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5-15
文号:国税发[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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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抓住税收执法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落实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二、检查内容

  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确定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方面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包括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税务机关是否执行文件会签、报备制度,是否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2.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税务机关有无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涉税违规文件;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发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执行情况;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3.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是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是否按照规定对二手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一体化管理措施;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和要求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是否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普通住宅标准。

  4.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问题;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税人资料“一户式”存储和使用情况。

  5.税务稽查工作情况。重点是: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足额入库,罚款比例是否适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协查工作质量情况。重点是: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是否对上级清分下发的全部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查;对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做到每票必查;审核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审核检查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是否按规定将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抵扣凭证移交稽查部门。负责协查的稽查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接收并移交抵扣凭证信息;是否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是否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将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认为需要异地协查的抵扣凭证及时向有关地区发起协查;受托协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调查;调查结果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回复;回复率是否达到100%。

  7.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国税局、地税局之间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信息、货运发票信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以及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是否按照规定在开展税收宣传、办好12366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核定企业所得税、评定信用等级、进行税务检查、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等方面密切配合;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国税局、地税局的协调工作机制。

  各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的薄弱环节,在以上内容中选择若干方面对所属下级机关进行重点检查,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协查工作质量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是必查项目。除此之外,各省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他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税务行政管理方面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执行情况。

  3.检查执法监察子系统的运行情况。已推行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省份,待1.1版、2.0版软件统一完善升级后,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选项点和非重点选项点,重点选项点作为各级监察部门的必查项,非重点选项点,作为参考指标。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5.“一案双查”案件制度的落实情况。

  6.《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报批设备的执行情况。

  7.是否存在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超面积、超标准修建、豪华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

  8.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税务行政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所属下级机关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时间安排

  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5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5月至7月为自查阶段;8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清相关责任,并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征管、稽查、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统筹规划,合理调配人员,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一是要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明确执法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二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培训,尤其是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认真进行分析,统一检查原则和要求,使工作有的放矢,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上予以详细记录,力争查深、查透,坚决杜绝查而不实、查而不细等走过场的行为。

  (三)结合实际,创新方法

  在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实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综合征管软件及其他税收管理软件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查找执法疑点线索;已经运行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软件的地区,要积极利用系统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也可以借鉴审计、财政监管等外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方式与方法。 

  (四)认真整改,注重实效

  各地要按照要求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所属下级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门检查,避免出现查而不改、查而不处的现象。检查中要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难点与矛盾,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工作。

  (五)全面总结,及时上报

  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填写《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7年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附件2),同时,地方税务机关还要单独就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下一步工作打算等),逐级上报。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如实反映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也要总结检查方法,反映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准确汇总数字,按要求认真填写统计表。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报的总结和统计表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月底以前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同时,地方税务局将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检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七、总结通报

  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开展的力度、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总结报表的填写与上报情况等。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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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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