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粤府办[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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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3]18号          2023-9-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融资租赁是经济主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品销售、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丰富融资租赁服务策略,深化产融信息对接,大力促进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水平,助力我省建设制造强省和科技创新强省。

  (二)发展目标。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服务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打造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到2027年,全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百亿元级乃至千亿元级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租赁企业)集群,租赁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以上,比2022年翻一番。

  二、发展措施

  (一)统筹区域布局,建设融资租赁聚集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支持其发挥合作区或自贸试验区优势,把发展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来抓。支持横琴利用电子围网优势,联合澳门发展融资租赁产业,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和租赁资产交易。支持前海完善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生态,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等融资租赁,发展国际融资租赁。支持南沙继续大力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巩固行业优势领域地位,打造全国飞机融资租赁第三极。支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等制造业大市聚焦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制造业技术改造和产品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持汕头、汕尾、江门、阳江、湛江等沿海城市发展“海洋牧场”、海上风电和海洋设备等融资租赁。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普惠型的农机设备、光伏设备等融资租赁。

  (二)深化跨境合作,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融资租赁中心。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实施有利于跨境租赁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积极探索跨境租赁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飞机、船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粤港澳三地租赁企业依法合规跨境互设专业子公司及项目公司(SPV)。鼓励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在港澳以发债、借款等方式融资。

  (三)培育行业龙头,壮大市场主体。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合并重组,鼓励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通过新设或整合省内现有省属融资租赁公司,高标准建设1—2家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引入国内外头部租赁企业来粤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总部,做深做精粤港澳大湾区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设备制造“链主”企业及厂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上下游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专业化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政府性产业基金参与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投资设立、参股租赁企业,引入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

  (四)突出发展重点,强化产融结合。聚焦制造业当家,推动珠江东岸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的产融结合,提高融资租赁渗透率。鼓励租赁企业与制造业“链主”及重点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汽车、储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仪器设备和建筑工程、“海洋牧场”建设相关高端装备等产成品销售。鼓励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工业母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工业母机与基础制造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深挖直升机和大型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联合通航制造商、运营商,推广“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带动直升机制造产业在广东集聚。鼓励船舶、汽车制造商与租赁企业深度合作,探索创新租赁合作模式,推进形成产业共同体。鼓励租赁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厂商的合作协同,促进电动汽车和储能电池推广和应用。积极支持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融资租赁,争取纳入绿色金融范畴。

  (五)丰富租赁模式,主动服务重点产业。支持租赁企业聚焦科技自立自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大力拓展以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经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为辅的经营模式,因地制宜丰富服务产品品类与业务结构。及时向租赁企业推送省内企业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信息。鼓励租赁企业为飞机、船舶、汽车等运营公司提供期限灵活、方式多样的组合型租赁服务。支持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租赁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科研设备租赁服务,探索开展教学设施租赁。鼓励租赁企业开展普惠型租赁,大力拓展农机设备和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风电、储能等融资租赁,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六)加强财税支持,降低融资租赁成本。鼓励各地在出台投资发展、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时,比照银行信贷将融资租赁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采取适当奖励等支持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对工业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符合技术改造设备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加快落实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支持符合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积极落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断提升退税便利度。

  (七)完善支持措施,优化经营环境。完善机动车等动产融资租赁抵(质)押登记流程,及时公开备案要求及材料,允许按业务实际开展需要,提供批量抵(质)押登记服务,各地不得以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抵(质)押登记。优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支持金融案件受理量较大的基层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金融审判团队。支持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快速高效调处小额金融纠纷。落实省内海关间快速处理协商通道,建立海关跨关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天津、上海等地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合作,支持租赁企业拓展异地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优化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会商流程,便利事项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畅通承租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提高尽调效率。

  (八)鼓励产品创新,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企业的信贷授信力度,依法合规提供还款期限灵活、手续便捷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债、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租赁企业发行跨境人民币债券,拓宽人民币融资渠道,推进人民币资金集中管理与结算。支持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探索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转让处置,提升租赁资产流动性。支持龙头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竞争优势在境外上市融资。探索推动保险资金以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扩宽长期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和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飞机、船舶、新能源电站等长期设备租赁的保险和增信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担保规模和覆盖面。

  (九)加强宣传推介,提升行业影响力。定期组织召开大湾区(广东)融资租赁行业活动。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政府网站、协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银行、租赁和制造业企业三方产融对接会,强化多方联动合作,畅通融资、融物渠道。鼓励行业协会、租赁企业加强对外交流,深化境内外业务合作。

  (十)加强行业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引导租赁企业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市场化法治化经营水平。支持租赁企业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形成租赁物闭环监控。推动租赁企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夯实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强化名单制管理,加快清理“失联”“空壳”融资租赁公司,从严打击非法融资租赁活动,营造良好租赁生态。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由金融、工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广州、深圳及横琴等重点地区组成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定期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支持横琴、前海、南沙等地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力量,形成专业化团队,重点支持聚集区内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组织)的政务协调、招商引资、政策创新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支持横琴、前海、南沙设立人才奖励,提高对重点租赁企业的人才服务力度。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国内院校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融资租赁专业或研修课程,加快培养融资租赁行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博士站或科研工作站点,探索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三)强化风险防控。督促租赁企业以符合监管要求、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公益性资产的业务,防范租赁物合规风险。提升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能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完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制,加强外部监督,防范租赁物低值高估和廉洁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结合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要强化实施督导和跟踪,推动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租赁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中央驻粤金融部门加强分析调度,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3年10月19日,《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高度重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特性,在飞机、船舶、制造业、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发挥融资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品销售。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任务安排,广东省制定出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共15条,其中2条总体要求、10条发展措施、3条保障措施,重点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方面,主要阐述指导思想,明确发展目标。

  发展措施方面,围绕统筹区域布局、深化跨境合作、壮大市场主体、强化产融结合、服务重点产业、优化经营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宣传推介、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发展措施,综合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强化保障方面,包括加强组织保障、强化人才培养、强化风险防控等措施。

  三、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打造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到2027年全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百亿元级乃至千亿元级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集群,租赁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以上。

  二是强化统筹区域布局。支持横琴、前海、南沙发挥三个重大平台建设的政策优势,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支持制造业大市、沿海城市、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区围绕各自产业特色发展融资租赁。联动港澳深化跨境合作,探索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融资租赁中心。

  三是突出地方财税扶持。鼓励各地市在出台融资贴息、风险补偿政策时将融资租赁纳入支持范围,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支持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支持。

  四是加强服务重点产业。及时向租赁企业推送省内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信息,举行产融对接会,畅通信息共享。推进租赁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加强合作,支持工业母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推进融资租赁服务我省有比较优势的直升机、船舶、汽车等制造业加速发展。

  五是注重优化经营环境。推进完善抵(质)押登记流程,公开备案要求和材料。支持金融案件受理量较大的基层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金融审判团队。推动建立海关跨关区沟通机制,加强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合作。

  六是注重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建立多部门和重点地区组成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行业发展问题,加强政策协调。支持重点地区加强行业服务力量,形成专业化团队,提供政务协调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国内院校合作机制,加快培养融资租赁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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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