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5-15
文号:国税发[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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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抓住税收执法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落实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二、检查内容

  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确定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方面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包括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税务机关是否执行文件会签、报备制度,是否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2.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税务机关有无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涉税违规文件;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发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执行情况;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3.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是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是否按照规定对二手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一体化管理措施;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和要求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是否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普通住宅标准。

  4.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问题;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税人资料“一户式”存储和使用情况。

  5.税务稽查工作情况。重点是: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足额入库,罚款比例是否适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协查工作质量情况。重点是: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是否对上级清分下发的全部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查;对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做到每票必查;审核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审核检查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是否按规定将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抵扣凭证移交稽查部门。负责协查的稽查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接收并移交抵扣凭证信息;是否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是否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将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认为需要异地协查的抵扣凭证及时向有关地区发起协查;受托协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调查;调查结果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回复;回复率是否达到100%。

  7.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国税局、地税局之间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信息、货运发票信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以及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是否按照规定在开展税收宣传、办好12366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核定企业所得税、评定信用等级、进行税务检查、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等方面密切配合;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国税局、地税局的协调工作机制。

  各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的薄弱环节,在以上内容中选择若干方面对所属下级机关进行重点检查,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协查工作质量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是必查项目。除此之外,各省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他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税务行政管理方面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执行情况。

  3.检查执法监察子系统的运行情况。已推行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省份,待1.1版、2.0版软件统一完善升级后,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选项点和非重点选项点,重点选项点作为各级监察部门的必查项,非重点选项点,作为参考指标。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5.“一案双查”案件制度的落实情况。

  6.《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报批设备的执行情况。

  7.是否存在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超面积、超标准修建、豪华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

  8.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税务行政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所属下级机关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时间安排

  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5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5月至7月为自查阶段;8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清相关责任,并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征管、稽查、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统筹规划,合理调配人员,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一是要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明确执法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二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培训,尤其是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认真进行分析,统一检查原则和要求,使工作有的放矢,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上予以详细记录,力争查深、查透,坚决杜绝查而不实、查而不细等走过场的行为。

  (三)结合实际,创新方法

  在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实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综合征管软件及其他税收管理软件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查找执法疑点线索;已经运行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软件的地区,要积极利用系统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也可以借鉴审计、财政监管等外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方式与方法。 

  (四)认真整改,注重实效

  各地要按照要求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所属下级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门检查,避免出现查而不改、查而不处的现象。检查中要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难点与矛盾,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工作。

  (五)全面总结,及时上报

  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填写《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7年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附件2),同时,地方税务机关还要单独就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下一步工作打算等),逐级上报。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如实反映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也要总结检查方法,反映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准确汇总数字,按要求认真填写统计表。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报的总结和统计表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月底以前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同时,地方税务局将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检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七、总结通报

  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开展的力度、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总结报表的填写与上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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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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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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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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