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六点修改建议
发文时间:2018-11-02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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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关于免征额的提高、综合所得的确定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等。新个税法中对于附加专项扣除应该如何扣并未予以明确,实务操作中很难践行。为此,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专项附件扣除予以细化,明确了扣除标准、扣除主体以及比例、扣除年度等,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现华税律师通过仔细研读相关条款,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提出几点意见。


  一、建议本年度扣除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条规定的是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在本年度综合所得中予以扣除,可以减低纳税人税负,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本年度扣除不完的就不能结转其他年度扣除。专项扣除主要是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出发,避免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生活成本较高的人群进行“重复征税”。负担房贷、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费用的群体在其他场景的支出已经纳税或已有相关支出,如果不将这些费用扣除,则个人所得税会对其进行重复纳税。专项扣除主要基于税收的公平性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等因素考虑,但是由于纳税人有可能出现某一纳税年度支出畸高,而在某一纳税年度没有支出的可能,例如大病医疗这种不可控的扣除项目。如果扣除只能在当年度扣除,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同样会有损税收公平以及造成重复征税的现象,因此减损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法遵从效果。


  二、建议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抚养教育支出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该条款仅规定了3岁以上子女的教育支出扣除,但是却或略了3岁以下婴幼儿的教育支出。学前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学前教育是指从出生到6周岁或7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狭义的学前教育是指对3—6周岁或7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而《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狭义的学前教育,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没有包括3岁以下的学前教育。3岁以下的学前教育其实是学前教育的基础。3岁以下的婴幼儿的抚育不是简单的新生婴儿的喂养,还包括非常重要的学前教育内容,比如动作的发展(抬头、翻身、坐、爬、站、走、跑、跳)、语言的习得、视听觉发展等。0-3岁是早期教育的黄金期,也是大脑发育的黄金期。3岁以前大脑发展最快,也是心理发展最迅速的时期,年龄越小发展越快,是口语、数字逻辑概念掌握的关键期,是行为、性格、人格发展的奠定期。将该项支出列入扣除范围,起到了政策宣示作用,有助于对早期儿童发展的重视以及婴幼儿的发展。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婴幼儿出生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三、建议放开对父母之间扣除比例分配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了两种扣除方式,一是父母各自扣除50%,二是由一方扣除100%。这样规定虽然可以方便征管,但是限定了受教育子女父母在扣除比例中进行分摊的自由度,由此纳税人也就丧失了最为合理、合法的税收安排的权利,不利于体现税法整体的公平性。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以约定各自扣除比例,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建议大病医疗支出也可以由家庭成员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一般来说,个人发生大病支出的当年,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者修养身体,很难达到正常工作的状态,有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因此而收入锐减甚至没有收入,扣除对其本人来说意义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这项政策可能无法让纳税人享受税收利益,有违税收公平。现实生活中,大病医疗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家庭成员进行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灵活的选择让家庭成员进行扣除,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保障纳税人正当的税收利益。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扣除”。


  五、建议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也考虑地域差异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扣除)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由于房价的地域性差异,在大城市和小城市承担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差别巨大,《征求意见稿》未考虑地域差异,未能体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所说的公平原则。建议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样,按照地域差别设定扣除标准。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定额扣除。


  (一)购买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6800元(每月1400元);


  (二)购买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三)购买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六、建议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可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可按子女数量来扣除,但是又规定赡养老人的支出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未能体现税法公平原则。此外,对于赡养老人一般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应考虑由纳税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均可按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可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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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重点解析:子女教育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经研读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文件,笔者逐一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重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顺利地享受到国家释放的减税红利。


  一、子女教育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把握三个关键词:


  1.全日制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基于学习时间做出的划分,顾名思义,是指进行全天候学习的一种方式。区别于业余、函授、自考等学习方式。


  我国的全日制教育阶段可以覆盖学前教育(托管班、幼儿园、学前班)、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按照税务总局的说法,3岁之前以抚育为主,故本次改革,除未满3岁的部分学前教育阶段,已将大部分全日制教育阶段纳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此外,对于学前教育,只对幼儿年龄提出限制条件,并不要求孩子必须入园接受教育。


  2.学历教育


  区别于非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对应学历,学位证书对应学位。非学历教育如培训、进修,学业完成后只获得结业证书。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中,属于学历教育的阶段为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


  扣除期间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中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子女


  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二)扣除标准


  1000元/月/孩定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多个子女则按“子女数量*1000元”的标准计算月扣除额。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个税改革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除住房租金外,采取的都是全国统一扣除标准。虽然较少考虑了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负担情况,笔者认为还是弥足珍贵,毕竟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2018年10月2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18年12月13日正式发文,对先前施行多年的个税制度同时进行质、量改革,同时兼顾个体利益与国家财政,殊为不易,且国发(2018)41号也明确规定,将根据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扣除主体


  1.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2.父母之外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人。


  (四)扣除方式


  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由上可知,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要么一方扣100%,要么双方各扣50%,没有第三种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子女有多少父母,或者父母有多少子女,都只能选择单方全额扣或双方均额扣两种方式之一,具体如何操作,大家可以协商,但不能突破一个孩子1000元的月扣除标准。


  (五)留存资料


  如果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无须留存任何资料;如果在境外读书,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夫妻间各类“专项附加扣除”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新个税法六种专项附加扣除有很多种分摊方式,有的仅限纳税人本人扣除,有的可以由纳税人或其配偶选择一方扣除,有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各分摊扣除标准的50%。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学习和记忆,本文试归纳总结如下:


  一、可由夫妻选择一方扣除情形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限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继续教育


  除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之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均由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赡养老人


  符合条件的赡养老人支出,限独生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扣除,无选择由赡养人配偶扣除的情形。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