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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FDI),资金管理上通常包含:前期费用及资本金汇入、增资、减资、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以及投资结束注销等阶段。每个阶段都会根据业务需求对应不同的本外币账户管理。本文梳理FDI在外汇管理流程中主要账户的开立场景与资金使用,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一 前期费用账户
前期费用,是用于境外投资者因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而从境外汇入的费用,如场地租赁、尽职调查、律师费等。前期费用账户即因此而设立的临时账户,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汇入资金。账户原则上要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的名义开立,既可以外汇汇入,也可以人民币汇入。
对于后续完成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境外投资者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前期费用可以作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也就是可以转作外商投资资本金。
(一)账户开立要求
2025年9月,国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即无需事前办理登记,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资金。原则上境外投资者仅可选择一家当地银行开户,也就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在地银行。
(二)账户管理重点
1.收入范围
账户收入资金的来源需为境外汇入,其中也包括从非居民NRA账户、离岸OSA账户汇入,不能以现钞存入;入账金额不得超过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注意,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拟汇入筹备资金的,还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筹备批准文件。
2.支出范围
账户资金可用于设立企业的相关开支、经真实性审核的经常项目支付、经外汇局(银行)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原路汇回境外,或转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3.资金使用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支付结汇制办理,意思是企业有合理的人民币支付需求时,才可以申请将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与实行便利化的意愿结汇相对应)。
外汇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也就是账户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前期费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由于属于临时账户,所以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可将余额转入其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另外,如果未能成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二 资本金专用账户
资本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投入的本外币资本金,是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初期接收投资款的核心账户。资本金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或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的主体名义开立,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在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而且企业可在有真实业务需求的前提下申请异地开户(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
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在管理上的主要区别,在于鼓励以人民币作为投资币种,简化了一些账户要求,比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户;而外商投资企业以在境内产生的外汇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含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被投资企业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股权出让方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相关资金。
(一)账户开立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FDI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即可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应以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或接收境内再投资主体的境内企业名义开立。
境内再投资项下,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到当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也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
(二)账户管理重点
1.主要收支
收入:境外投资者汇入的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包含从境外机构或个人NRA、OSA、FT账户汇入的出资,不得超过FDI登记额上限;以及从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项下新设或增资资金。境外流入的跨境人民币资本金需完成数字平台资本项目模块“境内直接投资出资入账登记”后方可使用。
支出:可结汇为人民币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支出,如工资、货款、租金等,或通过意愿结汇(自主选择结汇时间,结汇后资金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保留外汇;资本项目支出通常需先经过外汇局(银行)登记。
2.资金使用
符合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条件的企业,其外汇资本金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2025年跨境投融资深化改革后,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减了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含资本金、外债项下)收入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了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由原来用途“四不得”减为“三不得”。即: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三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2023年12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将原来的“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并将原外汇资本金账户的部分资金收支整合在了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
哪些企业需要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以上表中转外为例,“FDI企业中转外项下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意思就是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方,中方股东可以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外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支范围详见下表:


关于FDI境内再投资的账户使用,还需关注以下几点:
1. 境内机构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形式支付再投资资金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境内机构接收再投资项下以外汇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出让机构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取转股对价。
2. 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或股权出让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3. 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再投资资金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投资款。境内机构接收再投资项下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出让方可直接以人民币账户收取转股对价。
四 总结
近年来外商投资政策不断优化进一步提升了FDI流程及相关账户使用的便利性,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FDI项下账户管理也遵循“登记前置、真实自用、全流程监测”的原则,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外币管理要求,合理合规用好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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