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规[2023]3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研发企业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31
文号:厦科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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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研发企业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科规[2023]3号           2023-10-3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科规〔2023〕1号),特制定《厦门市研发企业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研发企业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科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企业骨干员工。

  若干措施要求的研发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研发活动及费用归集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

  骨干员工是指在企业上一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

  二、奖励标准

  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依申请可给予2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自主研发费用每增加500万元,依申请可给予增加1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其中:

  (一)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含)-1亿元的,房源指标封顶10套;

  (二)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为1亿元(含)-2亿元的,房源指标封顶20套;

  (三)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达2亿元(含)以上的,房源指标封顶30套。

  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二房型为60平方米或70平方米,三房型为70平方米或80平方米。二孩及以上家庭可申购三房型的保障性商品房,在三房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奖励的三房型房源比例不低于50%。具体房源户型及面积标准按批次配售方案中公布的房源为准。

  三、申请条件

  企业在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房源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本企业在本市无住房的骨干员工,不受取得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户籍人数及年限等限制,单身骨干员工不受年满30周岁限制,但申请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符合在厦无住房、房产转让行为满5年等保障性商品房申购条件,具体申购条件在批次配售方案中明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之日不满5年的。

  (三)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四、工作流程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及可奖励的房源指标数量,发布申报通知,列入奖励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增补申报。

  (二)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申报情况,市住房局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房源,采用随机摇号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企业房源确认后,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情况下自主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组织员工申请。

  (四)员工申请截止后,市科技局对骨干员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供给市住房局。市住房局会同市人社局、税务局、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复核骨干员工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工资薪金及申请家庭在厦住房等条件。市住房局综合上述各部门复核情况,纳入保障性商品房批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市住房局按规定组织符合配售条件的骨干员工办理配售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员工办理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手续前,如企业自查发现或管理部门发现有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调减研发费用后不符合条件或降档奖励的,应及时报告并退回多享受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

  (二)企业员工办理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手续后,企业自查发现或管理部门发现有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调减研发费用后降档奖励的,下一年房源指标在当年房源数的基础上,扣减前一年减少的房源数;房源数不足以扣减的,取消其后一年享受住房奖励资格。企业调减研发费用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其后3年享受住房奖励的资格。

  (三)仅研发企业(及其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享受该措施,其关联母子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均不能共享房源。

  (四)同一个骨干员工及其申请家庭成员适用多种住房保障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

  (五)批次未配售完及选房配售后退出的房源由市住房局收回。

  (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取消企业奖励指标,同时5年内不再奖励房源指标。

  (七)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员、学历、住房等情况的骨干员工,取消其申请资格,按不诚信行为在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依法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八)骨干员工自签订保障性商品房购房协议之日起,未继续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符合可申诉情形之一的,申报企业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研究后,将处理意见函告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通知房屋出让方按合同约定以折旧方式收回房产。导致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可申诉情形有:

  1.骨干员工主动离职的。

  2.骨干员工因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

  3.骨干员工因未履行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与申报企业所签订的协议而被辞退的。

  4.其他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九)交房入住后的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事项按保障性商品房规定执行。

  (十)后续涉及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调整,按我市调整后的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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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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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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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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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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