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2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中评协[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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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会员是中评协对在资产评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个人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 资深会员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名额以当年计划为准。


  第二章 资深会员的评审


  第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加入中评协15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一)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担任过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获得过全国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等;


  3.担任过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委员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评协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5.担任过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二)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者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


  2.参与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承担中评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3次以上且反映良好;


  4.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或者修订工作;


  5.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6.获得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三)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执业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任业务部门或者质控部门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近5年作为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且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均未发现问题;


  2.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


  3.参加财政部或者中评协组织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3次以上且表现突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会员,不得参加中评协资深会员评审: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政法机关、监察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调查的;


  (二)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过去5年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可以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申请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


  地方协会应当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资深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初审合格者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初审合格者组织约请面谈。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资深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资深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和相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


  (三)优惠或者优先获得中评协的研究资料、专业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四)优先获得中评协研究资助;


  (五)优先被提名为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优先成为中评协专家库成员;


  (七)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八)优先推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九)受中评协委托,代表中评协参加国际专业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资深会员除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尊严;


  (二)严格自律,作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评估协会声誉;


  (四)积极承接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委托或者安排的培训教学、准则制定、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深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深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评协秘书处负责。中评协建立资深会员档案及数据库,对资深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深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具备中评协个人会员资格的;


  (二)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会员义务的;


  (三)其他不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


  资深会员资格终止,中评协收回并注销其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资深会员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243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附件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新时代资产评估行业楷模,塑造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从业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会员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期在资产评估行业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的人员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荣誉会员的评审


  第三条 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一)退休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超过20年;


  (二)退休前长期从事资产评估教学科研或者行业管理工作,成果突出;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行业管理岗位因公牺牲;


  (四)中评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荣誉会员。


  第五条 荣誉会员评选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如遇行业重大活动,可配合活动开展荣誉会员评选。


  第六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可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中评协可直接提名荣誉会员候选人。


  第七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举荐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地方协会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荣誉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地方协会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荣誉会员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荣誉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中评协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证书》和荣誉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荣誉会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荣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纳税、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荣誉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在荣誉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荣誉会员申请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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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