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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问题】纳税人咨询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等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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