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经信[2013]447号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10-23
文号:清经信[2013]4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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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0月23日

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精神,加快推进清远市区域经济发展进程,大力支持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强企工程

  对骨干企业采取分类指导、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短期一批重点突破,长期梯队成长培育,通过资本驱动、技术驱动、人才驱动和市场驱动等战略培育一批“旗舰式”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打造一批处于较完备产业链的行业生力军。

  纳入市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目录,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清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产业类别,企业上年度的经营规模、纳税额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年度纳税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1.第一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6000万元及以上。

  2.第二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

  3.第三产业中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500万元及以上。

  4.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1200万元及以上。

  (三)属集团公司的(有合并财务报表),以集团作为认定主体。一经认定,集团下属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政策。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整合资源、创新引领”指导原则,培育骨干企业成为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主要支撑力量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导力量。力争到2020年骨干企业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4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

  (一)加强自主创新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发展的核心推动力,提高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坚定不移走创新驱动道路。

  集中力量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和确定。组织大型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大型骨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税法规定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尚未认定的,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争取培育若干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提升品牌质量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品牌兴企强企意识,推进卓越绩效标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名牌带动战略,积极主导或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大品牌投入、宣传和保护力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

  对大型骨干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海关A类企业等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区域联盟标准,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采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对大型骨干企业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的标准研制项目,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三)加快结构调整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突出主导产业,提升产业素质,推动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实施产业链配套、省市共建等专题。开展先进工艺装备升级、品种质量提升、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环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专项扶持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负责)

  (四)鼓励资产重组

  支持集团化经营。鼓励拥有多个独立法人企业(含全资、控股、参股)的同一实际控制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或以母公司为核心对其他关联企业并购重组(含全资、控股、参股),采取集团化发展战略。对企业集团或母公司注册地在清远,对企业成功并购重组所发生的费用属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鼓励骨干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并购重组,对成功实施并购重组的骨干企业按被并购企业的收购金额和首年度合并报表后的骨干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不同等次的资金补助。骨干企业成功并购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所发生的费用属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整合提升再生金属拆解加工关联企业,鼓励一批成长性较好,有发展前景的铜材加工企业,通过股份制入股形式,大小企业整合发展,指导其组建大型铜材加工企业,通过土地、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整合,并运用财政政策、环保、质量、科研等支持手段,促进再生资源产业深加工发展,发展若干个大型的铜材生产加工(园区)企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国土局等单位负责)

  (五)支持实施产业投资项目

  优先安排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工业项目列入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鼓励大型骨干民营企业进入法律和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优先推荐大型骨干企业产业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省计划项目,并争取扶持资金。(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引导大型骨干企业进入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电子信息、光电子新材料、节能产业、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新能源、精细化工、机械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为主的环境友好型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重大融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以加强工业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基地及相关平台的宽带网络提速和应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基础,加快推进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一是推进信息技术与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与经营管理融合。深化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料管理等环节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在骨干企业推进研产供销、经营管理与生产控制、业务与财务全流程的无缝衔接和综合集成,重点推广企业资源计划、财务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实现企业管理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之间的协同,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管理决策能力。二是推进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生产服务业融合。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完善供应链、客户和渠道管理,实现产业链企业间订单、设计、生产、管理、销售等商务活动全程电子化和网络化。鼓励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将信息化等非核心业务进行剥离重组,面向全行业提供专业的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资源向核心业务集中。鼓励信息服务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构建区域性制造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知识库,提供专业化服务。

  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市示范项目和推荐申报省示范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引领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经济效应和生态效应相统一,实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发挥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作用,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及示范试点建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技术改造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九)引导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创新

  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补足。支持大型骨干企业设立以强化主业为重点投向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在成本管理、技术管理、节能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强化企业基础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卓越绩效模式、精细化管理等国内外先进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市质监局、市工商管理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坚持“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积极发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技术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和协会、商会的服务功能,搭建和完善综合服务、信用担保、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平台,贴近企业,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用地专项保障

  实行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对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由市发改、国土、规划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对符合省立项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大力支持其争取项目获省立项,充分利用省用地指标。

  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大型骨干企业对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再补缴地价款。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房产举办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后期保障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前提下,土地用途可仍视为工业用地,暂不补缴土地价款。大型骨干企业在建设工业或仓储项目时,在满足消防、间距、退缩和提车位等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应予批准。

  实行地价优惠。大型骨干企业经营经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经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资源支持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相关扶持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认定为出口退(免)税A类企业,优先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加快退税进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清远海关负责)

  (三)落实能源专项保障

  将大型骨干企业纳入保用电范围。核算大型骨干企业用电负荷需求,在制订各级季度用电计划时,将大型骨干企业的用电负荷需求在所在地的网供电指标中单列保障,优先保障用电需求。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大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原则上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市供电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加大效益增长支持力度

  大型骨干企业往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50万元以上,且在当地年度纳税额比往年最高纳税额增长达2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所属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共同确认,报当地政府批准,按其新增税收构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扶持;对于新办的大型骨干企业实施奖励,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次年起开始计算年度纳税额增强比例;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型骨干企业取得的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抵扣;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同时符合本市已出台的与地方税收贡献相挂钩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应以“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享受”为原则。(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五)加强金融保障服务

  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衔接,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年度转型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和市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融资需求情况。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纳入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市级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向总行、省分行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推进直接融资。大力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行公司债、以及中长期企业债,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改善大型骨干企业的负债结构,增强企业抗周期波动及政策变动风险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推动未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对异地借壳上市的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回迁清远的,开辟特别通道。(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畅通“绿色通道”服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网上办事大厅与省网实现并网,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开辟大型骨干企业网上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将大型骨干企业项目立项、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经贸、海关、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大型骨干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和“清远市大型企业绿色通道卡”,其基建项目享受清远市重大项目同等“绿色通道”待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大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对大企业在跨地区、跨行业并购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提供便利。大型骨干企业对其在清的相关企业进行整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其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清远海关等负责)

  (七)完善智力人才支撑

  加大企业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发挥市组织人事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的总体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鼓励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政府设立“清远市突出人才贡献奖”和“清远市政府特殊津贴”,对全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重奖。

  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市财政给予建站奖励50万、创新基地奖励30万。并对进站博士后提供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支持,扶持企业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类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入股大型骨干企业。市财政补助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优先安排大型骨干企业。具体参照《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培育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后备力量

  支持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省市认定的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建设、品牌质量、上市培育、融资服务、兼并重组、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重点帮扶,推动更多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进入大型骨干企业行列。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民营大型骨干企业的后备企业。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创新产业化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高成长性的中小和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支持中小和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项目。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设计专门课程和培训计划,对民营企业高管进行轮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负责)

  五、建立保障落实机制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把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纳入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狠抓政策落实,营造重商、助商、安商的良好氛围,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发挥政府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以“推进百家企业帮扶工程”为契机,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将帮扶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政策有效执行

  1.认真履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职能,组织开展国家、省和市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情况监督,在资源开发、市场准入、投资开发等方面落实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为民营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增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更多民营中小企业进入大型骨干企业行列。

  2.成立市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骨干企业服务档案,及时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扶持骨干企业的相应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等,报市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安排专人服务联系企业,负责协调办理其相关申请,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问题需多部门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联席会议讨论。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跟踪、检查本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落实,并向市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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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