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3]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14
文号:鲁政办发[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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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发挥政策组合倍增效应,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为主线,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等联动配合,引导撬动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重大战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降低成本费用,推动形成资金投放精准、主体协同联动、政策叠加发力的发展新优势,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


  (一)强化财金协同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构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发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作用,引导银行、担保、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资源向创新链产业链集聚,加快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加强科技型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山东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打造“专精特新”专板。(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


  (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损失,省级财政按照4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对已完成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省级财政按照规定利率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三)实施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投保的专利保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高价值专利或企业投保的具体目标国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地区的,保费补贴标准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三、支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签发商业汇票和供应链票据的规模及增速,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对山东省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供应链票据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二)实施“技改专项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改项目,省级财政按照规定利率的3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税务局)


  (三)支持创新产品市场推广。对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通过首台(套)综合支持政策等加快产品市场推广。鼓励保险资金依法通过投资股权、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为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四、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发挥绿色基金作用。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联合国绿色气候基金中国项目落地山东省,推动山东绿色发展基金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汇聚更多社会资本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治理、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绿色制造等领域。(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发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用好“碳减排政策工具”。发挥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叠加效应,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碳减排领域信贷支持,省级财政给予25BP贴息,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每年安排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10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开发绿色产业贷担保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六类产业融资发展提供优惠费率担保增信,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再担保费,1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省财政给予担保降费奖补和风险补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动力


  (一)创建中央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有效模式,每年遴选3个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树立标杆,打造样板,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级财政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降费奖补、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保持在8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在聚焦主业、规范运作、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坚持降费让利,稳步提升业务覆盖面,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大创业就业融资支持。支持个人及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减轻创业就业群体融资负担。(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和后续发展期贷款,省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牵头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


  (四)运用数字平台增信赋能。加快省市两级金融科技平台建设,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资金支持,促进涉企信息共享,赋能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推广政府采购“惠企贷”,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为企业融资增信,实现融资需求申请、授信审批、政策性担保等全程网办。(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六、加大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一)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进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支持各市、县(市、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加大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融合力度,更好助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保险数字化转型,为产品研发、费率动态调整、差异化定价等提供数据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二)加大对各类涉农主体融资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试点,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申请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省财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落实农业信贷担保奖补政策,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增信功能,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产业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优化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三)实施财金联动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奖补。推广拓展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典型经验,开展财金联动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工作,省级财政安排奖补资金,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组织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基层发挥首创精神,产生示范引领效应,破解农村金融资源匮乏难题,更好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七、坚定支持扩大需求战略,主动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


  (一)优化财政资金存放机制。优化国库现金管理方式,探索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银行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化社保基金存管方式,在保证基金正常支出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二)支持开展直接融资。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IPO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申请(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鼓励指导各市、县(市、区)依法合规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省市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及投资规模大、效益好、资产优的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加大专项债券项目推介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发挥山东信用增进公司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服务,助力企业债券融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动REITs省内落地实践。探索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快盘活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拓宽项目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持,盘活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大国际财经合作力度。加强与多双边国际机构对接,及时了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贷款政策的变化动态,充分利用其资金和智力资源,进一步加大国际财经合作力度,突出重点领域,把握资金投向,提高项目质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实施“鲁贸贷”业务,以出口信保合同作为增信手段,支持承办银行向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对贷款本金损失,由保险机构、承办银行和省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偿。实施“关税保”风险补偿,鼓励保险公司向进口大宗资源型商品、食品、农产品且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提供关税保险,省、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赔付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支持企业稳定进口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六)发挥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纽带作用。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让利力度、优化服务水平、创新业务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基金设立、投资等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本助力和基金赋能。聚焦天使基金,省级引导基金最高出资比例提高至40%,省、市、县级政府最高共同出资比例放宽至60%,重点支持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在实缴出资收回后,可将全部收益让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出资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医养健康产业和养老服务领域的投资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医养健康和养老服务企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挥省级应急转贷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为资金周转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八、做优做大做强金融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支持省属骨干金融企业做优做强。发挥省管企业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强化省属骨干金融企业协同联动,合力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支持鲁信集团打造省级金融控股集团,充分利用银行、信托、资管、公募基金等金融牌照协同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恒丰银行和农商行加大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省财金集团打造财金政策联动的投资运营公司,提升省新动能基金公司市场化运作水平,助推“十强产业”发展。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推动政策性担保业务扩面、降费、让利、提效。发挥财欣公司资产运营、社保基金持股平台资源优势,助力资产管理和持股企业改革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积极推动“政金企”合作。组织省属骨干金融企业开展“财金联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活动,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跟进服务和调度分析等工作保障机制,推进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省市县三级联动、机构联动和市场联动,推动政金企合作事项落地见效。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省级每年在乡村振兴、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评选不超过10个优秀金融创新产品,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


  九、完善财金联动保障机制,推动发挥政策倍增效应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级层面建立由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协调有序、互为补充、相互衔接、执行有力的财金协同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等)


  (二)强化政策协同配合。加强各级财政、货币、产业、监管等政策的协同配合,强化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继续向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资金支持,推动形成财政金融协同联动的政策合力。密切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强化成效评估,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等)


  (三)推进省市县三级联动。强化各级财政金融政策有效衔接,打通“政策+机构+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穿透到基层和市场主体,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合作长效机制,省级统筹金融资源,市县提供企业项目,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金融“活水”。(牵头部门:省财政厅,参加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等)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推进“金安工程”,提高地方金融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推动全省不良贷款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实现财政政策与基金引导、担保增信、股权投资等金融工具协同联动,形成政策叠加效应,为风险防控提供有力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全面加强财金协同联动的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媒体资源,深入解读财金协同联动的新举措新要求,及时总结推广财金协同联动经验做法,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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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