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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文化、教育七类服务费用时,会同时触发增值税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两项扣缴义务。两项扣缴义务相互独立、并行存在,在计税口径、申报载体等方面各不相同,必须分开核算、分别申报,不可混同计税。
从计税口径看: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合同含税对价换算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直接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虽同为不含税收入,但可进行800元或20%的专属费用扣除,两者税基口径并不一致。
例如,B企业2026年12月发生一笔法律咨询业务,向律师乙某支付含税咨询费6060元,该笔业务同时触发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增值税计税依据=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060÷(1+1%)=6000元;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增值税不含税收入6000元的基础上减除20%的费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6000×(1-20%)=4800元。若该笔不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统一减除800元费用。
从申报载体看:增值税代扣代缴通过企业端电子税务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两者的申报渠道和表格相互独立。企业还应按政策实施期限更新合同模板,在合同中新增增值税代扣代缴条款,明确含税价款、税费承担规则,并就两税代扣、代开发票相关事宜与服务提供方约定清晰,做好合同、发票、完税凭证资料的闭环归档。
来源:中国税务报(宁波市税务局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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