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民申820号刘某某、新疆某资源控股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4-2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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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仕远,背景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资源控股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资源控股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3民终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首先,刘某某已对《债权转让协议》的原件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协议真实有效。某某电力公司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二审中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确认债权转让是某某电力公司的真实意思。原审法院仅以协议形式瑕疵为由否认刘某某的债权受让人资格,却未对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不能否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因为债权转让是对历史账目的清算,并非新业务,且会议纪要签字方并非某某电力公司股东,其内部决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刘某某。此外,某某电力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已征得股东同意,以案涉债权抵销欠款,进一步证明转让的合法性。最后,案涉债权未包含在2018年1月23日的《债务确认和偿还协议书》中,该协议未经某某电力公司盖章确认,无权处分其债权。新疆某资源控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结算了案涉债权,原审法院仅凭持股关系推定债权已被另案处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新疆某资源控股公司提交意见称,刘某某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效力。本案款项已由另案处理完毕,某某电力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刘某某主张其与某某电力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转让关系有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刘某某主张某某电力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该债权转让行为并提供证人张某及某某电力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进行佐证,经审查,某某电力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并无同意案涉债权转让给刘某某。张某时任某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认可案涉股权转让系公司形成决议,但其与刘某某均不是某某电力公司的股东,亦不能由其证言推定某某电力公司的股东形成决议同意本案所涉债权转让事宜。其次,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形成于某某电力公司清算期间,刘某某并未提供该债权转让获得了清算组的同意的相关证据。新疆宏昌天圆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对某某电力公司做出的审计报告并未显示刘某某对某某电力公司享有债权,《债权转让协议》载明通过转让新疆某资源控股公司债权给刘某某以冲抵某某电力公司对刘某某的欠款与事实不符。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及刘某某的陈述、张某的证言并无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或清算方案等证据佐证,难以认定某某电力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对该债权的处置的有合法依据。原审对刘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主张由新疆某资源控股公司直接向其偿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刘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案涉债权,对于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再审查。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毛静怡

审 判 员 张斌

审 判 员 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宫丛慧

书 记 员 穆 尼 拉 · 肉 司 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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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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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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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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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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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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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