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其职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填开完税证(代缴款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征订发给扣缴义务人,并由其填开扣缴税款。发给扣缴义务人完税证应办理以下手续:
1.颁发完税证必须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制度。扣缴义务人领取完税证,不准委托他人捎带,并要凭“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发双方要当面点清,互相签章。“票款结报手册”可向当地税务局领取。
2.颁发完税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需用量。
3.扣缴义务人填错或损坏的完税证不得自行处理,应全联保存,如数交回由原核发的税务机关注销。
4.扣缴义务人在停止扣缴工作时,应在停止扣缴工作之前将票款结报手册和求填开的完税证,以及已填开的完税证存根联一并交回原核发的税务机关。
5.各分局应将完税征的保管及填开等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地告知扣缴义务人,以保证完税证的保管及使用不发生差错。
6.各分局要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保管和使用完税证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处理。
二、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国石油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否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问题,在扣缴义务人保证不因税收抵免或其他原因要求补开完税证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批准,可以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同时必须附送分人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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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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