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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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


  (一)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一)符合本公告一、(一)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一、(二)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进行明确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面积进行明确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三)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符合本公告一、(一)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一、(二)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是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是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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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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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