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现金红包个税风险法律分析
发文时间:2025-02-05
作者:孟锋-吴丛江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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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春节前夕,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光明村的乡亲们发放了丰厚的新春礼物。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获得1万元现金红包,小学时期的老师每人获得10万元现金红包。这一善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这些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讨论。

  一、个人收红包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所得包括偶然所得。第三条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意味着,个人在获得偶然性质的收入时,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律师就认为,刘强东此次以个人名义向乡亲们发放大额现金红包,受赠人应被视为获得了偶然所得,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受赠人在收到红包后,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相关人士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后表示,刘强东以个人名义向乡亲们赠予红包,尽管金额较大,但受赠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一问题,国税总局目前没有进行明确回应。还有的专家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受赠人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刘强东以个人名义向乡亲们发放的红包,受赠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该项说法的主要依据来源于2015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其中第三条提到“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的前提是“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明确指出了针对的是“现金网络红包”。

  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国税总局仅仅对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有明确的答复。然而在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大额现金赠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依然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处置不当就可能触发税务违法的风险。

  二、个人之间的大额现金赠与潜在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刑法》、《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个人之间的大额现金赠与除了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还存在洗钱、偷逃税等刑事风险。

  一是被认定为“偶然所得”的风险。如果赠与双方非直系亲属或无法证明亲属关系(如缺少出生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接受赠与方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获得了偶然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朋友之间赠与大额现金,受赠方无法提供充足的赠与说明,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了以下几种偶然所得:“1、个人提供担保的收入;2、个人受赠房屋;3、个人受赠企业礼品”。因此,接受赠与方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偶然所得的风险。

  二是资金来源被质疑的风险。大额现金可能被税务机关或银行反洗钱机制关注,需证明资金合法来源。若无法提供资金来源,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甚至犯罪的风险。

  三是分期赠与规避税务的风险。如果将大额赠与分期操作以规避税务机关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视为刻意规避纳税义务进而认定为偷逃税行为的风险。

  三、收到大额红包怎么办

  收到大额红包该怎么办?要不要去主动纳税申报?这个要根据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和个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根据目前的税收法规及政策,对个人之间的现金红包是否征税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国税总局对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偶然所得的性质认定,举重以明轻,现金红包也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即使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现金红包性质认定有差异,对个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从税务稽查角度看,鉴于目前税收征管人员配置相对不足,对大案要案的稽查仍捉襟见肘,还没有检索发现对个人之间的现金红包纳税处罚案例,刘强东、陈光标等之前给乡亲发红包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相关处罚的先例。

  从处罚依据角度看,个人之间发放红包证据不容易固定,这次刘强东给村民发红包之所以在网络上引起关注,是因为其行为过于高调。即使这样,对村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专家学者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至今也未见税务部门发声。

  从法律后果角度看,假如因个人现金红包受到税务稽查或处罚,面临的法律后果为补税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经济处罚,如果在此之前没有受过偷税漏税的行政或刑事处罚,鉴于首违不刑的司法惯例,个人现金红包刑事风险微乎其微。

  四、个人大额现金红包应对措施

  (一)做好法律合规性规划

  明确赠与性质。在进行赠与前,双方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行为的性质是无偿赠与,非借贷或支付行为。协议中应包括赠与金额、用途以及无偿赠与的承诺。

  区分赠与关系。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之间的赠与,应备齐相关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便税务机关认定免税。

  提供赠与资金来源证明。赠与方应确保赠与金额有明确合法来源(如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避免因反洗钱或资金来源不明被调查。

  (二)合理规避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利用免税亲属关系。尽量通过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身份进行赠与,可以有效规避税务问题。如确实涉及非亲属关系,应评估赠与金额是否符合偶然所得申报要求。

  小额分批赠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大额赠与分批进行,从而减少单次赠与金额的税务敏感度。

  (三)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

  税务咨询。对于赠与金额较大或复杂情况,建议在赠与前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以获取政策解释和指导。

  税务申报。即使免税赠与,也应如实报备赠与行为,避免因隐瞒信息引发税务风险。

  (四)合法合规办理赠与手续

  赠与协议备案。大额赠与行为建议通过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备案,确保赠与过程合法合规,防止事后争议。

  银行记录留存。保存交银行记录,避免赠与可能引发的税务机关怀疑。

  五、总结

  个人之间大额现金赠与涉及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赠与关系、金额、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几点为核心要点:

  直系亲属间大额赠与:直系亲属之间通常免税,但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非直系亲属间赠与:存在被认定为偶然所得的风险,需要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风险:赠与性质认定、资金来源证明、分期赠与操作等。

  应对措施:建议签订赠与协议、留存资金证明、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赠与过程合法合规。

  如情况复杂,建议聘请税务专业人士提供具体的规划和指导,防范法律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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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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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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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