管理水平,积极倡导远程办公、在线会议、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数字政府建设保障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健全保障措施,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将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首席数据官(CDO)的作用,履行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部门要履职尽责,不断强化部门内部信息化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以数字政府改革倒逼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运行效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数字政府建设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国有资本代建等多渠道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保障数字政府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人才保障。实施公务员数字化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应用导向,把提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建立分层次、分系统、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动干部数字素养提升。充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信息化龙头企业人才资源,实施全省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围绕拓展数字生活、数字学习、数字工作、数字创新四大场景,加强数字技能普及培训,不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构建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参与数字化发展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强化粤港澳数字政府交流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智慧城市群,推进政务服务“跨境通办”。鼓励支持相关行业联盟和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数字政府建设,营造开放多元的数字政府生态圈。建立健全数字政府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积极争取将数字政府建设峰会上升为国家级论坛,打造高水平数字政府建设交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数字政府开放日等活动,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加强考核评估。加强审计监督,将数字政府建设有关事项列入审计年度计划,开展常态化审计。定期开展全省数字政府建设评估、常态化监测,加强重点任务跟踪分析和督查督办。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最大程度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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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