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1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18
文号:中评协[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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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13号           2023-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政策安排

  (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

  (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于7月3日上线。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三)系统根据《办法》规定对个人会员管理层级进行了调整,执业会员入会、转所、年检等业务,需要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员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各项业务办理进展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四)系统将支持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类别。系统上线前,请地方协会收集汇总属地管理的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类别的会员基础信息,提交中评协录入系统。录入系统后,资产评估师(珠宝)会员通过系统注册新用户,并绑定会员身份后,可办理各项会员管理业务。

  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会员具备增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条件或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具备增加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条件的,系统将自动提示,执业会员可按照提示启动增加职业资格程序。

  三、证书及印鉴管理

  (一)会员实体证书与电子证书编号一致,扫描实体证书二维码可查询电子证书。实体证书由中评协统一制作,地方协会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员电子证书与系统同步上线,会员可通过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可查询会员实时信息。

  (三)单位会员、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中,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参考。

  (四)执业会员可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印鉴印模。地方协会可视情况统一组织或指导执业会员制作本人印鉴。

  (五)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结束前,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同时有效。

  (六)执业会员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执业会员应当在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结束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

  四、执业会员参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一)执业会员转入待备案资产评估机构,需同步办理线上线下转所手续。地方协会在其转所表盖章后,及时在系统操作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

  (二)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将相关执业会员由协会代管节点转入该机构。

  五、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具有其他专业领域职业资格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不含见习执业会员)在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并及时对其进行增减员管理。

  (二)其他专业领域职业资格的评估师变更登记资产评估机构的,可通过原资产评估机构将其减员后在新资产评估机构信息登记,也可通过身份信息验证直接加入新资产评估机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已经将多种职业资格分置在不同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应当立即自行整改。系统上线后将自动清理,默认只保留资产评估师资格。

  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一)《办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制度连续性和行业管理现状,整合现有会员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会员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实施会员的分级分类管理,简化会员管理业务手续,提升会员自律管理意识,明确各方责任义务,为行业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地方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在中评协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帮助会员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度安排,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好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地方协会应当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个别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中评协。

  (四)地方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和细化《办法》有关条款的,应当书面向中评协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材料和填报信息清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18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和正式执业会员。

  (一)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中,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下同)作为见习执业会员或正式执业会员管理,其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作为见习执业会员管理。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人员,自愿加入本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按《资产评估法》和《章程》规定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登记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会员会籍管理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参与本地区会员会籍管理,负责本地区会员日常管理。

  各单位会员负责登记在本单位的执业会员自主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并存的方式,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编号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会员入会登记

  第一节 执业会员入会登记

  第六条 见习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承认本会章程。

  第七条 正式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见习执业会员累计满24个月;

  (五)承认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三)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责令停止从业处罚,尚未期满的;

  (五)因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入会或者被本会除名,不满3年的;

  (六)曾是本会会员,因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被除名,不满3年的;

  (七)退会不满1年的;

  (八)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执业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同意,通过中评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本人签名;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下同);

  (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港澳台居民除外,下同);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入会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入会的,或者中评协复核提出否定意见的,通过系统告知其原因。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执业会员经批准入会的,由地方协会颁发执业会员实体证书,执业会员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执业会员实体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印鉴由本会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附1),执业会员印鉴应当在系统中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证书、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二节 单位会员入会登记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经办人是授权代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入会手续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入会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单位会员经批准入会的,由地方协会颁发单位会员实体证书,单位会员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单位会员实体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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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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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