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1-25
文号:国税发[2010]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

  (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加强货运发票的管理,对已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清理,严格核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质,严把认定关。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货运发票开票的预警机制,尤其对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发票数量异常的,要强化日常监控与专项评估。对运费进项税抵扣比重或金额大的企业,要分析运输商品、单价、里程、起运地、到达地等是否符合营业常规,加强对资金流、货物流、付款对象、记账凭证、运费生产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运费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纳税人的管理,对纳税人未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应重新复核是否属于应征税范围,从严查处通过改变销售货物名称的偷税行为。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以及对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加强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根据原料进货渠道、各单项产品收率、综合收率等经济指标以及产销量对应关系等开展评估。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强化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对列入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企业和商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强化出口退税的征、退衔接,密切出口货物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密切注意骗税动向,预防骗税的发生。抓好出口货物税收新函调办法的贯彻执行,重点加强异地购货出口货源的核查工作。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强化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通过分析行业销售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税负率等,将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严格审核。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预售转销售的,要加强实地核查,确认完工时点,及时结转销售、成本;积极获取房产、规划部门的外部信息,掌握企业开发项目的建、销、存情况,形成管理合力;强化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加强建筑工程支出真实性的审核,工程超预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审核等,防止出现虚开、代开等人为加大成本费用的现象发生。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加强对行业管理的培训工作。研究非居民税源的分布规律和风险,识别其逃税、税收筹划模式和管理难点,重点防范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间接转让、低价转让股权的逃税行为。以判定纳税义务和归属应税所得为重点,加强对代表处等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加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管理。掌握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信息并利用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手段,切实加强非居民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防范非居民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六)加强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管理。重点针对纳税人以“阴阳合同”的手法偷逃税款的情况开展工作。确立税务部门对价格估值的主导地位,由税务部门确认或确定房产交易价格的评估值。提高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的科学性,应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原则生成评估值。确保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主动性,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三、加大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

  (一)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做好变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免)税、逃避缴纳税款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变造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法严惩倒卖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摧毁其犯罪网络,严肃查处受票企业再次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会同公安、海关部门继续认真做好部分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调查工作,对利用纺织、服装、家具、电子类等产品骗税行为适时开展重点检查。严格查处各类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及时发现新型违法行为手段,摸清案件发生规律,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反应和查处能力。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形成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强大声势。

  (二)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检查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检查项目有序推进。要及时总结行业性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漏洞,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做到检查一个行业、分析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三)切实做好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工作。各地要在重点税源企业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上狠下功夫。要认真做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及时报送重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报告,深入剖析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为上级机关宏观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

  (四)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部署,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结合起来,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发票违法信息源头的封堵力度。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集中曝光一批制售、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例。

  四、完善以查促管长效机制

      按照税源与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要求,税政、收入规划、大企业、国际税收、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须及时将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监控信息、需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信息等及时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及时将稽查中发现的税源及征管漏洞向上述部门反馈,上述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的建议,研究提出堵塞税收漏洞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涉及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大企业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要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紧密结合,将稽查成果作为设置行业税负、利润率等平均值以及建立预警指标、评估模型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以查促管、管查互动”,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推荐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9号公告同时明确了“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算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甲2023年12月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为50.5万元(含增值税),已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甲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0.5÷(1+1%)=50(万元),甲应缴增值税=50×1%=0.5(万元)。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