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延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陕西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集团延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被诉讼中保全的账户中扣划案件受理费62767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0元给申请人,扣减后剩余金额作为实际偿还申请人的本金;二、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5日期至2023年6月20日,按月利率1.25%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4年1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延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持有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66.6667%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24年1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川县XX一期窑洞,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4年11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存款2031114元、扣划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00元,以上共计204521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68153元,剩余1877061元优先抵扣案件受理费62767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0元,剩余112439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4执6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浩
审判员 杨 繁
审判员 吴君帅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卜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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