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征税收入买设备是否影响所得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4-01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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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说是企业当前税务管理的重要事项之一。最近一段时间,在梳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时,一些企业有这样一个困惑——用不征税收入购买设备,对应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结合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来分析。


  典型案例


  甲公司2021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性资金113万元,随即使用该笔资金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该企业支付113万元的款项后,财政性资金即使用完毕。甲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5年内折旧完毕。甲公司财务人员近期向笔者咨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分析


  笔者认为,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规定,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若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此时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由于该笔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甲公司如果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在取得财政性资金当年,应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甲企业在5年内进行折旧。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须在后续的5年内,分别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两种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假设除该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外,甲企业2021年—2025年的利润总额共计500万元,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抵扣,将直接影响后续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该资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全额折旧完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在会计上确认收入113万元,同时纳税调减113万元;购入固定资产并确认固定资产原值113万元,且据此全额计提了折旧,会计上应确认支出113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5年共应纳税调增113万元。调整后,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资产全额折旧完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在会计上确认收入113万元,同时纳税调减113万元;购入固定资产并确认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且据此全额计提了折旧,会计上确认支出100万元。此时,5年应按1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才符合不征税收入“收入不计税,支出不扣除”的原则,如果按113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则会造成多纳税。


  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该项固定资产对应的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既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支出,也不构成资产的原值参与计提折旧或摊销。换句话说,相应的进项税额没有参与税前扣除,自然也就无须纳税调整。


  处理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在进行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纳税调整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对已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未支出又未归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应按未使用的资金余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二是对已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已支出部分需对应纳税调整的,无须考虑是否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素,不按已支付金额纳税调整,而应当按已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或折旧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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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实务中很多财务不清楚这些财政性资金在纳税申报上应该如何处理,将财政性资金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今天通过几个问答让小编带你捋清楚。


  01、问:我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是否应计入收入额?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02、问: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问:若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问: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年取得政府补贴100万元,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准备将这100万用于研发费用支出,请问该笔支出能否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两种情况:


  1.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则该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向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止2020年6月,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4项内容: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依据: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土地使用权


  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指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依据:财税[2017]58号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上述14项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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