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8民初48812号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1-08-1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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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广告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京0108民初48812号

发布日期 2021-07-0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8812号

原告: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北大太平洋科技发展中心18-2室。

负责人:申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盺华,女,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主楼30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男,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盺华、数知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数知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2500元;2.数知科技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与数知科技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数知科技公司应于2020年3月29日一次性付清100万元整。合同生效后,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按约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但数知科技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合同款,其按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数知科技公司辩称,认可广告费用100万元,我方确未支付,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应向我方开具发票后,我方再行支付,故我方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5日,甲方数知科技公司与乙方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络广告投放服务事宜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太平洋网服务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主要内容为:提供服务网站太平洋汽车网,服务内容太平洋汽车网首页通栏1-2(1200*50)30K,flash,1/2则切换,服务期限2019-11-21,2019-12-02(共2天),发布费488000元;服务内容太平洋汽车网汽车大全所有页面可触发式通栏(1120*50)30K,flash,鼠标放上后,放大为(1120*90)35K,flash【不含车型对比页面(参数,车系,图片,点评)】,服务期限2019-12-20,2019-12-26(共2天),发布费512000元,金额总计100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943396.23元,增值税金额为56603.77元),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应于2020年3月29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款100万元,付款前乙方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乙方开票延迟的甲方付款时间顺延。合同下方系四个配送广告位置。产品类型整车,品牌北京奔驰,直客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后附太平洋网服务条款。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根据数知科技公司的要求履行了《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广告投放义务。

本案庭审中,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提交其内部系统广告监测发布记录,证明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的广告投放义务,数知科技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称曾通过电话和微信询问数知科技公司是否开票并进行付款但未得到答复,因怕发票开出来过期,故没有向数知科技公司开票。数知科技公司则称双方没有沟通过开具发票的问题。

本院认为,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与数知科技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广告投放义务。数知科技公司辩称尚未支付合同款的原因系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本院认为,虽然案涉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付款前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应当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数知科技公司,开票迟延则付款时间顺延,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数知科技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广告投放义务的情况下,数知科技公司不能以其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本院对其该辩称事项不予采信,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主张数知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因《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应在数知科技公司付款前开具发票,但太平洋广告北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相应发票交付给数知科技公司,其所称与数知科技公司曾沟通过开发票事宜未得到回应一节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款100万元;

二、驳回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6元(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88元(已交纳),由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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