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209民初3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1-08-16
来源: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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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冀0209民初3747号

发布日期 2021-06-30 浏览次数 27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3747号

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建设大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勇,局长

2019年12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起诉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陈谷、广西昊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被告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罚金共计7101749.37元;2、被告广西昊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洲、陈谷在欠缴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范围内对欠税及罚款罚金承担连带清缴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原告征管辖区的纳税人。被告未依法纳税,截止目前,被告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营业税897928.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854.99元、印花税8979.3元、土地增值税359171.36元、教育费附加26937.85元、地方教育附加8979.28元,共计未缴税费款1364851.19元,处以罚款1783947.77元。截止到2018年12月3日滞纳金1528633.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罚金为1783947.77元。综上所述,该企业截止到2018年12月3日未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罚金共计6461380.06元。以上为原地税稽查局查补未缴税费。从2017年二季度开始,被告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截止2019年三季度,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353874.14元。经查,被告广西昊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洲、陈谷是被告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但存在出资不实情况,故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广西昊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洲、陈谷应当在欠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欠税、罚款、罚金本质上是一种债务,故此三被告应当在欠缴出资额范围内对欠税罚款罚金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权。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陈谷、广西昊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欠缴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税款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与唐山市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洲、陈谷、广西昊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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