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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题】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跨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需要预分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提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设立的项目部;建筑企业在北京市以外地区设立项目部的,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统一规定,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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