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试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9-11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等文件规定,现决定在本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服务工作。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试点服务方式
境外旅客在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的退税商店(以下简称“试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退税申请单后,旅客可于当天向该试点商店申请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
二、试点商店
第一批试点商店为杭州市部分退税商店,名单见附件。
三、“即买即退”适用条件
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物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属于杭州市试点商店;
(二)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25日内离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含);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
四、办理流程
(一)购物后“即买即退”。境外旅客在试点商店购买可退税物品后,符合试点条件的,除向试点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外,可在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并办理足额预授权担保后,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并承诺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
(二)预授权扣款。在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该旅客仍未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
(三)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并在离境退税系统中验放通过。如境外旅客从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担保扣回。
(四)代理机构审核。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境外旅客按规定将材料提交至隔离区内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专用场所。境外旅客可选择将资料投入设在退税专用场所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业务专用箱,免排队办理退税确认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离境的,如其申请资料无误,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直接操作解除预授权;如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则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扣缴先行已支付资金。
2.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25日以后离境或25日内从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且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旅客。
五、币种和支付方式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中,试点商店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项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杭州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名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1日
杭州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名单(第一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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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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