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借资金不合规,企业补税4800多万元
发文时间:2022-04-07
作者:魏志凌 孙斌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794

近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为满足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拟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报告披露,今年前2个月,该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拆借资金本息合计约12亿元,占全部关联交易总额的90%以上。实务中,不少集团企业通过在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方式,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笔者在工作中发现,A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案例:

短期过桥资金未收取利息

2014年1月—2017年12月,A集团发生了多笔集团内部资金拆借业务,对其中部分拆借资金收取了利息,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部分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未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在检查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时发现,A集团有几笔资金拆借业务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却对相应的利息支出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A集团财务人员解释,根据集团内部章程,A集团为集团内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并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取得利息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足额缴税。对于个别资金需求迫切、来不及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的企业,A集团经内部决策,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为其提供短期过桥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不收取利息收入。

分析:

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据此,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A集团通过自查补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多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据此,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应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核定了A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4.95%计算应收利息,计算利息所得约1亿元。最终,A集团因这两项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提醒:

务必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分析A集团的案例可以发现,其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交易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不齐全。这两点,也是不少集团企业内部资金拆借管理的不足之处。

实务中,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通常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缓解集团资金紧张的暂时性资金周转,考虑对方无力偿还等原因,可能不会收取利息,较少取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内部资金拆借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一种,即使享受了增值税优惠,企业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对相应的内部资金拆借做企业所得税处理。像A集团这样,对于集团内无息的资金拆借不确认利息收入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

同时,一些企业以集团内部资金往来频繁、时间紧为由,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这样的做法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近年来,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愈发频繁,且金额较大,如果资金拆借行为不合法、不合规,很可能需要补缴较高金额的税款。因此,笔者建议集团企业重视内部资金拆借的管理、优化资金拆借流程。在发生相关交易前,从经济实质发出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作为双方真实发生业务的重要原始依据。同时,可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明确资金借入、借出,利息收支等财税处理的规则,避免因相关手续不齐全、资料不完整、财税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引发风险。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联方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一、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

  1、集团内无偿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增值税

  集团企业内单位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image.png

(2)企业所得税


  集团企业内资金无偿拆借资金,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存在争议。

image.png

但实操中,部分地区对于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要求需视同销售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涉及相关业务,建议先咨询下主管税局的具体执行口径,避免涉税风险。


  2、统借统还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可能涉及增值税


  与集团间无偿拆借资金不同,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统借统还——

image.png

(2)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统借贷款后分拨借款给下属单位,再统一由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归利息后归还金融机构。

image.png

 那如何理解“合理”呢?各地存在不同理解。

image.png

总结:地方上各地税局对统借统还借款性质判断不同,导致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支出扣除标准尚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如遇实际业务,应明确当地税局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3、其他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增值税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其他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均需缴纳增值税。

image.png

(2)企业所得税


  1)资金借出方需确认利息收入


  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应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image.png

 3)利息税前扣除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满足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计算得出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那是否超出债资比的利息就一定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呢?不一定。

image.png

比如企业可以准备借贷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不存在一方有比较多的未弥补亏损,通过利息收入转移的方式,弥补这些可弥补亏损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说明”的资料,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的依据。


  (3)土地增值税

image.png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前期拿地成本高,资金回收周期长,资金压力较大,一般兼具多种融资方式,利息支出金额巨大,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际利息支出金额扣除,还是按“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作不同测算,而常见的关联方借款一般因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而采取5%的计算扣除方式。


  二、企业与关联自然人资金拆借


  (1)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或其他关联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image.png

2)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但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image.png

关联方资金拆借税会处理案例解析

 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时常会涉及到资金占用,有些符合免增值税条件,这种情况可翻阅笔者《股东无息贷款税会处理案例解析》、《集团企业无偿占用资金免增值税条件及无偿占用风险》等文章。


  如果企业存在多个股东,这时候进行资金拆借一般会收取利息,否则某些股东会觉得被占了便宜。以下问题是某财务人员咨询的关于员工借款问题,实际本问题适用的范围要更广,不仅局限于员工个人。


  请问:员工向公司借款,公司向员工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与开展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事项,属于公司对外进行了财务资助。以下从税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会计方面


  本业务实质上属于企业让渡了一定期间的资金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核算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是公司的非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让渡资产使用权,但本案例的资产比较特殊属于货币资金,而不是通常的房屋、机器设备,或者商标使用权等等。


  根据《民法典》关于货币资金的规定资金是一经借贷即占有,资金随着流转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为资金是一般等价物,不像其他资产是特定物。所以,这里将资金类比于其他资产的让渡使用权也似乎不是很恰当。


  另外,资金借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也不是企业必然涉及的,属于一种偶发行为。综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似乎不算太合理。


  财务费用: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因借款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将收到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可能会更恰当一些。


  (二)税务方面


  以上仅是会计处理上的探讨,这些都不影响增值税的缴纳,而且本业务也没有可争议之处。签订,或者不签订借款合同,都属于一份本金固定,利息固定的贷款业务,企业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这些属于营改增之前的非增值税业务,一般企业财务人员接触不多,往往漏计提增值税,这种现象在实务中还是比较普遍,也埋下了税务隐患。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