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经信[2013]447号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10-23
文号:清经信[2013]4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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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0月23日

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精神,加快推进清远市区域经济发展进程,大力支持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强企工程

  对骨干企业采取分类指导、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短期一批重点突破,长期梯队成长培育,通过资本驱动、技术驱动、人才驱动和市场驱动等战略培育一批“旗舰式”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打造一批处于较完备产业链的行业生力军。

  纳入市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目录,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清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产业类别,企业上年度的经营规模、纳税额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年度纳税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1.第一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6000万元及以上。

  2.第二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

  3.第三产业中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500万元及以上。

  4.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1200万元及以上。

  (三)属集团公司的(有合并财务报表),以集团作为认定主体。一经认定,集团下属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政策。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整合资源、创新引领”指导原则,培育骨干企业成为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主要支撑力量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导力量。力争到2020年骨干企业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4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

  (一)加强自主创新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发展的核心推动力,提高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坚定不移走创新驱动道路。

  集中力量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和确定。组织大型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大型骨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税法规定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尚未认定的,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争取培育若干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提升品牌质量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品牌兴企强企意识,推进卓越绩效标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名牌带动战略,积极主导或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大品牌投入、宣传和保护力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

  对大型骨干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海关A类企业等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区域联盟标准,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采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对大型骨干企业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的标准研制项目,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三)加快结构调整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突出主导产业,提升产业素质,推动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实施产业链配套、省市共建等专题。开展先进工艺装备升级、品种质量提升、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环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专项扶持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负责)

  (四)鼓励资产重组

  支持集团化经营。鼓励拥有多个独立法人企业(含全资、控股、参股)的同一实际控制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或以母公司为核心对其他关联企业并购重组(含全资、控股、参股),采取集团化发展战略。对企业集团或母公司注册地在清远,对企业成功并购重组所发生的费用属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鼓励骨干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并购重组,对成功实施并购重组的骨干企业按被并购企业的收购金额和首年度合并报表后的骨干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不同等次的资金补助。骨干企业成功并购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所发生的费用属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整合提升再生金属拆解加工关联企业,鼓励一批成长性较好,有发展前景的铜材加工企业,通过股份制入股形式,大小企业整合发展,指导其组建大型铜材加工企业,通过土地、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整合,并运用财政政策、环保、质量、科研等支持手段,促进再生资源产业深加工发展,发展若干个大型的铜材生产加工(园区)企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国土局等单位负责)

  (五)支持实施产业投资项目

  优先安排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工业项目列入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鼓励大型骨干民营企业进入法律和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优先推荐大型骨干企业产业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省计划项目,并争取扶持资金。(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引导大型骨干企业进入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电子信息、光电子新材料、节能产业、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新能源、精细化工、机械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为主的环境友好型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重大融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以加强工业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基地及相关平台的宽带网络提速和应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基础,加快推进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一是推进信息技术与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与经营管理融合。深化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料管理等环节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在骨干企业推进研产供销、经营管理与生产控制、业务与财务全流程的无缝衔接和综合集成,重点推广企业资源计划、财务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实现企业管理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之间的协同,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管理决策能力。二是推进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生产服务业融合。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完善供应链、客户和渠道管理,实现产业链企业间订单、设计、生产、管理、销售等商务活动全程电子化和网络化。鼓励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将信息化等非核心业务进行剥离重组,面向全行业提供专业的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资源向核心业务集中。鼓励信息服务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构建区域性制造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知识库,提供专业化服务。

  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市示范项目和推荐申报省示范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引领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经济效应和生态效应相统一,实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发挥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作用,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及示范试点建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技术改造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九)引导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创新

  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补足。支持大型骨干企业设立以强化主业为重点投向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在成本管理、技术管理、节能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强化企业基础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卓越绩效模式、精细化管理等国内外先进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市质监局、市工商管理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坚持“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积极发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技术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和协会、商会的服务功能,搭建和完善综合服务、信用担保、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平台,贴近企业,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用地专项保障

  实行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对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由市发改、国土、规划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对符合省立项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大力支持其争取项目获省立项,充分利用省用地指标。

  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大型骨干企业对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再补缴地价款。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房产举办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后期保障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前提下,土地用途可仍视为工业用地,暂不补缴土地价款。大型骨干企业在建设工业或仓储项目时,在满足消防、间距、退缩和提车位等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应予批准。

  实行地价优惠。大型骨干企业经营经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经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资源支持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相关扶持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认定为出口退(免)税A类企业,优先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加快退税进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清远海关负责)

  (三)落实能源专项保障

  将大型骨干企业纳入保用电范围。核算大型骨干企业用电负荷需求,在制订各级季度用电计划时,将大型骨干企业的用电负荷需求在所在地的网供电指标中单列保障,优先保障用电需求。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大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原则上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市供电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加大效益增长支持力度

  大型骨干企业往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50万元以上,且在当地年度纳税额比往年最高纳税额增长达2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所属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共同确认,报当地政府批准,按其新增税收构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扶持;对于新办的大型骨干企业实施奖励,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次年起开始计算年度纳税额增强比例;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型骨干企业取得的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抵扣;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同时符合本市已出台的与地方税收贡献相挂钩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应以“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享受”为原则。(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五)加强金融保障服务

  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衔接,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年度转型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和市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融资需求情况。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纳入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市级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向总行、省分行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推进直接融资。大力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行公司债、以及中长期企业债,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改善大型骨干企业的负债结构,增强企业抗周期波动及政策变动风险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推动未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对异地借壳上市的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回迁清远的,开辟特别通道。(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畅通“绿色通道”服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网上办事大厅与省网实现并网,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开辟大型骨干企业网上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将大型骨干企业项目立项、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经贸、海关、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大型骨干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和“清远市大型企业绿色通道卡”,其基建项目享受清远市重大项目同等“绿色通道”待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大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对大企业在跨地区、跨行业并购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提供便利。大型骨干企业对其在清的相关企业进行整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其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清远海关等负责)

  (七)完善智力人才支撑

  加大企业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发挥市组织人事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的总体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鼓励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政府设立“清远市突出人才贡献奖”和“清远市政府特殊津贴”,对全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重奖。

  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市财政给予建站奖励50万、创新基地奖励30万。并对进站博士后提供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支持,扶持企业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类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入股大型骨干企业。市财政补助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优先安排大型骨干企业。具体参照《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培育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后备力量

  支持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省市认定的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建设、品牌质量、上市培育、融资服务、兼并重组、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重点帮扶,推动更多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进入大型骨干企业行列。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民营大型骨干企业的后备企业。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创新产业化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高成长性的中小和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支持中小和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项目。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设计专门课程和培训计划,对民营企业高管进行轮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负责)

  五、建立保障落实机制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把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纳入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狠抓政策落实,营造重商、助商、安商的良好氛围,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发挥政府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以“推进百家企业帮扶工程”为契机,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将帮扶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政策有效执行

  1.认真履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职能,组织开展国家、省和市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情况监督,在资源开发、市场准入、投资开发等方面落实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为民营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增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更多民营中小企业进入大型骨干企业行列。

  2.成立市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骨干企业服务档案,及时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扶持骨干企业的相应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等,报市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安排专人服务联系企业,负责协调办理其相关申请,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问题需多部门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联席会议讨论。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跟踪、检查本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落实,并向市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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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