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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问题】个人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每月收取3万元的利息,能否适用月度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自然人取得新发行债券利息、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平台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反向开票、保险代理人代办申报等六类情形,才以当月全部销售额适用按月起征点。个人将资金借给公司按月收取利息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应按次纳税,每月收取3万元利息已超过每次(日)1000元的按次起征点,不能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优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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