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长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住三原县城关街道办。
被执行人:王美荣,女,汉族,住三原县城关街道办。
在本院执行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王美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对我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属异议人开发的房屋,房屋建成后,王美荣和异议人业务经理杨军峰关系较好,需要买房,但没有支付房款,异议人为王美荣垫付了该房的全部房款,在办理房产证时,异议人就该房的产权办理在了王美荣名下,王美荣至今未向异议人缴纳房款,且房产证一直在异议人处,该房实际产权人是异议人。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首先异议人为王美荣垫付房款和异议人作为开发商的身份严重对立,主体不适格,无相关证据;其次从购房合同来看,购房人于2019年5月3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时至今日已经长达六年之久,异议人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超期,不具备提起异议资格;最后,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故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和事由,应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刘建民、王美荣称: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依法登记在王美荣名下,房屋产权归王美荣所有,王美荣已全款交付房屋价款,缴纳房屋契税、大修基金。异议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应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我院受理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王美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2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刘建民、王美荣自愿于2022年10月底前返还原告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9125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750000元为基数,2016年9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间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被告刘建民、王美荣自愿负担。因被告刘建民、王美荣未履行法律义务,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建民、王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70元、执行费9900元。执行中,我院以(2022)陕0422执1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美荣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我院依据(2022)陕0422执1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因和解协议未履行,我院于2023年11月9日恢复本案执行,并作出(2023)陕0422执恢4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王美荣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
又查明:案涉房屋为三原县临履街北段精鑫购物广场2幢1单元1503室,系2012年6月12日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美荣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合同于2012年6月19日三原县城镇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该房屋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产权证为陕(2019)三原县不动产权第0××5号。我院于2025年2月21日再次查询,案涉房屋三原县临履街北段精鑫购物广场2幢1单元1503室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对我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因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属于王美荣所有,而非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异议人称该房屋在购买时未缴纳购房款一节,若购房时未缴纳购房款也只是债权而非物权,其主张的权利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其权利不能够排除执行。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曹 粤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佳琦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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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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