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经[2023]9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4
文号:浙市监经[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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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市监经〔2023〕9号             2023-07-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代章)

2023年7月24日

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经济发展成本

  1.减征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部分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落实其他相关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落实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执行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对依法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实行契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

  9.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

  10.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同时,现货市场运行时,上述用户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减轻经营主体电力接入环节成本。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检定校准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校准机构、认证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质量认证服务。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检测验证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个体经济发展要素

  12.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以“放心消费”内涵助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围绕就业容量大、消费提振力强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支持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通过“消费宝”加强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3.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学校(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市场监管“入市第一课”,完善“浙江企业在线”相关功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质量提升、检验检测、诚实守信、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服务。鼓励农贸市场提升“便利化、人性化、特色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集成的政务服务和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14.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搭建灵活用工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15.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应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园、电商园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农贸市场设立自产自销、平价摊位、共富摊位等公益化交易区,为创业提供便利。深化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

  16.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17.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机构用好降准释放资金、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8.加强信贷支持。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含个体工商户),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政策安排。深化“贷款码”应用,迭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深化“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根据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各种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19.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完善外汇业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规避汇率风险的支持力度,优化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政策,将担保比例由5%提高至8%,降低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套期保值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省内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个体工商户群体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财产安全、员工安全、公共责任等方面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减费让利、分期缴费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优化个体经济发展环境

  22.支持经营者直接变更。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23.开展个转企登记试点。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变更方式登记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经营地址;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保持前后登记档案的延续性。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24.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在涉企“一件事”、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垂管系统事项等方面推动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纳税、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25.推进歇业改革。实施市场主体歇业集成服务改革,实现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闭环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依据职能完善歇业配套政策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6.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推进反垄断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7.消除市场隐性壁垒。坚决破除设置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限制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的,不得变相设置条件、增加申请文书及材料等。加强重点领域收费和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建设厅)

  28.加强信用协同化应用。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创新探索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政府合同履约管理等应用。迭代“浙里信用监管和服务”应用,推动更多便民惠企应用场景集成上线。探索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对有不良信息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和省信用修复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信用修复并实现不同公示平台间修复结果互认。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进一步简化报告事项,优化报送渠道和填报流程,提供便捷的年报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29.深化合同监管。推进合同行政监管“一件事”改革,集成开发“浙江合同在线”系统,健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动态公布鼓励性合同条款、禁止性合同条款和典型案件警示,指导个体工商户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提供免费智能体检服务,宣传推广引导个体工商户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0.支持线上平台经营。引导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鼓励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推进网络直播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大力培育“绿色直播间”,开展网络直播助农共富行动,推进直播行业良性有序竞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1.支持文旅主体发展。依托文化和旅游消费季、519中国旅游日、浙江山水旅游节、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等节庆展会活动,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和旅游推介活动,并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优化文旅产品供给、打造文旅IP、与数字科技深度融合等途径做大做强,并通过产品迭代、跨界合作、营销引流等措施实现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个体经济发展保障

  32.加强“小个专”党建。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建设,引领个体工商户正确发展方向,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要素对接、市场拓展,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党建促发展、发展强党建”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33.完善质量服务。加强“浙江质量在线”“浙里检”等数字化应用,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帮扶。推广“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等服务模式,帮助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体系),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4.加强标准和计量服务。加大对标准化政策的宣传,加强标准馆藏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和鼓励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个体工商户实施服务业标准、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推动服务质量提升。积极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行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35.强化品牌创建。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争先创优。出台专项政策,发挥知识产权赋能作用,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优秀传统文化高质量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组织通过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深化“味美浙江·百县千碗”工程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争创“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打造美食消费新时尚。打造浙江酒店民宿品牌,培育1000家“浙韵千宿”乡村风情等级民宿,创新“露营+景区”“露营+农场” “露营+研学”“房车+驿站”等模式,引导露营与住宿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浙派好礼”“浙里演艺”和“浙里千集”的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36.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数字化应用,向个体工商户推送知识产权政策信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加大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和实务宣传培训力度。推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申请与商标变更申请信息协同试点落地,进一步推广应用“花样版权数治”等应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便利化水平。加强专利等数据分析利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检索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

  3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省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品牌指导服务站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专利质押登记申请,初审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组织公益培训,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

  38.加大创业服务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相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提供注册登记、开业指导、补助申领、创业融资等服务。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或高校毕业生创业专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及农民工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9.提供公益性服务。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财务管理、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依托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载体,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40.开展分型分类帮扶。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并开展分型分类帮扶,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四类”(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支持和培育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商号”,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支持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特、优、新”四类,依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给予平台引流、褒扬激励、社会宣传、金融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1.加强表彰激励。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浙江省先进个体工商户、“最美浙江人·最美个体劳动者”等评选选树活动,加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优秀个体劳动者参政议政,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等。各级政府和群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及“浙江企业在线”等平台,整合相关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供需对接、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服务。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密切关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3.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建立个体工商户分析指标体系,完善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各级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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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