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8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9-21
文号:杭政函[20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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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23]88号           2023-9-2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原则,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和最佳实践,推进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攻坚,优化创新制度供给和服务模式,将杭州打造成为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要素保障最强、法治氛围最浓、社会满意度最好的全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

  (一)畅通市场准入和退出渠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提升开办企业服务水平。巩固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日办结”“分钟制”办理,实现开办企业全业务“一网通办”。开办企业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深化地址库、房屋身份证应用,实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行市场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事项“同城通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杭州公积金中心、人行浙江省分行,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监测、排查、清理。推行企业市内跨区迁移“一件事”,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市场经营主体在全市设立分支机构,可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领域,推进“一证多址”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优化外资企业准入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探索放宽科技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准入限制。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水平,建立市、区两级问题投诉和协调解决机制。简化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流程和材料,允许仅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有效期内的公司商业登记证公证文书。探索外国自然人实名认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全程网办”。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审批,为外籍人才投资创业、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和工作居留便利。(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

  4.便利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实施市场经营主体歇业集成服务改革,构建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的闭环管理。深入推进市场经营主体除名及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有序清理长期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公积金中心)

  (二)便利企业获得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

  5.强化用地保障和供地服务。依法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支持单宗用地以工业为主(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文旅、公用设施、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深化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改革,提供项目“用地清单制”常态化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办理。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开展生物医药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允许建设单位分阶段申办施工许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将规划用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联合验收范围。除住宅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办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全部事项纳入在线审批系统“一网通办”。(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园文局、市城管局)

  7.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推行“交地即交证”模式,“一站式”办理土地交付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实施“验登合一”,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规划用地核验时可同步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扩大不动产登记“市域一体化”通办范围。全面推广“交房云办证”,拓展二手房“掌上快办”“带押过户”等便民应用场景。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攻坚解决群众不动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住宅项目中试点以购买工程质量保险替代或部分替代物业保修金。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完善建筑师负责制配套政策体系。推动新建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力争到2025年,全市高星级(二星、三星)绿色建筑占比达到65%。(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经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9.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建立水电气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合报装机制和联合服务“一支队伍”,上线联办服务专区,设置联办服务专窗,实现“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许可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同一路段涉及多个接入工程施工,综合优化选线方案及道路开挖计划,避免同一路段重复开挖。(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经信局、市审管办、市数据资源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10.提高市政公用服务质量。完善供电、供水、供气及互联网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监测标准,建立服务质量指标报送、监审和公布机制,通过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布。建立完善水电气网市政公用服务二级投诉机制,提升投诉机制透明度。完善电力稳定供给保障措施,打造城网15分钟、农网45分钟抢修圈,全市域取消10(20)千伏传统计划停电。(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经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11.降低市政公用服务成本。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户水电气接入“零负担”政策,供电低压接入容量放宽至200千瓦,严禁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建立企业缴费负担定点监测机制,加强对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严禁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推行转供电智能结算服务,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

  (四)保障高质量充分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2.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健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与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面向重点人群、重点行业常态化举办招聘活动。建立残疾人就业状况及需求全员调查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搭建杭州市退役军人就业援助系统。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优化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简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手续,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优化女性就业环境,完善女性就业保障政策和性骚扰防范干预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实名实薪”用工管理模式,加强线上线下协同监管,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构建线上线下融合、调裁审衔接的多元化解格局。探索设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打通群众维权“最后一公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建委)

  14.强化人才支撑和服务保障。深化人才发展评价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三定三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且风险可控的领域,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实施杭州市外籍“高精尖缺”地方人才认定标准,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扩充外国高端专业人才认定范围。完善“杭帮彩”人才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人才综合服务效能。(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五)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建立“连续贷+灵活贷”机制,持续开展首贷户专项行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0.8%。深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整合共享机制,推动纳税、电力、知识产权等涉企信用信息依法向金融机构共享应用。打造“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创新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完善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国资委、市金投集团、杭州资本、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供给。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相关金融工具。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探索知识产权质量评价和价值评估机制。鼓励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金融信贷评价产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杭州资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17.完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依托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银行直连融资服务,打造更加丰富的融资服务应用场景。加快全市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进程,推动市、区两级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成立金融顾问团,汇集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专家智库力量,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六)营造更加开放的贸易环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钱江海关)

  18.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扩大物流跟踪和申报通道互通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推进长三角区域“陆路航班”和“区港联动”延伸至“城市货站”,实现优先查验和快速通关。探索杭州综合保税区、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机场口岸联动运行。完善“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直装直提”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推动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简化科研用物资进口通关手续,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开通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19.优化跨境贸易监管服务。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一体化布控查验,推进“未来工厂+智慧通关+海外仓”供应链智慧监管。支持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缝对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服务集成接口。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办理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内。实行出口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无纸化备案。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探索海外仓、保税仓、前置仓等“多仓联动”集运模式。推进数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探索安全规范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市商务局、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打造内外联通循环通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信息服务。以萧山国际机场空公铁联运枢纽、白鹿塘铁公水联运枢纽为核心,全面推进综合货运体系建设。积极寻求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完善萧山国际机场基础设施及周边路网建设,上线运行杭州国际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国际航空货运服务能级。提高内河水运服务能力,拓展内河外贸集装箱航线。(市交通运输局、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

  (七)提高税费服务满意度。(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1.优化办税缴费体验。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及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探索进一步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深化两级集中处理机制,构建税费数智服务体系。提供“智能咨询首应+人工坐席兜底+屏对屏解难”的多级智能咨询辅导。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置网格化税收服务点,构建“基础业务现场辅导—简单业务就近自助办理—复杂问题远程支持”的服务机制。提供跨境电子缴税服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缴款方式,直接使用外币或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推行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创新税费服务方式。建立税收事先裁定机制,明确国际税收事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的事先裁定工作流程,探索跨区域国际税收协作机制。发挥“以税资政”作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为特色产业提供可持续发展建议。全域打造“枫桥式”税务分局(所),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便捷和多角度的矛盾化解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八)推动商事纠纷高效化解。(牵头单位:市法院)

  2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落实商事案件审限管理。提升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推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健全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和涉网案件审理机制。推行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高水平建设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迭代升级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调解资源入驻。成立杭州国际仲裁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设立商事共享法庭。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调解组织参与市场化调解,提供调解服务。(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24.提升涉企法律服务水平。畅通“12368”热线,提供常见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引服务。通过“千所联千会”“市场主体法律顾问网格化全覆盖”“小微企业法律体检”等机制,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优化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权益维护机制。(市司法局、市法院)

  (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审查抽查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聚焦网络侵权盗版,“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跨境电商销售侵权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铁拳”“亮剑”等重点领域专项执法。建立平台经济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甄别和规制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

  26.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深化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改革,降低企业招标投标成本。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严格落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构建招标投标领域全链条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市审管办、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

  27.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医疗领域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构建预付式消费综合监管机制。迭代升级杭州市信用联动监管平台,夯实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构建“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对低风险主体依法降低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监管事项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面,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探索新型监管方式,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28.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广“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柔性执法三清单”。推广行政执法监督新闻媒体和行业联系点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提振城市“烟火气”,合理放宽外摆限制,优化办理流程,鼓励各地结合街区形态、业态禀赋打造外摆示范街区,支持街道(乡镇)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摊贩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9.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渠道衔接机制。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高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等载体建设。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应诉和主动维权。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件事”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牵头单位:市法院)

  30.提高办理破产便利度。建立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和快速审理机制,压缩破产案件平均办理时间。迭代升级优化“破产智审”平台,实现破产企业、相关涉案主体等相关信息“一网通查”,推进破产事项全流程、全业务“一网通办”。全面鼓励运用预重整制度,探索中小微企业快速拯救机制。建立企业破产清算监管体系,构建破产清算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市法院)

  31.完善破产配套保障制度。构建规范化、系统化的办理破产配套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个案办理协调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对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后,允许办理不动产登记。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全面落实破产重整税费政策,搭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渠道,明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标准和流程。(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

  (十一)打造最具杭州辨识度营商环境品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2.筑牢政商交往“亲清度”。全面落实亲清政商交往“三张清单”。完善政府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对政府依法履职、企业关切事项以清单形式予以确定公开,并做好各类清单衔接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工作机制,迭代“民呼我为”平台,设立“12345”营商环境服务专席,推动企业诉求快速响应、高效解决。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完善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

  33.打响增值服务“知名度”。加快“便捷服务”向“增值服务”迭代升级,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基础上,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政策、人才、金融、科创等集成服务。建设“亲清在线·政策超市”,实现惠企政策“一站通查、一站通办、一站通享”。推动设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市委改革办、市审管办、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

  34.激发创新创业“活跃度”。打造“天堂e创”综合科创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全过程、陪伴式”综合集成服务。加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加快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构建概念验证中心体系。便利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托“产业大脑”,推动产业延链补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35.提高全社会“信用度”。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发布《杭州市诚信机关行为准则》,构建覆盖市、区两级的政务诚信监测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拓展更多信用惠企便民场景,实行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市财政局)

  36.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聚焦“一老一小”重点群体,打造“15分钟服务圈”。实施托育一体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和嵌入式托育点。加大体育场馆惠民开放,增加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实施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拓展医保“视频办”适用范围,打造医保办事全程“不见面”互联网服务模式。开展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试点,有效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给。(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保房管局)

  三、保障措施

  37.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企业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加强组织实施,密切协同配合,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

  38.支持改革创新。健全推进改革创新的保障机制,支持区、县(市)和重大平台发挥首创精神,率先加大改革力度,为全市探索有益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39.强化数字赋能。深入推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设立数据交易所,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推进项目周期“一图管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惠企政策“一站直达”、融资信贷“一键授信”、人才保障“一码通服”、信用联动“一体监管”建设。

  40.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企业“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加大对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公众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了解支持。建立营商环境“体验官”“顾问团”等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全社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格局。

  本意见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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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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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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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