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管模式创新,详解煤炭企业税务合规三大要点
发文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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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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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税务机关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在以数治税方面,多地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联合多部门实现共享治税,精准发现纳税人涉税风险,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煤炭行业企业在开采、销售、股权转让等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针对煤炭行业的特点,近期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创新税收监管新模式,督促纳税人补缴税费、提高税务合规程度。本文基于煤炭行业最新的税收监管举措,以涉税风险多发的环节为切入点,为煤炭行业企业税务合规提供参考借鉴。

  一、煤炭开采环节:水资源税“小税种”不可忽视

  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在我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在煤炭行业,通过疏干排水减少开采涌水量、防止井下透水是煤炭开采企业必要的日常作业,而疏干排水则涉及到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企业需按照排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近年来,某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是否办证、超采区类型、特殊行业类型等标准细化企业分类,建立税源监控台账,根据新增取用水企业信息、建筑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和项目批复、企业用水权交易、临时取水等信息实行台账动态管理,搭建税源监控“数据池”,以取用水量、排水量为主要观察点,及时扫描确认风险疑点。例如,税务机关通过分析“营业收入增长与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增长趋势比较”指标,发现某煤炭开采企业营业收入月均增长率持续攀升,但与其开采业务密切相关的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却长期零申报,存在不合理之处。税务机关通过调阅资料、进行案头比对等工作,最终督促该公司补缴水资源税并加收滞纳金合计2200余万元。

  而某市税务局则通过水土保持补偿费与水资源税税费数据的比对筛查煤炭企业涉税风险。水土保持补偿费与水资源税的数额存在关联关系,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煤炭产量计征,水资源税按取水量计征,而同一地区吨煤产量对地下水水资源的消耗基本固定,则可以根据企业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费计算出煤炭产量,进而比对该产量下水资源税的税款缴纳数额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若作为计费依据的煤炭产量数据明显高于地下水水资源取水量折算出的煤炭产量数据,那么企业有可能存在少缴水资源税的情况。近两年来,该市税务局共归集比对税费申报、入库及费源信息等数据4000余条,通过税费联动分析模型,精准识别疑点数据110条,及时跟进管理,追缴未申报缴纳的水资源税。

  作为“小税种”,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容易被忽视。在多部门数据联通、共享治税的征管趋势下,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比对排水量、水土保持补偿费、营业收入等与水资源税存在勾稽关系指标,及时发现数据异常,进而筛查出涉税疑点。煤炭企业应当关注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明晰计税基础,准确作出纳税申报,避免出现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形。

  二、煤炭销售环节:虚开、偷逃税风险需重视

  在购销环节,煤炭行业长期存在不带票销售的情形,导致煤炭贸易企业在购入煤炭时无法取得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在运输环节,因实际承运的个体司机未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运输发票,导致其同样面临无票入账的问题。为应对上述困境、降低经营成本,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在购销链条中增设第三方主体并自其处取得发票,而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因资金回流、业务操作不符合交易常理等问题引致虚开、偷逃税的风险,触发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乃至刑事责任风险。

  针对煤炭企业虚开、偷逃税问题,某市税务局建立发票链条监管体系,制定8项发票风险分析方法,强化煤炭产业全流程业务发票监管,及时检查并发现、阻断煤炭及制品批发业务虚开虚抵、少缴税款和骗取享受小规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涉税风险。实践中,与发票相关的异常指标包括企业开票信息出现用量变动异常、发票连号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冲红,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填报出现负数、进销项货品不符等情况,税务机关基于发票底账系统的基础数据并结合风险指标进行疑点扫描,锁定涉税疑点并进行风险筛查。

  此外,实践中部分煤炭企业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或以现金形式对外销售煤炭,销售价格随意性大,销售发票的价格可能远小于实销价格,此种隐匿收入的方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针对煤炭企业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某市税务局建立煤炭发票价格监控体系,按月统计分析全市各类型企业的煤炭商品采购数量及价格并按月发布煤炭销售公允价格,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公允价格,对辖区内煤炭企业开票价格进行分析比对,对发票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企业,及时核实其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因此,在煤炭销售环节,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风险高发,煤炭企业应当基于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进行发票的开具与抵扣,并留存业务资料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定价的合理性,防范涉税行政、刑事风险。

  三、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义务需明确、计税价格需公允

  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变更是煤炭行业常见的交易模式,而因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评估,部分股东在转让煤炭企业股权时未将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在转让价格中充分体现,引发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计税依据偏低是否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等争议,转让方面临“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被要求调整补税的问题。

  2024年初,某市税务局建立自然人股权转让“数据穿透+风险防控+精准服务”监管模式,至今累计查补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款1.21亿元。在具体操作中,该市税务局通过常规数据分析发现2020年至2023年全市煤炭开采企业自然人股权变更频次同比增长167%,但煤炭开采行业同期申报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幅仅为46%,两组数据的对比出现明显的异常波动。针对该问题,税务人员采取“三筛三核”进行疑点的筛查与风险应对:一是筛查工商登记变更信息,核实自然人股权变动数据;二是筛查企业财务报表,核实所有者权益与实收资本原始数据;三是筛查企业财务凭证,核实投资款银行回单、印花税完税凭证、实收资本记账凭证。通过上述筛查,锁定涉税疑点企业,并进行进一步核查,督促股东依法缴纳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煤炭企业股权时,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对于平价、0元转让情形的,应判断是否具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如受让方为具有法律效力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避免因计税价格不合理而被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

  四、小结

  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全面推进的背景下,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大数据强化风险监测预警,精准识别煤炭行业企业涉税风险。煤炭行业企业应当重视税务合规建设,正确理解、适用税收政策并进行准确的纳税申报,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自查,针对涉税风险点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及财税处理,防范涉税行政、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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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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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