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 2024-4-3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30日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优化加工贸易监管,顺应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需求,依法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规范海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的项号为单位测算,在本核销周期内单项或者多个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分别在【-1%,1%】之间,适用本裁量基准。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外的,适用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溢余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五条 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二)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
(三)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第六条 加工贸易货物在“短溢区间”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货物溢余,且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整账册底账。
第七条 海关在实施监管及稽查、核查等执法工作中,发现加工贸易货物符合“短溢区间”情形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八条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短少”,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少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溢余”,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多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短溢区间”,指按单项货物计,(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所得比值的上下限范围。负数表示短少,正数表示溢余。
第九条 本裁量基准中,“之间”“不超过”包括本数在内,“之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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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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