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422执异2号咸阳某公司与刘某、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2-27
来源: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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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案外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长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住三原县城关街道办。

被执行人:王美荣,女,汉族,住三原县城关街道办。

在本院执行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王美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对我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属异议人开发的房屋,房屋建成后,王美荣和异议人业务经理杨军峰关系较好,需要买房,但没有支付房款,异议人为王美荣垫付了该房的全部房款,在办理房产证时,异议人就该房的产权办理在了王美荣名下,王美荣至今未向异议人缴纳房款,且房产证一直在异议人处,该房实际产权人是异议人。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首先异议人为王美荣垫付房款和异议人作为开发商的身份严重对立,主体不适格,无相关证据;其次从购房合同来看,购房人于2019年5月3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时至今日已经长达六年之久,异议人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超期,不具备提起异议资格;最后,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故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和事由,应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刘建民、王美荣称: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依法登记在王美荣名下,房屋产权归王美荣所有,王美荣已全款交付房屋价款,缴纳房屋契税、大修基金。异议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应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我院受理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王美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2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刘建民、王美荣自愿于2022年10月底前返还原告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9125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750000元为基数,2016年9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间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被告刘建民、王美荣自愿负担。因被告刘建民、王美荣未履行法律义务,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建民、王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70元、执行费9900元。执行中,我院以(2022)陕0422执1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美荣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我院依据(2022)陕0422执1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因和解协议未履行,我院于2023年11月9日恢复本案执行,并作出(2023)陕0422执恢4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王美荣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

又查明:案涉房屋为三原县临履街北段精鑫购物广场2幢1单元1503室,系2012年6月12日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美荣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合同于2012年6月19日三原县城镇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该房屋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产权证为陕(2019)三原县不动产权第0××5号。我院于2025年2月21日再次查询,案涉房屋三原县临履街北段精鑫购物广场2幢1单元1503室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对我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因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属于王美荣所有,而非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异议人称该房屋在购买时未缴纳购房款一节,若购房时未缴纳购房款也只是债权而非物权,其主张的权利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其权利不能够排除执行。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曹 粤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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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