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3]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7
文号:粤府办[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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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3〕11号           2023-06-2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7日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实施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打造更加优良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统一大市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4年,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均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在市场主体准入、运营、退出等关键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打造一批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点。到2025年,在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营商环境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吸引投资的标杆地区,让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成为广东的金字招牌。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和要素环境。

  1.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按照国家部署建设评估平台,在广州、深圳先行开展评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至各地级以上市。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案例进行监测、排查和归集,对国家通报的案例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效果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项任务均需相关地级以上市负责,以下不再重复)

  2. 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试行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第三方审查的工作模式。对各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开展公平竞争指数试点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清理废除各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完善不正当竞争司法审查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建立标准化地址数据库,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企业账户预约账号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推行智能导办服务。将“一网通办”范围拓展到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推广“一照通行”改革,实现重点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探索“一证多址”改革。制定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业务操作规程。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推广歇业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探索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政府部门承担部门间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鼓励运用破产预重整制度,健全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探索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建立线上信息共享机制,赋予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的权限。(省发展改革委、法院牵头,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推动优惠政策直达企业。清理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政府采购活动推广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市税务局、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规定为其预留采购份额;对政府采购工程合理划分采购包,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监管,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结合实际探索购买突发公共事件保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提升要素配置效率。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建立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对准备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土地手续完善、税费补缴、产权过户等事项,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非上市证券集中托管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信用广东平台研究开发政务诚信监测系统。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指导督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11.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实现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统一,推动省、市、县(市、区)、镇(街)级事项目录同源、标准一致。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线上线下统一业务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全省各级推出1000件“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2. 推行政务服务清单化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惠企政策清单;制定省、市两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制定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3.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就近办理。健全容缺受理、首问负责、预约办理、业务咨询、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代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兜底窗口,为企业群众多次跑、来回跑、办不成的问题提供兜底服务,建立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4. 推动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建立省级统筹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全省统一的“跨域通办”事项管理中枢和业务支撑系统,制定全省“跨域通办”流程规则。聚焦与群众企业联系最密切的领域选取20项办件量最多的事项,实现跨市、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窗口,为市场主体跨省或跨市办事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跨境通办”窗口,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境通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5. 推广电子凭证应用。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进一步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重点推进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各类线上线下场景互认,探索“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领域中的应用。推广核发电子居住证。推动电子凭证及相关数据在各部门间、不同场景中的自由使用和调取,建设“无证明城市”。(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多规合一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水电气网市政公用服务系统信息共享。健全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探索用地、环评等审批事项承诺制。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探索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验收等审批服务模式。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师负责制改革。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实行评估结果“一单尽列、免费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落实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动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性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支持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一体化过户。推广二手房带抵押过户,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不动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通信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持续优化办电流程,全面实现低压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高压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制定供水供气服务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线上线下一窗受理、业务联办,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行水电气网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并联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探索将信用记录运用到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20. 抓好《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向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解读。通过第三方评估、调查暗访等方式,重点围绕公平竞争、政务诚信、执法规范、企业破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领域条款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1. 规范涉企财政奖励补贴等事项。严格规范涉及市场主体的财政奖励、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时公开财政奖励、补贴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发放程序和时限等。建立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保证金、财政奖励及补贴事项的定期评估制度,评估认为相关事项已经具备调整或者取消条件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调整或者取消。(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清理纠正超期审理民事案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宣传力度。(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成本。探索推进互联网、云计算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省市共建海外知识产权联合指导机制。培育知识产权、数字文化产权评估交易市场,完善商业银行、评估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质物处置模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检察院,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

  25. 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对区域内信用等级高、涉及多部门检查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制定“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实施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包括免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免强制清单。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直接适用。乡镇(街道)的减免责清单根据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责清单汇编制定,做到裁量标准一致、同类事项同等处理。(省司法厅牵头,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完善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广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线上阅卷、远程开庭等“一站式”电子诉讼。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调解、保全、送达、调查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信息化执行联动平台,扩大网络执行联动合作单位和财产查控种类。(省法院牵头)

  29. 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对接,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推广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涉企矛盾纠纷调处等专业法律服务。(省司法厅、法院牵头)

  (四)营造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

  30. 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关于制造业、农业等领域高水平投资负面清单承诺。对外资企业高频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定期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南。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外资合法权益。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加强对外投资服务。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平台,建立专业领域“一带一路”制度规则标准国际化服务平台,提升对国内企业开展海外经贸投资合作的服务支撑能力。实施对外投资“千百十”专项服务计划,在全国率先推广使用境外投资电子证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相关出证机构、港口、船舶公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中间代理商等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推进全流程物流作业无纸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拓宽适用货物种类。拓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覆盖范围,探索延伸至粤东和粤西港口。(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建立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信息共享,构建货运信息可查、全程实时追踪的多式联运体系。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进货运运输工具、载运装备等设施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建设,提升货物运输效率。推动集装箱收储、船代等中介服务向内陆多式联运站点延伸。(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标准对接。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争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扩大适用“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完善法律、会计、建筑、医疗等领域港澳专业人士跨境便利执业模式,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深化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在粤菜(预制菜)、家政、养老等领域制定实施推广“湾区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5. 做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新评估相关工作。加强与财政部、各指标牵头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参与对新评估体系的前瞻性研究。借鉴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优化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省内城市对标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营造区域均衡协同的发展环境。

  36. 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将营商环境帮扶作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的重要内容,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提升项目投资和建设便利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提出重点任务和量化目标。珠三角城市指导对口被帮扶城市全面优化办事流程、改造信息化系统、培训人员队伍,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间表、路线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7.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均衡化发展。统筹规划、布局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和平台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应用超市“粤复用”的作用,提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网共享”水平,增强数字政府基础支撑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扩大部门与地方之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范围。建设全省招商数据库地市分库、招商引资资源地市“一张图”,推动协作双方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珠三角城市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城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促进办事标准、流程、时效等与珠三角地区接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38. 支持广州、深圳开展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按程序做好试点改革涉及的法规文件修订工作,推进国家部署的101项改革事项清单、150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清单落地实施。广州、深圳要加大改革力度,在审批流程全过程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企业发展全周期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9. 强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在全省范围内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县(市、区)为单位,分批有序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革意识强的区域,开展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示范,聚焦招商引资、安商稳商、优化办事流程、服务企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打造营商环境标杆,建设一批吸引海内外企业来粤投资的首选地和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研究细化牵头事项改革方案,指导本领域改革的推进。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坚持以评促建。持续开展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把评价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将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总结提炼地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三)加强宣传解读。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依托“粤商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等平台完善企业意见收集反馈机制,稳定市场预期,打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各有关部门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集成发布涉企政策。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广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

  (四)支持容错创新。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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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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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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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