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企业所得税全流程闭环管理
发文时间:2026-5-20
作者:刘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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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点在哪里?笔者在日常工作和基层调研中发现,税源基础信息不完善导致税源底数摸排不清,纳税申报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优惠政策落实出现偏差,涉税风险识别滞后导致征管陷入被动。这些问题看似分散在不同环节,实则彼此关联、互为影响——源头数据不准,后续监管就容易偏离方向;事中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各类风险就会累积;事后纠偏处置不力,同类问题就会反复发生,最终形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

  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不能靠局部修补,而要着眼全周期、全链条,构建起环环相扣的闭环管理体系。基于这一认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以事前规范管理夯基、以事中精准施策固本、以事后多维风控筑底,探索出一条全流程闭环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路径,有效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

  事前规范管理,把好税源入口关

  事前管理的核心在于从源头解决“管什么、管多少”的问题。只有把基础信息核清、把税源底数摸准、把风险提醒做在前面,后续的政策执行和风险应对才有可靠锚点。笔者在分析辖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时发现,部分企业在税务信息确认环节存在税种认定不准、总分机构信息不匹配等问题,给后续监管埋下隐患。

  对此,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从规范基础信息管理入手,在税务信息确认环节规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逐一核实总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和跨区域汇总纳税备案情况,把好数据入口关。按照常态化税源3年走访计划,结合大数据平台分析工具,持续开展“税源把脉专项行动”,全面摸排不同税源类型、行业类别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研发技改等情况,做好税源费源信息摸底。

  建立税源监控底账机制,结合辖区特色行业产业与重点企业,根据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疑点和本年度预缴风险生成监控底账,推送给企业,进行事前风险提示,将风险防线前移。配套设置科创优惠监管台账,整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已享受研发优惠企业信息,标注历史风险企业和新增享受企业,形成重点监管清单。强化预缴申报管理,依托慧办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重点监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关键指标的异常波动,逐户疑点销号;对预缴数据发生异常变动的企业实时开展风险核实,切实提升预缴申报质量。

  事中精准施策,把好申报质量关

  事中管理的关键在于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袋、防止执行偏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广、适用条件细,如果缺乏针对性的过程监管,容易出现“应享未享”与“不应享错享”并存的问题。对此,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按照“重点税源、重点政策、重点领域”三个维度分类施策,构建“三必盯”的精准监管模式。

  盯重点税源,通过比对设备采购发票、固定资产折旧台账与申报表数据,精准扫描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合规性问题。例如,发现某铝冶炼企业将整条生产线拆分为多台单机设备,违规享受500万元及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经核查后减少了退税。

  盯重点政策,依托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与风险管理工作手册》,结合大数据平台研发人员占比异常、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风险指标,实地查验研发项目立项书、人员考勤记录、费用支付凭证等,核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例如,发现某制造企业存在计入研发费用的生产线研发人员薪酬分摊核算不准确等问题,核查后企业汇算补缴了税款。

  盯重点领域,聚焦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高频适用领域,对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核心指标开展阈值核查,有效防范“不应享而享”的风险。2025年,聚焦小微企业政策适用“三临界”(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风险点开展专项核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减免户数同比大幅减少。

  事后多维风控,把好风险化解关

  事后风控是闭环体系的关键一环。事后发现问题不从机制上倒查管理短板、形成预警规则,同类风险就会反复发生,征管资源将长期陷于“打地鼠”式的低效应对。对此,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从税种联动、团队攻坚、精准风控三个层面协同发力,形成“发现—处置—反馈—优化”的闭环管理,筑牢风险管理防线。

  构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预警模型,依托大数据分析,动态监测企业开票收入增速与所得税申报入库偏离度。例如,某化学材料制造公司年度增值税开票收入与税款同比大幅增长,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税款为零,被预警模型精准捕捉,通过进一步核查税前扣除事项实现补税。

  针对房地产企业大额退税、核查难度大的特点,组建“业务股室+分局”专项团队,采取“数据分析+实地核查”的方式,发挥税政部门政策把控准、分局税源情况熟的双重优势,有效破解土地增值税清算难题。

  依托大数据平台构建智能分析模型,利用数据标签化精准扫描提取风险疑点,聚焦物流运输、建筑安装、批发零售三大高风险领域,对应计未计或少计收入、白条入账、长亏不倒等问题实施预警提示、税企核查、限期整改,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进一步完善闭环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长期工程。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持续深化闭环管理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深化数据共享,让税源底账更加厚实。当前,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在共享范围、更新频率、数据质量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建议进一步拓展外部数据获取维度,将企业股权变更、不动产登记、融资信贷等关键信息纳入税源监控体系,形成覆盖企业发展全周期的完整数据链条,为事前精准画像提供更坚实的信息支撑。

  强化智能分析,让风险识别更加精准。目前,依托大数据平台构建的风险识别模型已在重点领域取得实效,但面对不断变化的新业态新政策,模型迭代速度仍需加快。建议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工具,针对关联交易、跨境税源、新型商业模式等复杂场景构建更加精细的风险识别模型,提升政策执行偏差的预警精准度,向“数据驱动”深度转型。

  完善闭环机制,让管理链条更加高效。闭环管理的生命力在于“循环”——每一次风险处置的结果,都应成为优化下一次管理的起点。建议将事后核查发现的共性风险问题,系统性地反向导入事前监控底账和事中分析框架,形成规则更新、指标优化、流程改进的常态化机制,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建章立制,真正做到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套机制、防范一类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5月20日  版次:07   作者:刘莉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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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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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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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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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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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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