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1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6-18
文号:国税函[200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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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工作力度有所增强。一些地区增配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不少地区还对基层人员进行了培训。1-3月份全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成效显著,监控户数增加,数据质量有所提高。上年末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地区,不但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上报工作,还补齐了上年数据。至此,全国36个省市有近万户企业纳入了总局监控范围。现将1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1季度全国上报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最高月份达到10042户,其中国税局上报监控企业5173户,地税局上报重点监控企业4563户,交叉监控企业200多户。1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同户企业9457户,入库税收1153.89亿元,占全国入库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比重为32.98%。其中:增值税530.77亿元,占全国增值税收入的35.47%,消费税246.81%亿元,占全国消费税收入的94.77%,营业税112.72亿元,占全国营业税收入的17.52%,企业所得税195.16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4.73%。

  1季度,国税局监控企业“两税”收入754.36亿元,占全国“两税”收入的比重达到42.94%,地税局监控企业营业税收入的82.53亿元,占全国地税局营业税收入的14.02%。

  主要行业分布依次为:制造业54.02%(其中:烟草19.7%,冶金7.01%,石油化工7.71%,交通运输设备4.62%,电子通讯设备4.26%,饮料2.67%,化工1.64%,医药1.40%);煤水电供应13.00%;采掘业10.49%(其中:石油天然气采掘8.52%,煤炭采掘

  1.71%);金融保险业5.33%;批发零售5.15%;邮电通信业3.79%。

  主要地区分布依次为:北京15.24%、上海市7.22%、广东6.55%、辽宁6.06%、山东6.03%、云南5.78%、江苏5.64%。

  注册类型分布:内资企业占84.36%、港澳台投资企业5.69%、外商投资企业9.95%。

  1季度,全国与上年可比户数共计4754户,占上年监控户数的63.38%。1季度同户可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了2.78%,企业增加值增长14.4%,成本上升了8.76%,利润总额下降了29.91%,3月份亏损企业户数比例29.78%,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个百分点。实现和入库税收收入同比仅增长0.07%和1.9%。其中入库增值税增长3.11%,消费税增长

  30.28%,营业税下降10.3%,企业所得税下降7.57%。与全国税收同期增幅相比,重点税源企业入库税收同期增幅低于全国11.13个百分点;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幅分别比全国低10.19和26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1季度烟草制造业入库税收累计增幅最高,增长了40.24%,其次是机械制造业增长18.22%,另外交通运输及仓储业、邮电通讯业、医药制造3个行业增幅在10%以上,累计下降幅度大的行业有石油天然气采掘业和非金属矿开采业,分别下降了32.63%和36.97%。

  分地区看,1季度累计入库税收增长幅度最高的是甘肃省,增长了61.49%,增幅在40%以上的依次为宁波市、河南省、河北省。累计入库税收下降幅度最大的是黑龙江,下降了40.77%。另外,大连、西藏、下降幅度在20%以上。

  1季度重点税源可比企业税收合计入库率91.98%,比上年同期高1.82个百分点,其中,增值税99.49%,比上年高5.26个百分点,消费税96.18%,比上年高12.77个百分点,营业税106.55%,比上年高1.13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65.07%,比上年低15.07个百分点。

  1季度重点税源同户可比企业实现总体税负9.19%,入库税负8.45%,

  基本与上年持平。因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下滑29.91%,与盈亏相抵利润总额相比的企业所得税实现税负高达25.67%,比上年高9.14个百分点,入库税负16.7%,比上年高4.04百分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负基本与上年持平。

  1季度重点税源同户可比企业期末欠税余额基本与上年持平。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欠税余额分别增长7.78%和3.59%,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欠税余额分别下降14.27%和25.94%。

  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企业代码前后期一致性问题。企业代码前后期的一致性是有效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的重要条件,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对上报企业代码的一致性问题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户比率逐月提高。今年1季度全国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最多1月份10042户,最少3月份9993户,仅相差49户,同户企业9447户,占1季度上报平均户数的94.29%,比上年同户比例有很大提高。尤其是国税局监控企业的同户比例达到98.18%;有11个地区达到100%。但是,全国上报的与上年可比企业户数仅有4754户,为去年1至3月份月平均上报户数的64.45%。其中:国税局1至3月份可比户数3168户,同户率72.82%;地税局可比户1857户,同户率59.61%。

  可比企业同户比例偏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代码结构变更。2002年企业主代码结构由上年的15位改为18位,是为适应2001年部分新注册企业代码为18位的变化,但2001年以前注册企业的15位代码仍可继续使用。一些省市个别地区由于理解有误,错误地将15位代码的企业人为改为18位,造成与上年企业代码不一致,请各地按照企业实际代码进行更正,保证企业代码与前后期一致。

  2、由于企业改制或改变税务登记属地等原因引起同一企业代码变更的,应遵循保持企业代码前后一致的原则,要求用新的企业代码更改企业前期旧代码,与新的企业代码保持一致。

  3、企业转制后发生合并、分立引起的代码变更,衔接关系以主体企业为核心建立的,寻求前后代码一致性,剥离出的企业,达到监控标准的以新的代码纳入监控企业,达不到监控标准的,不再纳入监控范围。

  请各地对前期各月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调整代码关系后,重新上报各月数据。

  (二)重复计算问题。为避免全国汇总数据重复计算,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和分支机构较多的集团公司(多数为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填报总部或集团公司的全部财务数据和本部在所在地实际纳税和税收有关的计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的资料。集团公司(含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下属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只缴纳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企业,不再填报主营业务收入等企业财务指标数据,但应填报本企业纳税及与纳税有关的计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以及产品(项目)表的有关数据。

  (三)季报问题。实行季度财务报表的企业,在没有报表的月份,上报企业报表的数据应一律为“0”,在有报表的月份数据应为一个季度的累计数据。

  (四)应缴税金的填报问题。本期应交各税指标不应为负数,1至3月份报表仍发现有应缴各税小于0的企业,因各种原因调减的应缴税金,应在“本期应缴税金调整额”中填列。

  (五)参数更新问题。部分地区的审核参数仍为年初的旧版本,其有关税率指标的精度与上级更新的新的审核参数不一致,造成数据审核和测算等诸多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自己所用参数是否与上级所用的参数一致,不一致的及时下载更新。

  (六)重复监控问题。国、地税局重复监控的企业,企业属性代码应完全一致,否则会造成全国汇总困难。监控企业填报的税收收入数据应包括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缴纳的全部税款。

  (七)跨月稽核问题。各税应收实收跨月稽核情况比上年有所好转。但同时又出现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同户企业年初欠税余额应等于上年12月末欠税余额,但大部分地区不少同户企业年初和年末数不相等。应将年初进行调整的差额填列在调整栏,

  而不应该直接增减年初欠税余额。

  (八)数据填报不全问题。企业表中的92行至99行是独立核算企业基本财务指标,对于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税收贡献率等分析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数据,除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外,均应填报上述数据。

  (九)企业安装报表软件问题。为采集数据的方便,一些地区将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安装到了企业,由于没有删除参数中的审核公式,无形中为企业提供了利用先进手段做假报表的可能,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形同虚设。因此,各地在为企业安装软件时,务必删除审核公式。对于未做删除已经安装的地区应重新进行安装。

  三、几点要求:

  (一)继续作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代码管理,正确填报企业各项属性,保证同户企业代码及属性的前后一致,有利于数据的有效利用。

  (二)继续抓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报表质量。

  1、各地区在按时上报月报之前应认真核对审核出现的差错提示,弄清差错原因后再进行修改,属于参数设置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

  2、各地在上报总局前应运用总局下发的测算表和简表进行分析,对异常数据应及时查找原因更改后再上报。

  (三)充分利用重点税源各税应收实收、增值税抵扣跨月稽核数据,为征收部门提供征管稽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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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