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海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实现
发文时间:2022-02-08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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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公司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上市公司,2020年以年薪60万元(分月支付)引进高端紧缺人才张三(2020、2021年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规定)。2021年张三除取得年薪60万元外,另取得公司给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8万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授课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共5个月,每次收入2万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张三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最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海南省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2021年张三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规定,且A公司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上市公司,依法可以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特别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以下简称“10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能够享受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享受优惠的所得应来源于海南,税款应缴纳在海南。


  二是享受优惠的所得类型仅限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在海南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是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须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规定的髙端紧缺人才。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将最终确定的髙端、紧缺人才名单提供给海南省税务局。


  四是享受优惠的髙端紧缺人才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非居民个人。


  五是税收优惠在次年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经营所得(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1日前计算退税,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出髙端、紧缺人才身份确认申请。


  二、张三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预扣预缴(扣缴)税款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张三2021年度取得各项综合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予以预扣预缴。其中:


  取得分月支付的年薪60万元应预扣个人所得税=(600000-60000)*30%-52920=109080元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8万元,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经测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80000*20%-1410=54590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5=16000元


  (二)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按2种情形


  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应补(退)税款=(600000+280000+100000*(1-20%)-60000)*35%-85920-(109080+54590+16000)=229080-179670=49410元


  全年共计纳税229080元。


  不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应补(退)税款=(600000+100000*(1-20%)-60000)*35%-85920-(109080+16000)=131080-125080=6000元


  全年共计纳税=131080+54590=185670元


  (三)高端紧缺人才优惠退税


  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64号文件规定对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各项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不享受15%税收优惠。1019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髙端紧缺人才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因此,对于张三高端紧缺人才优惠减免税额,需要区别两种情形计算:


  1.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


  全年综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280000+100000*(1-20%)-60000=900000元


  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280000=880000元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280000+100000*(1-20%)=960000元


  减免税额=(229080-900000*15%)*880000/960000=86240元


  实际纳税=900000*15%=135000元


  2.不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


  全年综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100000*(1-20%)-60000=620000元


  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元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100000*(1-20%)=680000元


  减免税额=(131080-620000*15%)*600000/680000=33600元


  实际纳税=620000*15%+54590=147590元,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54590元


  三、小结


  从张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可以看出,假定张三不在海南任职,也非海南省高端紧缺人才,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全年可少缴税款43410元(229080-185670)。但是正因为张三在海南任职,可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其选择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全年可少缴税款12590元(147590-135000)。


  因此,对于海南省高端紧缺人才,其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适用,需要结合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综合判定,以确保享受最大优惠。


案例二


  B公司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上市公司,2020年以年薪60万元引进高端紧缺人才李四(2020、2021年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规定)。2020年12月B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李四取得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0股,授予期权价格为10元,自2021年起分三年行权。2021年10月李四第一次行权5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收盘价为36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李四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最佳?


  一、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一般计税


  综合《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上述规定,李四2021年股权激励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6-10)*50000=1300000(元)


  1300000*45%-181920=403080(元)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李四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能否享受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


  李四提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35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且任职的A公司符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规定,应当享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务中,按照164号文件规定对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各项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不享受15%税收优惠。


  综合42号公告和164号文件,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的,是不能享受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能否放弃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优惠


  对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税的各项“工资薪金所得”优惠,164号文件中除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对其他的各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未设定放弃优惠的选择权。那么是不是就一定不能选择放弃呢。


  凡人认为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放弃股权激励的单独计税。


  首先,单独计税是一种税收优惠。这一点,可以从164号文件的标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就可以看出,是明确“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


  其次,税收优惠应当允许纳税人放弃。即然是优惠,顾名思义就是以依法最少纳税为原则,即纳税人可以“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存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允许纳税人选择最优的方式进行。尤其是叠加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允许纳税人放弃可能带来多缴税款后果的优惠政策。这一点,在《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中就有体现。


  第三,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年选择。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增值税是按期计税并申报的流转税,其税收优惠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后续产业链条的增值税计税,因此税法设定了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再申请。但是所得税是对年度生产经营成果课税,除自身外,不对后续产业链的生产经营产生连续影响,只需按年选择。


  第四,股权激励优惠到期后也需并入综合所得计税。42号公告将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长到2022年底,到期后如果没有再次延续,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因此,选择放弃单独计税,只是纳税人还原本来义务。


  四、是否放弃单独计税税款计算的比较


  1.不放弃单独计税


  1019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髙端紧缺人才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李四取得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600000-60000)*30%-52920=109080元,在分月发放时全额预扣预缴。


  因其全部为海南所得,减免税额=(109080-(600000-60000)*15%)=28080元


  全年共计纳税=(600000-60000)*15%+403080=484080元


  2.放弃单独计税


  李四取得综合所得分月预扣预缴税款=(600000-60000)*30%-52920=109080元


  李四2021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00-60000+1300000=1840000元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1840000*45%-181920=646080元


  因其全部为海南所得,减免税额=(646080-1840000*15%)=370080元


  全年共计纳税=1840000*15%=276000元


  李四放弃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优惠,因此其应纳税款也应在行权当期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执行“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


  五、小结


  综上,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应同时综合101号文件、164号文件、以及32号文件的优惠政策予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选择放弃递延纳税单独计税优惠纳税人可以实现最少纳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放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并享受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应是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规定的髙端紧缺人才。


  二是纳税人激励股权来源于海南省的上市公司,且个人所得税款应缴纳在海南。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案例三


  C公司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非上市公司,2020年以年薪60万元引进高端紧缺人才王五(2020、2021年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规定)。2020年6月C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王五取得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0股,授予期权价格为10元,自2021年起分三年行权。2021年2月王五第一次行权50000股。C公司公司财务报表显示,2020年12月底公司每股净资产2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王五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最佳?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王五的计税,需要考虑是否符合递延纳税优惠,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股权激励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C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42号公告、164号文件和35号文,其计税过程类同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股权激励所得公式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中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王五2021年行权所得=(20-10)*50000=500000元


  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因王五2021年度是海南高端紧缺人才,可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因此,王五可选将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放弃单独计税优惠,并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就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申报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退税。


  二、股权激励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如果C公司股权激励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王五的股权激励所得可暂不纳税,递延到转让C公司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所得计税。其计税方法按照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执行。王五在其后转让激励股权时,不管是否符合递延纳税政策条件,均不得享受海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同样,王五也可以选择放弃递延优惠,参照股权激励所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计税,在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海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小结


  综上,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应同时综合101号文件、164号文件、以及32号文件的优惠政策予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选择放弃递延纳税优惠纳税人可以实现最少纳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综合101号文件、62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激励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企业依法备案。


  同时,纳税人放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并享受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应是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规定的髙端紧缺人才。


  二是纳税人激励股权来源于海南省的非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款应缴纳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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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寄售业务如何计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网友咨询:从拍卖行买了一幅字画回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怎么开票?税率多少?发票长什么样子?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冗余资产、物品的流通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取拍卖、寄售这样的一种形式进行,也越来越被广大群众所接受。从税收的角度看,拍卖、寄售不仅涉及增值税也涉及所得税,其中的税法规定还真的比较复杂。


  拍卖、寄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取得拍卖品所有权后对外卖出;二是受拍品所有权人委托对外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在增值税制度中,按照拍品(或寄售物,以下简称拍品)是房产、旧货、其他货物或无形资产的不同,适用不用的增值税政策。对个人的拍卖行为,也需要按照拍品归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或特许权的转让,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课税。


  一、增值税


  (一)取得拍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对外拍卖


  这种模式的拍卖,对于拍卖机构来说,取得拍品是购进资产、货物的行为,卖出拍品是销售资产、货物行为。


  1.购进拍品时


  由销售方(即原持有人)开具发票结算,其增值税由销售方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如果销售方不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时,销售方可以依法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方是其他个人(自然人)时,除销售房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资产、货物,都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卖出拍品时


  由拍卖机构对外拍卖的价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结算,其增值税由拍卖机构按照增值税制度规定缴纳。


  如果拍卖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资产、物品的类型确定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如果拍卖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征收率的确定上:销售房产按照5%的征收率,销售其他资产、货物的,按照3%的征收率。2020年3月至5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调减为1%征收率。如果拍卖机构有二手车经营资质的,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拍卖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即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拍卖机构拍卖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二)受托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这种模式下,对于买受人来说,其拍得拍品的支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手续费或佣金部分,由拍卖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二是资产、货物的价款部分,由所有权人(或处置权人)收取价款并开具发票。


  1.拍卖机构涉税


  对于拍卖机构来说,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拍卖行对拍品不具备所有权(或处置权),其实质就是中介代理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照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对于受托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行为,拍卖行应就其佣金部分作为销售额,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拍卖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按照6%的税率一般方法计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3%的征收率(2020年3月至5月调减为1%)简易方法计税。在发票开具上,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


  2.拍品所有人(处置人)涉税


  所有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可依据税法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销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旧房、旧货、二手车等)。在发票开具上,除销售旧货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外,其他资产、货物可按照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所有权人是非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可享受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和疫情期间的征收率优惠。


  所有权人是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房产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销售其他资产、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部分减按1%执行。在发票开具上,除销售房产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拍品分类属性的识别


  1.增值税计税规定


  在拍卖(寄售)业务计税过程,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拍卖,销售拍品增值税的计征还需要针对拍品的属性界定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分别按照房产、其他财产、旧货和无形资产等不同的类别征税。


  拍品是房产的,其销售房产的行为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征收增值税。


  拍品是其他财产的,其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拍品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的,拍卖人是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其销售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人是其他个人(自然人)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拍品是无形资产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其他财产和旧货的识别


  不同属性分类的拍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制度,其中对于“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和其他财产、物品的政策差异较大,需要予以区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旧货,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过的除房产以外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和物品,一般同时具备“具有使用价值”、“可重复使用”两个特点。对于不同时具备这两个特点的财产或物品,比如收藏的古董、字画、红酒等,它们要么不具备使用价值,要么不能重复使用,因此在拍卖寄售中都属于其他财产物品的范围。这不仅仅会涉及增值税的计税,对其他个人来说,也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二、个人所得税


  拍卖寄售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并计税的,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对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依法需要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单位作为支付人,依法负有扣缴税款的责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等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需要按不同的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年综合计税。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按照3%或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何有人补税,有人退税?

“个税年度汇算”是指一个居民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把所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做一次清算,在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哪些情况需要年度汇算?


  一种是2019年多缴了个税且申请退税的,一种是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综合所得,包括4类收入,分别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不需要年度汇算。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1、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不申报会影响个人征信


  为何有人补税,有人退税?


  一种是汇算时重新选择年终奖单独或合并计税。


  2019年单位选择将年终奖单独计税,A同学在汇算时,重新选择了计税方式,变为合并计税。如果A同学工资薪金本身很高,则会补税,如果A同学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低于原来年终奖单独计税适用的税率,则会退税。


  第二种情况是全年收入不均衡。


  A的工资构成以提成为主,上半年月工资超过20000元,下半年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月工资只有2000元,从全年来看,上半年多交了税款,汇算时可以退税。


  第三种情况是补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时未足额享受)。


  2019年未及时填写租房扣除等专项附加。


  年度汇算时申报了大病医疗扣除或在次年才取得证书载明日期在2019年的可扣除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种情况是有多项收入或者年度中途更换过单位。


  从不止一家单位(集团内部调动也是从多家单位取得)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汇算时都可能产生退税或补税。


  第五种情况是并非12个月每个月都有工资薪金收入。


  如B先生1-2月待岗,3-12月在岗,在预扣预缴时,单位只给他扣除了10个月的基本减除费用50000元和10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时,可以扣除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和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种情况是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或预扣预缴时未享受优惠。


  C先生为残疾人,享受残疾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1月从广东某公司取得收入,2-12月从宁波某公司取得收入,次年3月汇算时,C先生发现在广东汇算比在宁波汇算能享受更多税收优惠,从而选择了广东作为汇算清缴地,产生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