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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当事人失联,税务机关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处告[2026]26号)。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三明通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1E1T237,注册地址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芙蓉新村11栋702室。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为三明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顺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吉鹏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中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杰锐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三明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启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龙岩市中丰贸易有限公司、周宁县宏达机电铸造厂、周宁县祖树铸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作废票)24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958133-04958142、04955399-04955408、04974386-04974389,金额2222790.93元,税额355646.57元,价税合计2578437.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拟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拟于2026年10月27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提示:企业接受发票时应当核实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是否一致、货物是否真实交付、资金是否真实支付。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开票方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相关责任不因当事人失联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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