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监注字[2023]37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
文号:吉市监注字[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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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市监注字[2023]37号       2023-11-2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厅相关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厅2023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1月2日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国市监信发〔2023〕77号),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服务。大力推行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优化各环节办理流程。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提质增效扩面,为更多民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服务。延伸企业开办服务链条,聚焦住宿、餐饮等民营企业集中的重点行业,探索推行登记注册、许可办理、宽带入网、外卖平台入驻等更多服务事项“多件事一次办”。

  二、拓展行政许可“一网通办”范围。梳理市、县级药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推动市、县级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许可e窗通系统,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更多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准入准营的制度性成本。

  三、降低“个转企”制度成本。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及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且实质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各地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提供转前、转中、转后指导服务,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四、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全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和交叉检查,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营主体“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开展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活动,推动将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列入各级党校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

  五、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加强信用修复工作,拓宽信用修复途径,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持续优化完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提升分类精准性。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提升广告行业服务质量。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广告审批“零跑动”和“跨省通办”,压缩“三品一械”广告审批时限至4个工作日之内。制定全省广告行业业务管理地方标准和吉林省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为推动全省广告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引。

  七、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申请筹建“国家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设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邀请医疗器械民营企业参与“中心”建设,解决企业计量测试难题。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积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扩项工作,持续强化资质能力建设。开展公益微课培训活动,提供计量咨询和技术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计量能力提升。

  八、完善质量发展服务效能。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帮扶。在全省范围内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无差别的评审要素、标准、时限“三统一”,提升技术评审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推广“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等服务模式,帮助和引导经营主体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体系),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民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

  九、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加大《“吉致吉品”品牌认证通则》等标准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吉林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制定“吉致吉品”团体标准,开展“吉致吉品”品牌认证。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争先创优。

  十、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创省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周吉林专场活动(网络直播),与省工商联加强民营经济领域标准化工作战略合作,推动省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积极开展商会团体标准“领先者”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

  十一、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精准培育。建立吉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库,力争2023年底前入库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万户。研究制定精准培育政策措施,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推进《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综合立法,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系统性。面向省内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和医药开辟专利预审“绿色通道”,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由18.5个月缩短至6个月以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由8个月缩短至1个月以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由6个月缩短至7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缩开展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执法行动,强化重点领域线索排摸、恶意注册案件查办和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加大对平台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综合运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信用提升、包容审慎监管等手段,积极培育本地网络平台企业。持续优化平台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实施主动对接、实地指导等服务,帮助企业对接头部平台资源,推动平台经营主体回归吉林。

  十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修订完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开展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东北三省一区执法协作机制。全面推行执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闭环管理模式,以有效执法保障公平竞争。

  十五、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查重点行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保障12315热线、互联网等各类接收渠道畅通、重点关注涉及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信息,第一时间分送处理。

  十六、畅通与民营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渠道。健全完善“吉微企服”APP,及时回应民营经营主体的问题诉求,在线收集整理、甄别上报、解答办理、跟踪反馈、办结销号,实现“受理-转办-督办-反馈”闭环管理,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持续开展“点对点”服务个体工商户活动,主动上门倾听诉求,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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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