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3]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1
文号:鲁政办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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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牢牢把握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总抓手,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纵深推进“十大扩需求”行动,充分依托庞大市场空间和规模体量优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深度挖掘释放内需潜力,着力畅通经济循环,更好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效激活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内生动力源,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筑牢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完整内需体系初步建立,经济循环更加畅通,山东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战略节点作用持续提升。到2025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四新”经济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制造业投资加快增长,基础设施“七网”和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取得显著成效,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在建及营运里程分别达到4400公里、10000公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亿千瓦;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2-3个百分点,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二、着力拓展提升消费需求


  (一)全面提振传统消费。


  1.加大批零住餐行业支持力度。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行动,每年举办不少于200场专题活动,打造商旅文体、吃住行娱深度融合的消费场景。引进和优化布局高端星级酒店,培育全国性餐饮集团和管理品牌,振兴“新鲁菜”。对新增设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连锁店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美食广场(店)项目,支持各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开展直播营销、内容营销、社群营销,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销售模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到2025年,全省建成便民生活圈300个以上。鼓励商贸企业和餐饮门店延长营业时间,繁荣发展夜购、夜娱、夜宵等夜间消费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2.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活力。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各市发放文旅消费券,举办文化旅游消费活动。鼓励A级旅游景区开展灵活多样的精准促销活动。完善景区门票预约统一平台,推动省内5A级景区全部接入“爱山东”平台。高水平举办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持续办好尼山世界文明论坛、青岛国际啤酒节、潍坊国际风筝会等节事活动,支持各市重点培育1-2个重大特色活动品牌。制定文化体验廊道实施计划,加快建设沿黄河、沿大运河、沿齐长城、沿黄渤海文化体验廊道和胶济铁路文化体验线。到2025年,做优做强一批高标准、高品质精品旅游区,新增不少于30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集中打造100个精品文化旅游名镇、80个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5%。(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


  3.加快发展商务会展业。做大做强会展产业链,每年举办各类会展活动不少于300场,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组展商、展览专业服务机构、会展组织落户山东。创新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新品发布和首秀首展活动,鼓励各市对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助。办好日本、韩国、RCEP区域进口博览会,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培育具有先进办展理念、运营规范、模式创新成效显著的数字化展览龙头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扩大汽车家电消费。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支持各市采取差异化措施扩大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加快公共区域、居民小区等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到2025年实现公共充电站乡镇全覆盖。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30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组织实施分期消费补贴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前提下,拓展汽车、家电等消费领域信贷业务。举办“山东家电消费节”“山东家电服务节”,推广智慧家居家电、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试点,布局一批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对新建废旧家电回收站、回收运输中转站项目,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山东公司)


  5.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各地策划开展一批房产交易展销会,创新举措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三年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8.5万套。合理满足房地产和建筑业信贷需求,加强在建在售开发项目监管,全面排查梳理风险项目,对新风险项目及时纳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管好用好居民小区公共收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培植壮大新消费热点。


  1.优化医疗健康服务供给。常态化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扩大集采品种覆盖范围,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逐步提高全民医保水平,到2025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封顶线在“十三五”末基础上平均提高5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职工医保普通门诊限额达到3500元以上。培育一批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远程医疗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全省市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标准,政府办县级中医医院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2.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支持学前教育多元办学,扶持和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学位供给,推动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加快教育云网融合建设,推进校园网络提质增效,持续开展智慧教育示范创建,到2025年全省“数字校园”实现全覆盖。加快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鼓励校企合作办学,建设一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高校通过继续教育体系向社会开放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提供教育服务,参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3.深挖养老托育消费潜力。深化落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开展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65%以上。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广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连片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家庭养老床位模式。大力发展银发经济,积极开展适老生活用品市场,更好满足差异化、个性化养老需求。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到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每个设区市建立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4.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实施品牌引领计划,设立一批家政服务产业园区,培育一批家政服务品牌。打造家政社区示范性消费场景,支持家政企业以连锁形式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建立“家政服务超市”,开展在线预订、上门服务、便捷支付等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诚信家政社区惠民促消费等活动,培树100家左右诚信家政星级企业。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监管制度,开展诚信家政进社区惠民促消费活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升级信息服务消费。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空天信息等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数字流量经济,培育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一站式数据服务市场。开展5G“百企千例”规模应用行动计划,推进5G模组与AR/VR、远程操控设备、机器视觉、AGV等工业终端深度融合,打造一批5G全连接工厂。分级分类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到2025年16市和60%的县(市、区)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基本建成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惠民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6.支持倡导绿色消费。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全面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公务用车电动化。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到2025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3亿平方米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0%。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到2025年,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


  (三)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1.建设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消费中心城市梯次培育行动,支持济南、青岛对标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北方消费中心和重要国际消费目的地。根据客流、物流、区位特点、辐射能力等,培育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节点城市。加快推进智慧商圈建设,推动步行街向复合功能延伸升级,打造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聚集区,丰富消费场景,提升消费便利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促进农村消费升级。开展农村商业体系创新试点,支持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农贸(集贸)市场,加快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便利店、小百货、小超市数字化改造,提升农村消费便利化水平。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生活服务等下乡惠民活动,促进品质消费进农村。充分发挥供销社作用,健全农资保供机制,拓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乡村民宿等服务品质,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


  3.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每年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直播电商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鼓励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视频号、云逛街等新模式,支持网红经济发展,打造一批直播电商生态圈。全面推广“老字号+博物馆”模式,支持老旧工业厂区向文旅消费载体转型。支持举办国际顶级帆船、赛车、电竞、动漫等赛事,支持青岛争取国际邮轮复航试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


  4.吸引境外消费回流。拓展网上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扩大国际中高端消费品购买渠道,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规范发展。支持济南、青岛等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店、进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建设离境退税商店内快速退税通道。跨境电商综试区符合条件的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并可按照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5.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行动。打造“放心消费在山东”品牌,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鼓励和规范消费金融创新,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培育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加强产品伤害监测哨点建设。健全新兴消费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1.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每年梳理一批制造业领域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加大设备奖补、要素保障等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大金融信贷力度。对拟投产重点工业项目,实施“一项目一台账”,及时监测投资进度、竣工投产等情况,确保按计划竣工并投产投用。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有条件、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先进制造业聚集区设立专营机构,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制造业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加力提升技术改造投资。出台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三年行动方案,“一业一策”推动钢铁、化工、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等重点传统行业改造提升,每年实施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1万个左右。省财政每年统筹资金,采用贴息、补助等多种形式,撬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建立技术改造技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遴选一批专业化技术改造服务商,提高技改服务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深化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


  1.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推进济郑高铁、雄商高铁山东段、津潍高铁山东段、莱荣高铁、潍烟高铁、济滨高铁等重大项目建设,开工潍坊至宿迁高铁及青岛连接线(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提速济南城市轨道交通二期规划项目、青岛城市轨道交通三期规划项目建设,到2025年,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及在建里程达到700公里。加快济南至潍坊、明村至董家口、临淄至临沂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开工荣乌文登区至双岛湾科技城段、济南至宁津等高速公路项目,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县双高速”。(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2.加快构建现代水网。深入研究论证南水北调东线二期、沂沭河雨洪资源利用东调等跨流域跨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推进济南太平水库、威海长会口水库、临沂黄山水库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济南太平水库。完成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济南东部四库连通工程及青岛官路水库、临沂双堠水库、济宁梁北水库主体建设,建成11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以及枣庄两库四河水系连通、德州水系连通工程。统筹推进东平湖蓄滞洪区滞洪疏导与运沙、相关市水道建设。加快推进小清河生态廊道建设,提升防洪排涝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挖掘文化旅游潜力,促进和带动沿河经济发展。(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3.优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网。加快城市燃气、供水、热力、排水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进管线入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提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国家物联网标识解析省级节点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重点行业物联网感知设施规模化部署,到2025年,物联网终端总数达到2.5亿个,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25万个以上。推动城市、乡镇和行政村千兆光网普遍覆盖,全省16市全部达到千兆城市建设标准,建成“千兆省”。新增北斗卫星导航定位陆地基准站点13座、海域海岛基准站点6座,站点总数达到143座。布局高效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培育5个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和15个以上技术转化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大力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


  1.规划建设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加快“十三五”结转在建的大型煤电机组建设,有序推进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在电热负荷集中、网架结构薄弱区域,统筹推动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规划建设,审慎规划供热背压机组发展布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持续完善油气基础设施。加快山东天然气环网等骨干管网建设,建设青岛董家口、烟台西港区、龙口南山、中石化龙口等一批百万吨级沿海LNG接收站,打造千万吨级沿海LNG接卸基地。围绕沿海港口码头、化工园区和大型库区布局,推动烟台西港至裕龙岛原油管道建设。建设胜利济阳页岩油国家级开发示范区。到2025年,沿海LNG年接卸能力达到2500万吨,天然气、原油管道里程分别达到9000公里、6600公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环渤海”和“沿黄海”海上光伏基地,研究探索“风光同场”海上清洁能源开发模式。积极安全有序推进海阳、荣成、招远等核电厂址开发建设,建成荣成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国和一号示范工程,推进海阳核电二期工程建设,深化荣成石岛湾扩建一期工程、招远核电一期工程等项目有关工作,推动三代及以上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打造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构建黄河下游绿色能源带。建设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统筹推进采煤塌陷地治理与新能源开发。到202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亿千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


  4.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梯次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加快文登、潍坊、泰安二期等项目建设,开工枣庄庄里项目,深化莱芜船厂、五莲街头、蒙阴华皮岭等前期工作,积极推动新选站点滚动纳规,到2025年,抽水蓄能在运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在建规模达到700万千瓦。发展新型储能,在大规模风光基地接入点、特高压落地点等重点区域实施一批新型储能示范工程,加快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广能量型锂电池、盐穴压缩空气等先进储能技术,开展“百万千瓦”行动计划,力争每年新开工项目100万千瓦以上、新增规模100万千瓦左右,到2025年,新型储能规模达到600万千瓦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机制。


  1.健全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统筹实施省级重点项目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定期组织开展全省重大项目现场推进,确保项目梯次推进、持续发力。实施项目联审会商,开展问题线上线下征集梳理,统筹解决项目推进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问题,建立分级办理、限时反馈、督导落实的工作闭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2.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出台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协调推动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积极打造典型案例,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根据省“十四五”规划、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筛选一批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优质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3.深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全面落实用地指标提前预支、分级分类保障,加强能耗指标省级统筹,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对上争取,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科技创新等补短板项目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4.创新项目投融资模式。强化政府引导资金作用,用好财政股权投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强省市县三级引导基金纵向联动。制定盘活存量资产实施方案,打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路径。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积极搭建有利于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着力畅通经济循环


  (一)构建现代流通体系。


  1.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培育区域性物流中心和骨干流通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市打造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构建完善干线、支线和末端配送紧密衔接的现代物流网。全链条布局“集散基地+集配中心+采供网点”三级节点冷链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济南、青岛、威海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完善国际海运物流网络,打造日韩、东南亚、中东、印巴、欧美五大优势航线族群,到2025年,外贸航线数量达到278条,建设300个左右境外物流园区、仓储和分拨中心。加密中欧班列(齐鲁号)图定线路开行频次,打造济南、青岛、临沂三个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畅通黄河流域出海通道,合作建设50个内陆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2.完善流通基础设施。实施新一轮港口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原油、液化天然气(LNG)、集装箱等大型化、专业化泊位,打造世界级海洋港口群。大力发展内河航运,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为重点,着力提升运河航运能力,加快推进小清河复航,实施济宁港主城港区、京杭运河枣庄段“三改二”提升、湖西航道下级湖段改造等一批重点航道和码头工程,加快建设山东京杭多式联运物流项目配套铁路专用线改扩建工程、泰安兖矿东平陆港铁路专用线等重点项目,提升内河港口集疏运能力,到2025年,内河港口年货物吞吐量超过1.6亿吨。积极推进德龙烟铁路通道一体化。支持济南机场和青岛机场建设国际枢纽机场,培育烟台、临沂等区域枢纽机场,建设现代化运输机场群。完善城乡商贸流通设施,到2025年,布局形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县级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机场管理集团、省邮政管理局)


  3.加快流通模式创新。畅通多式联运“双循环”服务网络,支持济南、青岛发展国际性多式联运服务,增强烟台、潍坊、临沂、菏泽、济宁多式联运区域辐射功能,加快建设一批多式联运重点项目,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增长10%以上。实施“干支配仓”衔接行动计划,布局建设“网络化配送+分布式仓储”智慧流通网,实现省内1日达。积极发展公铁水联运、河海联运和铁路快运,推广冷链运输、高铁快运、网络货运等先进运输方式。深化仓储配送体系建设,支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仓储基础共享共用,发展智能云仓,推进全省供销社系统联采分销。(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供销社)


  (二)更好服务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


  1.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推动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各项任务扎实落地,协同开展省级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深化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制定省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建设方案,建设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构建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


  2.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工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优化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深入开展“双全双百”提升工程,巩固深化“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优化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加强“无证明之省”建设,提升“一次办好”改革成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


  3.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清理行动,全面取消对民间资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快推进能源、铁路、交通、电信、公共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4.做强“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品牌。完善“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对标和品牌遴选行动,进一步提升“好品山东”品牌影响力。实施百年品牌企业培育工程,促进“山东制造”与“好品山东”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开展“百企千品”培优工程。打造高水平“山东手造”展示体验中心,认定一批“山东手造·优选100”企业和产品。建设“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快提升国际循环质量。


  1.打造高能级开放平台。打造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支持开展更多首创式、差异化、集成性制度创新。加快推进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和上合组织经贸学院实体运作,高效运营青岛上合之珠国际博览中心。高水平建设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争创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2.加快建设贸易强省。打造高水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开展出口质量提升行动,扩大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品及数字化智能化机电产品出口。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带动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出口。制定实施进口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扩大重要资源能源型商品、民生消费品进口。积极探索威海仁川海港、空港“四港联动”整车运输新模式,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经济的国际物流通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3.实施高质量“双招双引”。精心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经贸活动,聚焦日韩、欧美、东盟等重点国别地区,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精准引进一批制造业补链延链强链项目。举办山东-央企经贸合作对接会,招引一批央企总部落地。建立用好顶尖人才“直通车”机制,开展山东省青年人才集聚齐鲁行动计划(2023-2025),引进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扩大内需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省有关部门单位强化统筹协调,集中会商研究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各市、县结合实际创新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完善政策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落细中央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密切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及形势变化,聚焦促消费、扩投资、畅循环等扩大内需各领域各环节,因时因势精准谋划、集成制定、动态推出政策清单,抓好政策预研储备,保持政策供给充足、连续稳定、支撑有力。


  (三)鼓励示范创新。支持各地积极抢抓经济快速恢复“窗口期”,围绕扩投资、促消费、畅流通,积极探索开展管理体制、业态模式、应用场景、制度机制等领域创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打造一批扩大内需新热点,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实施评估。紧盯扩大内需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综合评估,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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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