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325 为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
规定旨在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明确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运输、仓储、保险及相关贸易融资等业务,推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特此公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8月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